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狗公益人士“搶狗”被判歸還
2011年12月19日
一名愛狗的公益人士為一只古代牧羊犬找到新家后,覺得養主的條件“并不適合養狗”,因此將狗抱走拒不歸還。養主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4000余元。
女子打官司討牧羊犬
近日,通州法院判決,養主領養是合理合法的,該公益人士應歸還。
段女士稱,她與崔某相識。2011年7月6日,崔某稱帶段女士家的狗出去玩至今未能歸還。段女士與崔某多次溝通,崔某均不同意歸還,還找各種理由不讓其看狗。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崔某返還古代牧羊犬一只,價值20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095元。
公益人士為狗抱不平
“這只牧羊犬本來就是我的,不同意返還。”法庭上崔某說,自己是一名收養流浪狗的公益人士,自費為流浪狗租賃場地,提供食物。2009年2月9日,崔某飼養的狗生了一只古代牧羊犬,她在中國畜牧業協會犬業分會辦理了純種犬鑒定書。
2010年4月,經人介紹,崔某與段女士相識。段女士表示愿意撫養此牧羊犬,約定崔某可監督段女士對狗的撫養情況,如果飼養過程中因自身原因改變狗的生活條件,崔某可收回撫養權。
崔某稱,后來她發現段女士沒有正式工作,住所也不適合養狗,并且不讓她探視狗的飼養情況等。崔某多次提出將狗返還,段女士一直拒絕,所以才將狗帶走。
法院判決還狗不賠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段女士經崔某同意,從崔某處領養古代牧羊犬一只,并已辦理狗證,且狗證的養犬人登記為段女士。因此,狗已經為段女士所有。而崔某將狗從段女士處帶走,為狗重新辦理狗證并拒絕返還,實為不妥。段女士要求返還狗的請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未支持其他訴訟請求。
崔某聲稱的與段女士之前關于狗的生活條件約定,并無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判決崔某歸還段女士該牧羊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