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誰都沒想到,一個長期患病生活難以自理的女青年,在央視主持人柴靜的博客上留言,希望能找一位人大代表幫著遞交安樂死申請“議案”。此事經網絡“發酵”及媒體炒作,立即成為兩會內外的一個焦點話題。
對這位身處輿論“臺風眼”的不幸女青年,我除了表示同情無言以對。但就安樂死作為全球性社會公共話題,我想結合中國國情談點看法。
安樂死既涉及法律,又首先涉及人類生命倫理。安樂死在全球范圍內久拖不決,矛盾焦點正在于法律與生命倫理的沖突難以調和。
就在前不久,一樁安樂死公案震驚全球:英國埃塞克斯克拉克頓市男子斯蒂芬,不忍看到癌癥晚期的母親瓦萊麗忍受病痛折磨,在母親的強烈要求下終于將她送到瑞士一家自殺診所實施了“安樂死”。然而這名英國男子甫一回國即被英國逮捕。英國警方以“斯蒂芬犯有協助自殺罪嫌疑”對其立案偵查,而斯蒂芬本人最擔心的是,他可能會被指控犯有“一般殺人罪”,因為安樂死在英國為法律所禁……
在中國兩會上,代表委員關注安樂死并不構成新聞。僅去年兩會上,政協委員趙功民(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就上呈過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趙在提案中建議:“可通過試點積累經驗,為最終立法打好基礎。”他還認為“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只是個時間問題。”
趙委員的提案是否經政協“提案委”審查確認不得而知,未經此程序,不能成為政協的正式提案。考慮到國情,我還想補充一點,不論國外此事進展如何,在中國要推行安樂死,我遠未趙委員那般樂觀。因為在一個道德、親情、人倫迷失的國度,安樂死一旦開放,在特定的條件下,虐待、遺棄這類目前中國社會常見的親情淪喪現象有可能發展到極致,果真如是,無論如何,國家立法機關將難以承受輿論的拷問。
盡管媒體尤其是網民對安樂死話題津津樂道,可多數人并不了解安樂死的真正含義”。臨床實踐中,安樂死包含下述意思(1985年版《美國百科全書》):處于垂危瀕死狀態;為了解脫病人在精神上和軀體上的極端痛苦;必須有病人的遺囑或口頭表達以及家屬的要求;必須用人為方式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終止生命。假如拿上述條件作對照,上文那個不幸的女青年,就算中國已允許安樂死,也未必符合條件。所見,僅憑此,媒體及網絡對那個女青年個人要求的炒作,至少有點“跑題”之嫌吧?
更重要的一點,安樂死雖說是當事人自愿提前結束生命的方式,但不同國家,其所隱含的“社會屬性”乃至背后更隱蔽的“政府救濟”職能是截然有別的。恰恰這后兩點,在本次“安樂死事件”中,我至今沒讀到有哪家國內媒體予以了清醒地揭示:
以上文提到的瓦萊麗為例,在英國盡乎完美的全民醫保體制下,瓦萊麗想提前結束生命的惟一動機是難以忍受病痛折磨。可是,這在一個多數人還“缺醫少藥”的中國,即對某個“中國的瓦萊麗”而言,她想提前結束生命,可能首先包含著天價醫療費用無從承受——不忍心使子女們留下沉重債務的考慮。這也是一種“天下父母心”那!
這不是想當然——我就親歷過這樣一件事:今年春節回鄉時,兒時好友告知其父親走了(老人去年9月因癌癥住院時我曾去探望過)。到最后關頭,其父堅決要求放棄治療回家等死。因為老人不想再讓他的家境不寬裕的子女再舉債。我的朋友哭訴道:“老人的最后11天就光打嗎啡針……”。某種程度言,這是不是另一種極度殘酷的“中國式安樂死”呢?不妨設想,假如中國已允許安樂死,該老人也提出安樂死并得到滿足,但其尋死的社會成因能與英國的瓦萊麗相提并論么?
安樂死是有“社會約束條件”的。我以為,所言“條件”首先指親人、醫療機構、社會慈善組織尤其是“政府救濟”均已充分盡到了挽救生命的責任。而中國的現狀是,因無錢醫治而不得不放棄治療而等死的(不堪承受天價醫療費用回家等死)的現象決非個別。
炒作安樂死不當,會對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基本醫療保障(迄今認識還遠未統一)產生副作用,使其中隱含的以“政府救濟”為首的安樂死前置條件被人為掩蓋。
安樂死除了涉及生命倫理,還涉及宗教倫理、醫學倫理、傳統孝道等一系列沖突。此處限于篇幅不作展開。
來源: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