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2日 源自:紅網
“在中國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應該從人們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提出建議,廢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學、文明的法治概念即無效婚姻,以保護公民權利。(3月11日《中國青年報》)
“非法同居”就如同“非法走路”一樣,是個譴責意味夸張的法學悖論。同居就是同居,何來非法一說?遺憾的是“非法同居”的概念偏偏發軔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文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庇谑沁@個“非法同居”就成了彼時的流行語、成了帶有法制魔力的道德大棒,于是幾乎所有婚姻規則外的“男女關系”都被社會以“非法同居”的試紙去考量去評判。此前,某些大學還不約而同地出臺了“新校規”,給“非法同居”列出了頗具震撼力的罰單。這種因襲古典法律“道德立法”的慣性,在歸置現代生活時,越發面目可憎起來,就譬如一個衛道士用綱常倫理稱量給現代生活。
韓德云代表的建議可能更是從社會生活規范的角度給我們的法治理念進行了一次糾偏。法理而言,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婚姻法》為私法范疇,比照“對人民而言,法無禁止即為自由”的基本法治精神,加上我國現行《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并未對“同居”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只要是當事人自愿的意思表達,對他人對社會無太大危害,屬于個人“私生活”范疇,若不發生糾紛法律也不應當“千手觀音”。事實上,“非法同居”在我國成文法上早就壽終正寢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說“今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而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案件,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又重申:“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睋Q句話說,沒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個人私事了,法律抽身而出。
遺憾的是,我們在歸置社會生活時,“非法同居”依然頻仍地活躍在各種官方話語和民意舞臺上。原因無非有二:一是原本法律的過度干涉后又羞答答地改正錯誤,無法消弭其遺留的社會影響,因此,“非法同居”這個原本不規范、現今已然“非法”的概念還根植在我們的觀念中,并以此非正義的底線來裁量“同居”事實的正義性;二是“公權”對“私權”凌越的慣性,“單位組織”經常以超道德的面目插手私權的空間,形而下的表現就是將普通公民的“男女關系”與工作、與社會資源配置無限關聯,在這種潛規則下,我們對“非法同居”的輿論審判抱有群體性的詭異趣味。
其實,“非法同居”這一概念的出現,是我國婚姻制度不承認事實婚姻之后的產物,是為了厘清由此造成的刑法與民法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亂,然而,“同居”作為現代人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法律和民眾應當對個人的意愿予以充分地尊重、乃至適度保護。非法的“非法同居”該關門打烊了,不只是在法律層面,更是在我們的生活中。畢竟,法的邊界是懲惡,而不是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