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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拐”新聞報道的倫理規范
2007-01-13

國際社會的“拐賣”定義是:以剝削為目的,通過威脅或使用暴力,或通過其他形式的強硬手段,如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脆弱境況、或通過給予或接受酬金或好處,以得到有權控制另一個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容留人員。“剝削”的主要方式:(1)性剝削型:利用他人賣淫或者其他性剝削方式(淫穢表演)獲取利潤;(2)體力剝削型: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者與奴役相類似的做法;(3)器官剝削型:切除器官,獲取利潤。中國刑法的“拐賣人口”,指違背當事人意愿,通過誘騙和暴力手段,對婦女、兒童進行拐騙、綁架、收買、接收、中轉、非法買賣的行為。

  二者的定義有所不同,(1)從目的上看,國際社會強調的是“剝削”,而中國強調的是“販賣”;(2)從對象上看,國際社會適用于“全部的人口”,包括“男人”;而中國只適用于“婦女、兒童”;(3)從行為上看,國際社會強調的是“榨取利潤而對勞動力進行剝削”,而中國強調的是“違背意愿而非法買賣”。但二者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拐賣人口不僅使受害者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犯,也給受害者的家庭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痛苦,給社會治安帶來嚴重的隱患,因此,打擊拐賣人口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是各國政府共同打擊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自然,打拐案件的新聞報道也隨之成為了媒體的重頭戲。

  一、“反拐”新聞報道類型及特點

  (一)“反拐”新聞報道的類型

  目前的打拐新聞報道從形式上看涵蓋了消息、通訊、評論等多種新聞題材,表現為跟蹤連續報道、專題報道、新聞故事、調查性新聞,甚至還采用古代章回體小說的形式來寫。

  從內容上看,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報道公安機關的破案過程,為公安機關進行宣傳;2、媒體的輿論監督節目,揭露收買拐賣嬰兒事件黑幕等;3、針對“打拐” 的各國聯合行動、會議及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學術探討進行及時報道;4、普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法律知識,培養廣大婦女兒童的反拐賣意識;5、媒體利用自身影響力,配合公安機關找尋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家人,積極尋找破案線索;6、用類似講故事的方法,講述個別婦女兒童被拐賣后的命運;7、追蹤報道被拐賣婦女兒童回歸后的新生活。

  (二)“反拐”新聞報道的特點

  1、可讀性強。打拐新聞在題材上具有特殊性,由于涉及到拐賣者、被拐賣者和買者等各個人群之間的復雜關系,案件過程往往曲折跌宕,層層懸念,環環相扣,極具吸引讀者眼球的力量。而各家媒體的報道在標題和行文上,也往往使用煽情性語言、帶有懸念的故事化表現手法來引起讀者更大的興趣。

  2、蘊含人情味。一提起“賣”,人們往往會想到是物化的商品,而拐賣婦女兒童的客體卻是有生命、有感情的活生生的人。“打拐新聞”與人的命運息息相關,處處活躍著人的因素,人性、人情蘊含其中。“打拐”新聞或者令讀者淚流滿面,或者令讀者拍案而起,為人販子的卑劣行徑表示憤慨。

  二、 “反拐”報道存在的問題

  (一)從報道的出發點來說

  1、濃重的宣傳色彩。目前很多反拐新聞報道的出發點是為了宣傳公安機關的工作業績,表現在新聞中就是對公安機關偵破過程和偵查技術的報道比重過大。而沒有體現“以受害人為中心”的原則。

  被報道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而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卻成了是配角。例如《××公安機關開展“打拐”統一行動,一天解救解救56名兒童》,《××警方“打拐”成效顯著》。這些報道中,那些受害者痛不欲生的畫面只是公安機關又取得一項成果的證明。這樣的報道角度缺乏人權觀念和關懷意識,人權的本質特征是自由和平等,而要實現自由和平等,就要使人能夠擺脫一切壓迫、剝削和歧視,從而達到有尊嚴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發展。從宣傳公安機關的角度進行報道其實也無可厚非,但是如果這樣的報道比重過大,甚至已經形成了一種程式化的報道,那就難免會給人冷漠無情的感覺。更有甚者,記者為了突出宣傳的主題,在沒有采訪受害者或親屬的情況下,全憑自己的感覺,通過對當事人心理活動的猜測寫報道。

  2、獵奇心理與經濟利益。由于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件從過程到結局往往都具有很強的故事性,其中的每一步都可能蘊含著很多令人好奇的因素,因此滿足受眾的獵奇心理,同時滿足自己的經濟利益就會成為某些媒體關注打拐事件的第一出發點。

  在這樣的報道中,媒體為了迎合某些低級的“公眾興趣”失掉了自己的品格,拋棄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是一種畸形的發展。這樣的媒體不但表現出了對人性的漠視,更重要的是把受害者妻離子散的悲劇作為了自己賺取利益的工具,這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會產生極壞的社會影響。

  (二)從報道的內容上來看

  1、披露隱私、再度傷害。有些新聞報道為了追求所謂的“真實”,便將受害者的姓名、照片、出身、家庭狀況、被拐賣的經歷和盤托出。受害者在遭受身體和名譽的損害后,隱私權也遭到了嚴重的侵犯。

  從心理學上來講,人受到傷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重大創傷發生后,人會出現急性應激障礙和創傷后應激障礙。即腦中會不由自主地閃現慘狀發生的場景,這種閃現無法控制,會出現在噩夢中或不經意時。相關線索出現時,會激起重復的創傷,痛苦的記憶強制復現。

  一本雜志某一期的封面上刊登的是一個泰國小女孩的照片,她的眼神流露出無助的茫然,因為她和她的家人都曾經是拐賣人口犯罪的受害者。這一期的封面故事就是――《我七歲就成了一個瑞士人的老婆》,報道中大量使用了她本人和她家人的照片。現在女孩已經被解救回到了家中,但是她和她的家人每當一看到那些記錄著過去的照片就會心有余悸,覺得自己仍然生活在恥辱中,無法融入正常人的生活。 

2、歧視性的表述。新聞歧視又稱為新聞偏見,它是記者在新聞寫作中有意或無意對報道客體給予的不公正、不真實的主觀評價,而這種評價總是給報道客體帶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新聞歧視的具體表現多種多樣,如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地域歧視、政治歧視、種族歧視、群體歧視等。有新聞寫道:“無知的少女就這樣陷入了人販子的魔爪。”這就是一種新聞歧視,誤導了受眾的思維,導致人們認為,少女被拐賣完全是由于其自身“無知”造成的,應該自己對自己的遭遇負責。有的報道,把被拐賣的成因簡單地歸結為“貧窮、落后、愚昧、閉塞、受教育程度低”等等,事實上,巨大的經濟利益的誘惑才是導致出現拐賣的直接原因,有的高學歷研究生也同樣遭遇被拐賣的經歷。還有的報道將某被拐賣的少女簡稱“被拐女”,“被拐女”就成了該少女的特定稱謂,即使其被解救后,也難以摘掉這頂恥辱的“帽子”。 

  此外,由于婦女往往成為被拐賣的對象,所以在提到被拐賣的婦女時,大眾傳媒仍時常“繼續顯示負面和有辱人格的婦女形象”,宣揚落后的貞操觀,而“沒有以均衡的方式描繪婦女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不同的生活狀態和對社會的貢獻”。 

  3、煽情報道。煽情報道是指運用淺層次的感官刺激的手法,集中渲染、夸大報道聳人聽聞的色情、暴力、犯罪、性、名人丑聞、流言蜚語、離婚、天災人禍等新聞事件,主要對一些社會陰暗面的大加渲染而贏得關注,旨在賺取高額利潤的新聞樣式。如,赤裸裸地描述受害人被拐賣、被摧殘侮辱的細節,文章的大部分篇幅充斥著暴力、暴利、色情甚至是淫穢的內容,以此來達到吸引受眾的目的。刊登大幅照片和使用特寫鏡頭反映受害人被營救后親人相見的場面;這不僅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更對受害者個人及其家屬帶來嚴重的傷害。煽情報道嚴重背離了新聞報道所應該具有的嚴謹和莊重的倫理精神。 

  (三)從報道的結果來看 

  1、反拐報道所發揮的社會功效低。一篇好的新聞應該是記者帶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去完成的,記者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目的是新聞發表后能夠促進這些問題的解決,然而雖然目前各種形式的打拐報道頻繁出現,但是發揮的社會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如被解救婦女生存能力弱、安置問題,回歸社會的婦女被邊緣化等問題,并沒有得到真正解決, 

  2、不當的反拐報道帶來負面效果。一些記者在報道打拐新聞時,極盡渲染之能事,詳述人販子的作案方法、過程,同時詳細報道警察破案的過程,這樣,一方面,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其中的“技巧”作案,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會根據警察的偵破方法,進行反偵查。報道不當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為打拐工作埋下了隱患。 

  四、“反拐” 新聞報道中媒體應具備的倫理精神 

  (一)正義勇敢與社會責任 

  1、堅持正義精神,恪守公道,發揮輿論監督職能。 正義和公道,是新聞報道的客觀要求,也是記者在工作中應該秉承的重要原則之一。拐賣婦女兒童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安定,違法犯罪分子人性淪喪至極。對于這種案件的報道,媒體應充分發揮監督社會、揭露黑暗、弘揚正義的社會功能。由于拐賣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結伙作案,勢力非常強大,所以要對其進行徹底的揭露和批判,媒體還必須具備“勇敢”的精神。 

  2、媒體勇擔社會責任。 

  對于打拐案件,媒體不應為報道而報道,通過報道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引起全社會的關注,促進問題的解決才是最終目的。因此,深入第一線進行采訪,做好深度報道,探索拐賣成因,并配合政府,構建防拐、反拐、打拐的有效機制,減少拐賣案件的發生,促進打拐工作的順利進行是媒體應該擔當的一種社會責任。 

  (二)自由精神與無傷原則 

  自由從來不意味著無法無天,新聞自由亦如此。掌握話語權的新聞媒體應該明白,充分的自由只有在真正認識到自由邊界的時候才會出現。法律的約束規定了媒體的行為底線,真正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以及權益為前提的。打拐報道應該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避免侵權。 

  1、避免侵害當事人名譽權 

  名譽是指對特定人的社會評價,名譽權就是當事人保護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非法損害的權利。由于反拐案件大都情節曲折,記者若缺乏深入細致的采訪,就很容易造成新聞失實,構成誹謗。或者使用的語言帶有嚴重的冒犯性,也會侵害當事人的名譽權。 

  2、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打拐新聞報道法律上的最大陷阱就是隱私權。所謂隱私權又稱“私生活秘密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個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包括:(1)個人信息:身高、體重、三圍、住址、手機電話、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殘疾狀況;(2)私人領域:臥室、病房、電話亭、休息室、身體的敏感部位;(3)個人私事:戀愛、婚姻、生育、避孕、墮胎、收養子女 ;(4)私人活動: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記、信函 ; 

  有些反拐報道為了增加新聞的“深度”和文章的厚重感,不但在文章中披露了受害者本人的隱私,如家庭住址、就讀學校、身體缺陷等,而且將其親屬與案件無關的隱私也作為背景資料展示在文章中。雖然文中用了化名,但憑借記者提供的詳細家庭住址和人物特征,人們完全可以推測出當事人為誰。在這里,媒體的自由已經超越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對當事人造成了傷害。無傷原則為媒體的自由劃定了界線。超越這一界限,就意味著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誠信精神與杜絕欺騙 

  誠實居于一切道德規則之首。誠實就是講真話,是傳達真相的行為。西方曾有諺語說道:“謊言可以為你的目的服務一次,但只是一次。”信用是一種重要的倫理規范,若媒體在這方面做得好,會為自己贏得寶貴的無形財富,博得受眾的尊敬。在一個追求誠信的社會中,起著示范作用的媒體首先要做到誠信,方可以宣傳誠信。否則將會遭到受眾的批判甚至摒棄。例如,一個英國紀錄片制片人拍攝了關于湄公河地區人口拐賣的紀錄片。采訪的時候,答應不出現被拐賣兒童的臉部正面,但是,在播放的片子中,卻沒有遵守諾言。于是,專門救助被拐賣兒童的非政府組織提起了訴訟,花了3年的時間最后贏了這場官司。被告媒體不但敗訴,而且在社會中也受到了受眾的譴責。 

  (四)尚雅精神與莊重報道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這是人們在提到獵奇性新聞時經常提起的一句話。媒體在社會中具有強大的示范作用,它所報道的內容和報道方式往往會在受眾中間產生深遠的影響。對待問題嚴謹莊重的媒體,往往會受到人們的信任和尊敬。 

  反拐交織著對社會良心的呼喚和對違法犯罪的譴責,這本來是個嚴肅而沉重的話題。然而現實中卻存在很多反拐新聞,報道不是出于對人物命運的關注,而是出于獵奇的心理,表達不是采用嚴肅的語態,而是運用煽情的方式。受害者的悲慘遭遇在記者的筆下卻成了增加新聞“賣點”的砝碼。這體現了媒體低俗化的傾向,是媒體社會形象的自我貶低。此外,故意夸大其辭的渲染,故意標新立異地炒作,潛移默化之中也必將影響公眾心理、污染社會氛圍,媒體在不良社會風氣和不健康的大眾文化的流行中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五)仁愛精神與惻隱之心 

  仁愛精神與惻隱之心是打拐報道的倫理要求――以受害人為中心最本質的要求。“重視人的價值,視每個人的自由、平等、幸福為最高價值;對己以合理的保護和提高,對人施以仁愛”這是人道主義的核心內容。體現在新聞報道領域即對報道對象給與仁愛和關懷。仁愛關懷和惻隱之心是新聞從業人員觀察社會、感悟社會、記錄社會所應該具備的品質。打拐報道中之所以會出現冷漠,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沒有把采訪對象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而只是將其視為新聞事件中的一個客觀存在的物,對其缺乏基本的人性認識和人文關懷。人文關懷首要和核心的內涵是一種“生命意識,是對人類生命的敬畏和關注,并以此作為一切思考、研究和實踐的出發點點和歸宿。”[1] 由此看來,新聞傳播活動作為一種社會活動,無時無刻不與人打交道,打拐新聞更是如此,這就要求記者在打拐新聞報道中正確認識生命的意義和生命的價值,對報道對象的不幸給予最善良的悲憫,打拐新聞報道中,仁愛關懷和惻隱之心具體表現在以下一個方面: 

  1、切實關心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利益,對他們的遭遇給與同情 

  一篇好的新聞需要理性、思辨和情感的完美結合,而情感的來源是記者對新聞事件中弱者切實的同情和關懷。反映在作品里,就是要為他們的利益而報道。在打拐新聞中,記者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報道,以切實維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利益。 

  (1)號召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社區反拐宣傳預防體系,幫助人們樹立防拐意識,掌握防拐知識,提高防拐能力,教授人們受拐后如何尋找投訴機構和途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2)呼吁全社會協助提高受拐婦女兒童各方面的能力,幫助婦女兒童增進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盡快從能力和心理上回歸社會 

  (3)通過個案分析,鼓勵被解救的婦女和兒童勇敢面對社會,開始新生活。 

  (4)探討如何構建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康復服務模式和社會支持體系,以便妥善安置被解救人員,為相關部門開展實際工作提供指南 

  2、避免“再度傷害” 

  再度傷害無異于往受害者尚未愈合的創口上一次次的撒鹽,除了對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外,更會讓他們的精神生活變得支離破碎,使他們長久地生活在對痛苦往事回憶的恐懼中。所以在打拐新聞報道中,避免受害者產生心理陰影,不要對其遭遇進行赤裸裸的描寫,不要使用表現其悲痛欲絕的圖片,更不要將冷冰冰的話筒對著他們,無視他們悲痛欲絕的感受,硬要誘導他們再次回憶曾經的遭遇。 

  3、避免新聞歧視 

  很多對受害者的歧視、偏見,并非新聞媒體故意所為,它常常是由于傳媒的無意識,或是對傳統成見的“自然”反映。但是媒體人應該清楚,傳媒肩負著“引導”受眾的責任,一旦媒體中出現歧視性的語言,會對受眾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所以在打拐報道中,媒體應加強自律,力求謹慎從事,掌握語言的分寸,避免使用歧視性的語句。媒體應該多揭露作惡者的惡,而不應該總是強調被拐賣者“自身素質低下,判斷能力弱”,應該多報道婦女的人權被侵害,而不應該過多地強調“清白、貞操”等封建觀念。恪守新聞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多體現一些人文關懷的精神,真正體現以受害人為中心。重塑造新聞傳媒良好的社會形象,從而正確的引導受眾。 

  總之,堅持“以受害人為中心”的原則,要求新聞工作者要秉持良知,恪守公道;堅持從“政策、預防、起訴、保護、回歸”等全方位報道,做好深度報道,探索拐賣成蔭,配合政府,構建放拐、反拐、打拐的長效機制。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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