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權利之爭
正反方:
總有一些事情,讓你忍不住想說上兩句;這里有一個平臺,讓你有發表看法的機會。
主持人 周斌
事件:
身患重病27年的李燕,希望全國兩會代表能幫她提交《安樂死申請》議案。
正方:
支持安樂死,人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反方:
反對安樂死,給安樂死立法降降溫
人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黑龍江虎林市檢察院張曉暉:
作為具有自由意志的公民有權力選擇自己的人生走向,包括幸福與不幸,活著還是死亡。如果他認為活著是痛苦的煎熬,死亡才是解脫,那么他所做出的任何決定都應得到理解與尊重。社會對待“安樂死”要有寬容之心。那些幫助他人“安樂死”的人其實充當了道具的角色,主觀上缺乏罪過,是不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當然對安樂死的適用對象、適用程序法律上應做出最嚴格細致的規定,以防止有人借“安樂死”之名行殺人之實。
山東省濟寧市檢察院李弘:
權利人有權處分其個人權益,生命權沒有理由被視為例外,這是其權益的個人性所決定的。人既然有生存的權利,也應該可以將死亡作為自己的選擇,特別是選擇尊嚴地死去的權利。在當前醫學技術條件下,有些病癥沒有治愈希望并且給病人帶來極度痛苦,在病痛折磨下他們往往感覺生不如死,這時生命的延續對他們來說是一種負擔,他們應該有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而且從世界各國實踐來看,有些國家對安樂死的態度由排斥轉變為接收,也說明安樂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給安樂死立法降降溫
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姬廣勝:
有人提出針對安樂死的專門立法。然而中國目前對安樂死的研究還遠遠不夠。安樂死問題涉及法學、倫理學、醫學等多個領域,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這些領域的研究并不領先,急忙上馬此項立法工程實在不妥。澳大利亞1996安樂死法規的“短命”教訓(僅施行一年便被廢止)應引起我們的深刻反思。就我國目前的醫療水平和醫療制度而言,難以對患者做出準確、無誤的最終診斷。諸如“腦死亡”標準的不統一,“植物人”復活奇跡的反復出現,都對安樂死立法敲響警鐘。我們應該實事求是,立足國情給安樂死立法降降溫。
甘肅省民勤縣法院劉文基:
為安樂死立法可能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安樂死一旦經過國家立法確認,就對全體國民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我國能夠接受安樂死的人還不多,同時保證安樂死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條件還不具備。如果立法操之過急,容易出現偏差。
來源:搜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