眾所周知,打工者以自殺行為施加壓力來討薪酬的現象不斷發生,至今不絕,是社會的誠信崩潰,法治不立,這是當資方違約棄責而社會又不能維持正義去保護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受侵犯時,被侵犯者在走頭無路時才采取這下策的。現行制度下**之艱難也是人所共知的,**成本高而效率低,實施**往往不是投訴無門,就是得其門而入亦無人愿意去處理,常常石沉大海或者是被當皮球來踢,嚴重地浪費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亦無情地消耗當事人的精神和體力,不少人就因此倒下了,這個過程簡直是一個對人性和生命的摧殘的過程,這樣,**反而使到被侵犯者再受到一重新的打擊。
盡管社會的現狀如此,絕大多數的以自殺討薪者之前還是經過一翻努力而無結果,最后感到絕望、不得巳才以死抗爭的(包括社會沒為他們指引**路徑者),能力已經耗盡,這是他們最后的掙扎了,他們設法將自己置于極度危險的境地,例如站在懸崖一般的高層樓房、橋梁高處和高壓電塔的邊沿等等,有的還以利器加頸,情緒激動并且精神恍惚,稍有閃失即一命嗚呼,很可能就人財兩空。
但是對于悲慘的自殺討薪者,這個社會卻不乏抨擊之聲,有批評他們不走正當**之路現去做跳樓秀的,有批評他們說個別人的事情不能影響社會正常秩序,拯救他們是浪費了社會資源,應該給予制裁者,這些批評者其實不是無知就是故意推卸社會責任,他們把以自殺討薪的行為混淆為惡意的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劃入懲罰之列,然而破壞了社會秩序的不是他們,而是侵犯他們權益的欠薪者,欠薪者違反了社會的法規,破壞了社會的正常秩序,這是事情產生的原因,被侵犯者的行為是欠薪者造成的結果,解決社會問題是要去消除產生的原因,而不能去處罰結果中的受害者,要他們去承擔社會的責任,他們應該得到的是社會的拯救。
批評者說他們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影響了無辜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看法是錯誤的,如果社會社會秩序是正常的,何來社會上的自殺討薪現象?這說明社會的不正常,而由于社會秩序不正常,社會就應承擔這個不正常的責任并為此而付出代價,社會上任何一個有能力承擔建設社會任務的人都要負起社會不正常的責任,他們每個人都不是無辜的,都要為社會的不正常而付出代價,因為不論這個社會的每個人的主觀愿望如何,其客觀上都沒能夠去建成一個公正合理的健康社會,具體一點就是沒能使廣大的民眾爭取到權利(民眾權利中包括了打工者有自己的工會)去制定保障大眾的法律,從而去產生并監督一個服務于人民的政府,令其確保社會在正常秩序里運轉,這樣而使到部份的社會成員連生存的權利也難保,因此這社會里頭每一個人都辜負了這個社會(包括受害者本身,他們因此被人“哀其不幸,怒其不爭”),當在自殺討薪事件中被影響了工作和生活時,誰都沒權喊冤。
適逢周期性的**期間,**的哀鳴之聲四起,使人想起那消費者**的一個場面,被侵犯權益的消費者在商店跟出售偽劣商品的商家理論,奸商不耐煩地呵斥消費者說:你在此嘈吵影響了我的了我的生意,你再不滾就要每個小時賠償我一千元,接著轉守為攻說我現在就要追討你,你要賠償我店里的生意損失,曾經這狡猾而蠻橫的一招果然嚇退了不少消費者的,其實稍為推敲就可清楚,不但商家要承擔起銷售偽劣產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而且在商店的爭論還是商品交易過程的繼續,商家無權以維護交易秩序為由否定正在進行的交易,反而是下一宗交易不得影響尚未完成的交易。以“維護秩序”為由壓制弱勢者巳成為這個社會強勢者常用的伎倆,欺壓弱勢者在他們眼中視為正常秩序,社會要運轉,其齒輪要把弱勢者們無情地輾為齏粉也在所不惜,重要的是不能影響了運轉。
在現代,一個社會的發展要剝奪部份人的利益、犧牲部份人,這個社會制度就喪失其合法性,這樣的社會稱不上正常發展,更談不上和諧,當然地不會穩定,以自殺討薪的人得不到社會的求助甚至反而被懲罰,以自殺來討薪的人一定減少,直至消失,他們有的就自殺作罷,不會再提出無用的討薪要求了,而更多的人則會以殺他的方式討薪,進而殺他來追求更多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這是順理成章的的事情,反正是一死,何不求絕處逢生?因為歷史地看他們起來之后都是強者。
社會的弱勢者是這個社會的成員,他們有權維護他們所有應得的權利,以危害自己生命來迫使社會救助盡管不妥當,但誰都無權剝奪他們求救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