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何時回歸自然
2012年05月10日 來源:中國環境報
環境保護部近日披露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違規進行旅游建設項目資源開發等諸多違法問題,責令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立即整改,并將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掛牌督辦事項。
自然保護區的違法違規行為并非個例。近年來,隨著社會公眾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各地相繼涌現了一批自然保護區,為數不少的新保護區也在繼續劃定和申請之中。然而,不少保護區設立后,卻沒有嚴格按照規劃進行管理,出現了諸如建別墅、建影視城、過度旅游開發等違法違規項目,對保護區的自然風貌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破壞。
如何讓自然保護區真正回歸自然?首先應該提高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意識。各級地方政府在謀劃發展時,必須明確什么樣的發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區開發時,首先要制定科學的規劃,嚴把環評審批關,切不可為了一時的經濟利益,成為“歷史的罪人”。要充分認識到,一旦破壞了保護區的生態價值,其巨大的隱形經濟價值也將大打折扣,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其次,要賦予保護區管理部門真正的保護權。我國現行有關自然保護區管理和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讓利欲熏心之人得以鉆空子。例如,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3部分,保護區的精華一般集中在核心區。但按現行法規,即便在一些保護區的核心區,也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清,導致保護區管理部門對土地和水面等的管理權限與力度受到削弱的問題。《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破壞自然保護區的土地。然而一旦出現了這種行為,尤其是地方政府行為,保護區管理部門卻往往無能為力。
第三,要打擊生態破壞行為,修復生態環境。對于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開礦、挖沙等《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禁止的活動,以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的違規資源開發活動,要堅決予以取締;對于自然保護區內以及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要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對自然保護區內造成的生態破壞,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恢復原有生態環境。
第四,要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加強責任追究。對于嚴重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違規開發和建設,并造成自然保護區嚴重破壞的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此外,地方政府還要考慮合理引導社會價值回歸,避免恣意、不合理的消費欲望和需求,從而在根本上避免經濟發展中不講科學、只顧眼前利益的各類急功近利行為。也許只有這樣,才能逐漸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從而使自然保護區得到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