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靈
2006年06月19日09:12
在高考、中考加分政策的誘使下,福建省南平市檢察院一位做過多次好事不留名的檢察官,為了讓兒子能在今后的中考、高考中,獲得見義勇為的相應加分政策,一年多來往返奔波于多個部門,要求延平區見義勇為辦公室確認他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在申請遭拒后,他將延平區見義勇為辦公室及延平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姑且不論見義勇為行為本身能夠帶來其子女考試加分的這一規定是否合理,單就是在現有制度的前提下,化解這一爭議要解決的前提性問題是,行為者本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但遺憾的是,不論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機關,還是包括當初被救助者本人在內的公眾,都先入為主地將救助者本人置于“不道德”的境地,而將實質性問題邊緣化。
如果說當事人的義舉可以被認定為見義勇為,那么不論其在什么時間提出認定見義勇為的申請,也不管他是以怎樣的目的來提出申請,都不能由此否定當事人因為義舉而享有的權利。
以目的或者說動機去否定行為本身,很容易產生主觀傾向。在我們傳統的觀念中,“善舉”和“私利”永遠都是涇渭分明的,似乎善舉一旦和私利建立起哪怕是一丁點的聯系,善舉本身就要大打折扣,失去必要的成色,從而淪為可受苛責的行為。“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是對此最好的詮釋。
但是,我們已經告別價值一元化的年代,社會進步最為明顯的標志之一就是對被無限拔高的“道德情操”的否定,也就是說,越來越多的人認可了那些夾雜著私利驅動的善舉同樣屬于善舉的范疇。我們希望有“大公無私”的個體不斷涌現,但我們并不苛求“大公有私”的個人。畢竟,在善舉能夠和私利兼得的情況下,憑什么剝奪心懷善念者正當的個人利益呢?
于任何社會而言,善舉都是一種社會稀缺資源。任何的制度文明,無論怎樣發達,都只能確保社會最基本的底線不被突破,或者說能夠不斷地提升公眾的道德水準。但那些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情操,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夠達致。對于這些個體,社會所能做的,就是呵護他們,而不是讓他們無所適從。
但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褒揚和呵護,理應限于見義勇為者本人,一旦這種義舉能夠帶來“身份利益”,義舉本身被異化也就不足為奇。我一直以為,將對見義勇為者的呵護拓展到諸如考試加分甚至子女考試加分等方面,是很容易讓某些高尚情操被工具化的。既然對見義勇為的鼓勵都如此功利化——通過為其子女考試加分來鼓勵這種行為,那么,一方面說明了這個社會這種義舉太稀缺了,另一方面,我們又有什么理由用功利化的制度去苛責所謂“功利化”的個人?
進行簡單的道德評判是容易的,但在我們對見義勇為“功利化”、“工具化”行為詬病時,是不是更應該反思我們社會的道德底線何以一再地降低,需要以功利化的手段才能達到倡導的目的,這才是超越道德評判本身所必須的制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