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日前聯合制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辦法》明確要求,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措施。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措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食堂是學校衛生監管的重點。《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鑒于某些學校租用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的現象,《辦法》采取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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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進校園”模擬圖。 (重慶商報 蘇小鷗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