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生活周刊:3月11日,全國人大代表江必新提交修改刑法議案,提出對“走私,盜竊,貪污罪,受賄罪等絕大部分貪利犯罪逐步進行死刑廢除”,該如何看待這一議案?
陳光中:廢除死刑是一個世界性趨勢。截至2004年,廢除死刑的國家是85個,另外至少有39個國家已經有10年或更久的時間沒有再執行過死刑。美國目前還沒有取消死刑,但一年也就是200到300人的死刑案件。在我國,有少數學者主張短期內廢除死刑,但是主流派,包括我本人主張在我國一定階段內應該保留死刑,但需要逐步減少死刑的適用范圍,適用人數。社會安定,國家安全和秩序維護,不是首先靠嚴刑酷法,而是要靠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擊為輔。當然,必要的威懾手段應該保留,但不能將死刑作為維護治安的主要手段。不能說死刑減少會造成罪犯更猖狂,無期徒刑(終身監禁)其實也很殘酷。比如,加拿大廢除了死刑,但并沒出現社會治安自此之后特別差的狀況,全世界很多廢除了死刑的國家情況都是如此。
現在,無論是學者還是司法部門都認識到,減少死刑要從修改刑法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兩方面加以控制。首先,我國可判死刑的罪名有68種之多,應該逐漸減少可執行死刑的罪名。這次有代表提出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即使是暴力犯罪,在可判死刑可不判的前提下,也應該減少判死刑。過去我們說“殺人償命”,事實上法律并不是這么規定的。比如,故意殺人在死刑案件中占大多數,這其中有一些是一時沖動,臨時起意的非預謀故意殺人,或者有從輕情節,手段不那么殘忍的,按理可以判無期或死緩,但是在實際掌握上,過去一般都會判死刑。
陳興良:我們可以將死刑罪名分為兩部分:暴力犯罪的死刑和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一般而言,暴力犯罪的死刑適用較為常見,存在的正常性要超過非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大多是貪利犯罪,即使所得再大,其罪行與死刑之間的對價性是不存在的。因此,就立法上限制死刑而言,當務之急是逐步廢除貪利犯罪的死刑。貪利犯罪的死刑罪名在我國刑法中共有20個,僅占全部死刑罪名的三分之一弱,取消是一個漸進過程,基本上應該遵循先不用后常用的,先營利性的后財產性的,先非職務犯罪后職務犯罪這么一個順序。
三聯生活周刊:目前,關于將死刑案件核準權重新權歸最高法院這一問題,是否還有爭議?如果有,爭議焦點集中在哪些方面?
陳光中: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核準權,包括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權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準權。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均規定死緩核準權歸屬高級人民法院,對此,理論界與實務界并無異議。但死刑核準權的歸屬一直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
1979年通過的刑訴法明文規定,死刑核準權統一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然而,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下放死刑核準權給高級人民法院,并在1983年修改法院組織法的時候對此做出了規定。由于死刑案件歸屬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便成為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既然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準權,那么死刑復核與二審合而為一也就不可避免。由于減少一次檢驗機會,各高級人民法院掌握的標準也不盡一致,加之在“嚴打”聲中,在“從重從快”的催促下,造成某些地方實際執行死刑偏多,實踐證明,死刑核準權的下放換來的不是治安形勢的根本好轉。我們認為,在死刑裁判的正確性和訴訟效率之間應選擇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或許正是認識到這一點,去年司法體制改革,中央決定,嚴格執行刑法和刑訴法這一基本法的規定,將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在這一點上基本已達成共識。但究竟會在何時收回,目前還無定論。我個人認為,最遲遲不過今年年底。
陳興良:個別意見是存在的。更多的還是擔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足夠的人力物力承擔全部死刑案件的復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準權后會不會使死刑案件的審理期限大為延長,從而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及時懲處等等。
三聯生活周刊:在今年兩會期間最高院報告中指出,“最高法院將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將全部開庭審理”。死刑復核權何時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意味著什么?
陳光中:按照刑訴法規定,二審中除少數案件,包括非死刑的大多數案件都應開庭審理,但在實際貫徹中是打了折扣的。二審不開庭,證人不到庭不當面對質,法官不訊問被告,一旦案件在事實認定上出現分歧,僅僅是書面審查,很難公正正確認定,容易出現錯案。特別是死刑案件,開不開庭大不一樣。嚴格說起來,一審開庭也存在問題,證人一般傳不到庭,往往是念念書面證言。鑒于過去二審不開庭以致出現一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現在先保證死刑案件二審開庭,以防止矛盾上交。在我國法制建設越來越與國際接軌的背景下,司法實踐活動應當控制死刑數量,做到殺人要慎重,通過慎殺促成少殺。
三聯生活周刊:促使司法界重新思考“死刑案件核準權重新收歸最高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是因為近幾年出現的類似杜培武、佘祥林案的一些重大冤案錯判嗎?
陳光中:這里面存在著多種因素。一方面確實同近些年媒體曝光的一些死刑錯案有關系,這些案件中有的已經執行,有的判了死刑沒執行,后改判死緩的。出現這些錯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案件本身復雜,辦案時因為錯綜復雜的情況造成錯判在所難免。其次,越是重大案件,上級越要求短時間內破案,這種壓力容易造成下面警方立功獲獎的迫切心情,有時覺得證據差不多了就認為案件破了。第三是個別地方確有刑訊逼供手段的運用,破案時先要鎖定犯罪嫌疑人,在證據掌握不足的情況下,有時候刑訊逼供確實能迅速破案,但也可能出現由于忍受不了而做假口供或者被誘供的情況。第四,法院和檢察院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不敢輕易宣判無罪,死緩或者無期,害怕激化社會輿論,被害人家屬揪住不放。事實上,刑訴法明確規定,“罪疑從無”,即在有證據說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同時也有無罪的證據的情況下,實行“無罪推定原則”,該犯罪嫌疑人應無罪釋放。
陳興良:死刑核準權下放以后帶來一些問題:死刑標準的不統一,這主要表現在地區之間死刑標準不統一,各省之間差別甚大。而且各個罪名之間不統一,不同人群之間也不統一。例如毒品犯罪案件。目前只有廣東、云南等5個省下放了死刑核準權,其他省則由最高院行使,死刑核準標準就不一致。港澳臺和外國人的死刑案件由最高院行使核準權與內地居民之間也不平衡。
三聯生活周刊:死刑復核程序作為核準死刑前的最后一道防線,將以什么樣的形式出現才能實現被告人的完整辯護權?死刑復核的期限該如何界定?
陳光中: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內部書面審查核準程序,不詢問被告,辯護律師不參加,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所以很多學者呼吁這一程序要進一步民主化,訴訟化。死刑復核程序收回后應做一定的完善,至少,應該容許辯護人參加,向最高院面對面發表辯護意見,提交辯護意見書。我個人認為,除此之外還應做到:一、如果被告對死刑判決不服,要求見法官的,法官應該親自聽取被告的意見;二、檢察機關對于所有的審判程序都應當享有檢察權,最高檢有責任對于所有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考察,準字當頭,嚴把法律關、事實關、程序關和證據關。
根據刑訴法,死刑復核是沒有期限的,當時如此立法也是考慮到人命關天,不要卡得太緊。這次,估計最高法院也不會規定期限。我個人認為,死刑案件從公訴到結案應多延長點時間,到了死刑復核則不能無限期延長。該判的不判不利于打擊犯罪,不該判的應該早下決定。畢竟從一審到判死刑,到死刑復核,拖個幾年是常有的事。如果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不當死,就應該盡快改判。另外,也能減輕看守所的負擔。
目前,我們正在進行刑訴法的修改,死刑復核程序將是這次重點修改內容之一,曾有提議將現有的二審終審制改為三審終審制,即將死刑復核程序改為三審,從長遠看,這是個不錯的選擇,但是由于改動太大,這次修改的可能性很小。另外的修改重點包括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如監視居住,超期羈押),證據制度規則(如非法證據的排除,根據國際通例,刑訊逼供來的證據不管是否真實,都不作為證據采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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