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指控,賈秀軍于2000年,利用其擔任朝陽區環保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別人為李建明介紹北京北辰熱力廠、北京望京藍天供熱中心等用煤客戶。2002年2月,賈秀軍收受李建明好處費人民幣20萬元,此后用受賄款在朝陽區黃港鄉黃港村為自己建房。2005年4月21日,賈秀軍選擇在自己42歲生日的當天投案自首。
此案開庭審理后一波三折。法院曾因賈秀軍律師提交了無罪證據,而責令檢方就其對“賈秀軍收受李建明好處費20萬元用于個人建房”的指控補充證據。隨后,李建明突然推翻口供,同時檢方補充的證據與指控矛盾,迫使法官自行前往看守所,詢問關鍵證人李建明。經多番詢問確定口供真偽后法院仍認為,賈秀軍受賄罪成立。此外,針對檢方“賈秀軍用收受的20萬元在朝陽區黃港鄉黃港村為個人建房”的指控,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只能認定李建明已將給與賈秀軍的20萬元取走,而不足以認定賈秀軍將此款用于個人建房,因此檢方的這一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同時指出,雖然檢方的證明材料顯示賈秀軍是主動投案,但因開庭時賈秀軍當庭翻供,法院未認定賈秀軍為自首。同時,雖然賈秀軍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法院認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仍可依法對他減輕處罰,朝陽法院因此一審判處賈秀軍有期徒刑3年。
《京華時報》 (2006-06-15 第0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