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早晨8點鐘,一位74歲的清華大學教授早早地來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門,此時辦理旁聽證的門房還關著門。老人沒有在開庭公告欄里找到關于女兒案件開庭的預告,他有些失落。
老人60歲時才和老伴生下了女兒,去年國慶節期間在726路公交車上,他的命根子——14歲的女兒被售票員“掐死”了……
備受社會關注的公交售票員被指掐死14歲少女案(《華夏時報》去年11月18日、今年1月23日曾有詳盡報道),3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這位公交售票員是個什么樣的女人?女孩的死是否與她直接相關?售票員將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庭審中,所有“謎團”越來越接近事件的核心。
《公交售票員被指掐死14歲少女案調查》追蹤案件3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
晏繼勤74歲的父親晏思賢早早地來到市一中院等待庭審開始
朱玉琴的親屬在市一中院辦理相關手續
14歲少女晏繼勤的燦爛笑容永遠地定格在了那個秋天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4日下午2:30左右,41歲的公交售票員朱玉琴乘坐726路公交車時,因票務問題與乘客晏繼勤發生糾紛,晏繼勤認為在豁口上車到藍旗營只要一元錢,而朱玉琴認為其在新街口上車,到藍旗營得兩元。晏繼勤母親后來交了兩元錢,但晏繼勤說了“真不是東西”、“什么玩意兒”等話,朱玉琴很氣憤,便用手掐晏脖子、打晏頭部后導致晏昏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接警后,北京市公安人員迅速趕往現場開展調查,并于10月5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朱玉琴刑事拘留。經審查,朱玉琴供認了對晏繼勤毆打并致其昏迷的犯罪事實,現場目擊證人均能證實以上情形。
11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給出尸檢報告,報告結論是:晏繼勤符合受他人外力作用,致使頸椎過屈及頸部被束縛和壓迫,造成窒息缺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晏繼勤左顳部頭皮下片狀出血系被鈍性外力(如手拳)打擊所致。
11月12日,朱玉琴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批準逮捕。12月10日,此案移交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偵查起訴。
2006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因晏繼勤父母提出其在訴訟中身份變更請求,庭審未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即告休庭。
庭審-人物
從9:30開庭到12:50休庭,24日的庭審共歷時200分鐘,法院當庭未做宣判。法庭上,晏繼勤的媽媽鄭女士怒視朱玉琴,而朱一直沒有抬頭。朱玉琴個頭不高,有目擊者稱,憑其外貌很難與“殺人兇手”聯系起來。
24日8時剛過,74歲的清華大學教授晏思賢一個人早早地來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門,武警威嚴地守著大門,辦理旁聽證的門房還關著門。
晏繼勤的媽媽鄭女士說,本來前一天說好了她一個人來出庭作證,沒想到老伴還是背著她來了,而且到得比她還要早……
晏繼勤母親敘述 讓聽者三度落淚
10:30,在庭審進行了一個小時后,等候在證人室的鄭女士被帶到庭審現場,她見到了被告席上的朱玉琴,那個掐死寶貝女兒的售票員。
“你這個狠毒的女人……”鄭女士手指著朱玉琴,怒目而視。
一位旁聽者向記者描述,面容憔悴的鄭女士走進法庭看到被告席上的朱玉琴時很激動,靠近朱玉琴時哭出聲來,手指在抖動。坐在被告席上的朱因為背對著旁聽席,看不到其表情,但頭低著。
鄭女士坐在離朱玉琴大約一米遠的地方。她大約在法庭上待了40分鐘,訴說事件經過和回答詢問時一直在哭泣。旁聽者告訴記者,鄭女士所敘述的事情經過與朱玉琴以及其他多名證人所述基本一樣,只是在一些小的細節方面略有不同,如上車地點,鄭稱是離“新街口豁口”站牌還有一二十米的地方,而朱則指是“新街口”。
這位旁聽者說,鄭女士的敘述讓他三次落淚。鄭女士說,當天一家三口在一家有竹樓的飯店吃飯,并約定20天后在那里為晏繼勤過14歲生日,請其同學及親友吃飯。“沒想到生日那天是她的‘三七祭日’。”這是第一次流淚;“朱玉琴打我女兒時,我站在中間阻攔,我女兒當時叫了聲‘別欺負我媽’,這是她留在世上的最后一句話啊。”聽者第二次流淚;鄭女士說,她想攔阻朱玉琴別再打女兒時,試圖抓朱的胳膊,卻抓不動。“我怎么那么沒用啊,拉不動她啊。”聽者第三次流淚。
這位旁聽者稱,鄭女士的話令人心酸,旁聽席上不止他一人擦眼淚。他還告訴記者,在描述朱玉琴掐、打晏繼勤動作時,鄭女士激動地站了起來;鄭女士在離開庭審現場時,用眼掃了一下朱玉琴,似乎想說一句話,但沒有出聲。
朱玉琴陳述關鍵細節 多處前后不一
朱玉琴9:30被帶進法庭,穿著03號囚衣,扎著馬尾式發型。朱玉琴身材并不壯,身高大約1.6米,說話聲音很輕。庭上的第一句話是確認檢察機關所指控的內容與收到的起訴書附本一致,同時辯稱她和晏繼勤“打架的時候,我沒有用拳頭打她(晏繼勤)”。
但在隨后的庭審中,朱玉琴在接受公訴機關詢問描述事件過程時卻自述:“左手揪她的頭發,右手打她的頭部。”晏的媽媽鄭女士、以及多名證人也證實,朱玉琴當時揮拳擊打了晏繼勤頭部……像這種前后不一的情形在朱玉琴身上不止一次出現,而且是關鍵細節。
公訴人在問及朱是否知道晏繼勤的年齡時,朱最初稱只知道她穿著白色上衣,梳著馬尾辮,但沒注意看她的年齡;但在公訴人當庭出示的公安機關對朱的訊問筆錄上,朱稱“晏繼勤看起來也就十三四歲”。在法庭上,朱玉琴說,她自己有個17歲的孩子。
在訴說揪扯晏繼勤頭發時,公訴機關詢問朱往哪個方向揪,朱玉琴最初稱不記得了,但當公訴人稱她在公安和檢察機關接受訊問時有明確的說法后,朱玉琴才表示,當時小女孩在臺階上,她在臺階下,她曾把小女孩往自己懷里揪,持續時間“不到一分鐘”。
在問及左手揪頭發時右手在干什么?朱玉琴最初支支吾吾,沒有明確回答。但在后來回答辯護人詢問和自辯過程中,她又稱當時右手在快速擊打晏的頭部。
對于是否有掐脖子行為問題,朱起初稱只是揪晏的脖領子,但沒注意是否有領子,至于掐沒掐脖子記不清楚了。但公訴人追問是否接觸到晏的頸部時,她又承認接觸到了。被問及掐脖子的時間長短時,朱稱不太清楚。
是否聽到鄭女士哀求她“別打了”,因為晏還是“未成年的孩子”等話語?朱稱沒聽到。但幾乎所有證人在證詞中都提到,鄭女士當時一直說晏“還是未成年的孩子”。
庭審-解謎
與晏繼勤發生打斗時,朱玉琴的內心活動怎樣?對晏繼勤掐脖,下車后的朱玉琴去做了什么?她在法庭上向受害人家屬說了什么?當時公交車上的乘客有沒有勸阻?在第二次庭審的現場,案件的“謎團”終于被一一揭開。
朱玉琴事發后曾去逛超市
朱玉琴在法庭上敘述了事件的整個過程,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晏繼勤被送往醫院搶救后,朱繼續搭乘726路車到北太平莊附近的美廉美超市逛了一會兒,買了一些東西后回家,后來才被車隊領導通知去派出所接受調查。
朱玉琴證實,在整個揪打過程中,當班售票員和司機沒有制止行為。當晏繼勤倒地后,面對其父母“快救救孩子”的哀求聲,朱站在原地沒有挪窩,“腦袋一片空白”,此時售票員和司機也沒有幫忙。有乘客幫鄭女士將晏繼勤抬下車,而當時司機一度堅持要拉她們“去總站罰款”。
“當時我書包里有手機。”朱玉琴在回答公訴人詢問時說,她知道公司有規定,如果發生類似情形,應該立即報警,并及時進行搶救。她也知道,出事地點附近有積水潭醫院和二炮總醫院。
“當時沒意識到掐脖后果”
作為一名壯年婦女,去打未成年女孩甚至“抓她脖領”,是否意識到其后果?朱玉琴稱,她當時并沒想跟晏打架,只是一時沖動。面對此情形,公訴人提醒朱在法庭上應如實回答問題,后再次發問:“你們兩人年齡懸殊、力量懸殊,是否意識到掐、打這些行為的后果?”大約沉默了半分多鐘,朱玉琴仍沒有正面回答。在公訴人又一次強調朱沒有針對問話回答時,朱玉琴猶豫了20秒后稱:“我當時沒意識到,現在意識到了。”
作為有四年從業經歷的售票員,朱玉琴也知道,在發生票務糾紛時,應耐心解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因為這是職業行為規定。朱玉琴承認,晏繼勤當時并沒有罵“×你媽”這樣的臟話,只是有“騙人”、“真不是東西”等詞語。
朱玉琴兩次當庭道歉
在庭審過程中,朱玉琴兩次向受害者家屬道歉。第一次是在公訴機關宣讀完對她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指控后,朱進行辯解時表示:“我想對被害人說一句對不起,這可能很輕,但是我是在用心來說的。”
第二次是庭審即將結束前的最后辯解時,朱玉琴表示:“一時沖動造成現在的后果,我不該動手打小孩的,對她的父母說聲對不起。”
在庭審中,朱玉琴說,能理解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對她的憤怒,因為她也是一個孩子的母親,上面也有父母。“對被害人這種結果,我自己特別難受,我能理解他們的痛苦。現在太晚了,我的心一直在滴血。”朱玉琴說話時經常停頓,帶著抽泣。
多名乘客當天打舉報電話
據介紹,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證言中顯示,事發當天,有兩名搭乘該車的乘客下車后撥打了車上的舉報電話,其中一名乘客當天晚上就到派出所作了筆錄,筆錄上稱售票員打孩子的手太重,司機也不救人,太讓人生氣。
一位證人的證言顯示,朱玉琴掐打晏繼勤的時間在一兩分鐘以上,掐得挺使勁的,當時這位證人還喊了一句:“你還掐,一會兒就把孩子掐死了!”晏繼勤被抬下車后,司機關上門就走了,當時車上有人不讓走,也有人叫著要走。
一位當天乘坐該公交車的地質大學的學生回宿舍也打了公交投訴電話,后來聽同學說受害者家屬在網上尋找目擊證人,就與其取得了聯系。
庭審·交鋒
晏繼勤的死是否與朱玉琴的掐脖有直接關系?朱玉琴的掐脖動機是什么?她是否意識到后果嚴重?辯護人認為法醫鑒定從程序上存在違法之處,并為朱玉琴作無罪辯護,對此,人們把目光投向了公訴人與辯護人的當庭交鋒。
交鋒一:女孩死亡與其既往病史有關?
在質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宣讀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尸檢報告,被告的辯護律師對此提出質疑。辯護律師稱,二炮總醫院的一份留觀病歷上稱,晏繼勤存在竇性心動過緩既往病史,而該法醫鑒定未對此進行論證。在總結辯論階段,辯護人再次提出,鑒定結果與法醫學理論和實踐及本案查證的事實相悖,沒有提及晏既往疾病與其死亡有無關系,從鑒定結論的排他性而言,其確定的死亡原因不具有唯一性。
對此,公訴人指出,公安機關的尸檢報告和二炮總醫院的診斷證明,都沒有反映出既往病史與死亡結果有直接的關系,通過走訪法醫鑒定中心有關負責人,鑒定已經排除晏繼勤的死亡與其既往病史有關的可能,相反有大量的證據證明朱玉琴的行為是導致晏死亡的直接誘因。
晏繼勤父母的代理人也對此指出,解剖學專家是根據遺體的狀況確定病的情況,而不是根據歷史記載來確定。解剖后機體里沒有發現所謂的竇性心律過緩導致的后果,說明不存在這個問題,解剖學專家也就不用將其放入尸檢報告中。
交鋒二:法醫鑒定是否具合法性?
辯護人同時認為法醫鑒定從程序上存在違法之處。據其了解,參加該鑒定病理學會診的兩位醫生疑似不具備鑒定資格,且未在會診結果上簽字。辯護人因此認為該鑒定是無效的,并提出重新對尸體作法醫鑒定的申請。公訴人對辯護律師的說法不表認同,他稱,出具該鑒定結果的部門具有國家承認的鑒定資格。鑒定部門就病理組織學檢驗中某一特殊的專業問題,尋求相應領域的權威人士進行會診作出會診結論,鑒定部門根據會診結論并結合創傷情況,綜合作出最終鑒定結果,程序合法、結論真實,法院應對此證據予以確認。
交鋒三:朱玉琴掐女孩多長時間?
辯護人認為,從檢察機關的證據來看,不能準確確定朱抓掐晏脖領的時間長短,而這一至關重要的細節關系到量刑的輕重。如何認定這一重要犯罪事實,辯護人認為應當結合查明的事實進行綜合分析。
辯護人稱,他根據有關證言“自己測量”了發生抓掐時車輛行進的距離是400米,按公交車“每小時50公里的速度”來“推算”,掐的時間“大概”是“半分鐘甚至更短”。朱玉琴在這么短時間內抓掐晏繼勤,是不會造成晏死亡的。
隨后,該辯護人在介紹窒息死亡知識時,提到“一般導致窒息死亡的時間為半分鐘到一分鐘”,并沒有排除“半分鐘”可能。
公訴人對此認為,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證人證言完全一致,否則其客觀真實性就值得懷疑。正因為存在略微的不同,更能說明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而不可否認的是,朱玉琴掐頸和擊打是事實,隨后晏繼勤死亡也是事實。
交鋒四:朱玉琴屬于故意殺人?
公訴人指控,朱在與晏發生爭執后,朱用手掐抓晏衣領及頸部并擊打其頭部,并在受害人母親的阻攔下不停地實施擊打行為,不可辯駁地說明被告人存在明顯的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反映出被告人有強烈的作案動機。而事后不予救治,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而辯護人認為,朱與晏互不相識,因此不存在傷殘晏的目的,而朱的行為從時間和強度上不至于造成晏當場死亡,晏死亡系相互揪打中其器官器質性病變而導致,朱玉琴對這一結果無法得知,因此認為朱玉琴“無罪”。
公訴人對此回應說,大量證據證明,盡管朱晏兩人此前互不相識,但發生糾紛后,朱存在犯罪動機和目的,有積極傷害他人身體的主觀故意。而科學鑒定證明,上述行為與受害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檢察機關所控罪名是客觀準確的。
晏父母的代理人對此也予以駁斥: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有既往病史,而此案很明顯是朱玉琴掐打晏繼勤后導致后者死亡,并不是晏因特殊體質自己發病死亡,朱為此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對于犯罪的動機問題,代理人稱激情犯罪用不著預謀,其現場的表現是定罪和量刑的依據,不能拿常規犯罪下的犯罪故意作比。
至于罪名問題,代理人認為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因為有證據證明朱玉琴在當時要“整死”被害人,而且出現了死亡的后果。
另一位代理人指出,作為常人,尤其是一個孩子的母親,朱應該知道掐十三四歲女孩頸部并擊打其頭部會致死的后果,但其聽之任之,不計后果地實施侵害行為,并且在受害人癱倒后不但不積極施救,反而伙同司機阻止受害人父母送救,表現為追求傷害結果且放任死亡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死亡結果應以間接殺人罪論處。
而按照刑法有關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且希望并放縱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代理人認為應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定罪名。
朱玉琴對公訴方、代理人的指控進行了辯解,她稱跟晏素不相識,無怨無仇,打架只是一時沖動,當時沒想到后果那么嚴重,她愿意負主要的責任,并多次強調“我根本就沒有想置她于死地”、“我沒有任何動機”、“沒有想對她造成多大的傷害”。
庭審·回放
檢察機關在法庭辯論階段的公訴詞
●本案是一起由朱玉琴所制造的、近年來罕見的、發生在首都北京公交車上的、嚴重傷害乘客并致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此產生了極惡劣的社會影響。
●身為人母的她,對年僅14歲的被害人大打出手,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這個過程中,被害人的母親一直苦苦哀求她不要打未成年的孩子,并予以阻止,直到被害人倒下的前一刻,才住手。而面對這一切,作為一名司售人員,沒有進行任何有效施救,使得本該在課堂上學習的少女再也沒有從病床上站起。試想一下,如果面對自己的子女,你也會如此行事嗎?晏繼勤從此失去了做人的權利,她不能長大成材報效國家,更不能報答70多歲的父親和近60歲的母親的養育之恩,年邁的雙親不僅要面對“白發人送黑發人”、年老喪女的人間悲劇,更要承受由此給他們帶來的精神和物質上無法彌補的損失。目前老人仍無法從失去女兒的痛苦中擺脫出來,整日以淚洗面,無法接受這一殘酷的現實。顯示朱玉琴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
●朱玉琴以前曾在某企業當工人,后來下崗失業。經過努力,四年前應聘到巴士公司,經過培訓后成為一名售票員,待遇優于下崗前。作為首都公交行業的職工,面對外地乘客,她代表的是首都;面對國外乘客,她代表的是中國。政府特別重視這一窗口行業的管理,近年來還涌現出李素麗這樣的全國勞模。
朱玉琴卻無視國家的法律、無視職業操守,在國慶節期間、在首都北京繁華街道的公交車上制造了這起罕見的嚴重傷害乘客并致人死亡的慘案。
●案件發生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北京公交行業的許多工作人員談起此事,都表示不滿和氣憤,由于朱的行為給行業抹了黑,他們要用多少人、多少時間的辛勤勞動才能挽回這一惡劣影響?
來源:華夏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