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南時報
四川成都市民朱剛買了一輛小轎車,不久發現該車竟是一輛被別人開了2000公里的舊車。朱剛將銷售商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9條,判令銷售商雙倍賠償。成都市兩級法院一審和終審均判決朱剛敗訴,其主要理由是:汽車消費在現階段屬于奢侈消費,不屬于《消法》調整的生活消費范疇。
此事經媒體披露后,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學家及眾多消費者都對法院的判決進行了抨擊。近日,四川省汽車流通協會召集20多名汽車銷售商舉行討論會。汽車銷售商們回避了汽車消費到底是不是生活消費的問題,認為有時候汽車本身出了問題,并非汽車銷售商的過錯,“消費者往往借質量問題來刁難,我們才是弱者”。
這真是你不說我還明白,你一說我更加糊涂了。且不說多少年以來,中國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的格局至今未有改變,而且短期內料難出現根本性改觀,單就朱剛案件而言,兩級法院的判決置《消法》第2條關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于不顧,偏離《消法》的原始文本和立法宗旨,大談“汽車消費屬于奢侈消費,不屬于《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目的顯然是為了讓銷售商免受《消法》的約束,將汽車消費者朱剛排斥在《消法》保護范圍之外而后快。汽車銷售商如果“是弱者”,怎么能既占據優勢地位,又輕而易舉地獲得法院的殷殷呵護?
《消法》的實施無疑是中國社會的一大進步,而消費者權益需要專門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本身已足以證明消費者相較經營者仍然是弱者。既然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則某些司法者可以選擇予以保護,也可以選擇不予保護。他們如果選擇不予保護,最便當的做法就是宣布某人不是消費者,或者說某人花錢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不屬于《消法》調整的范圍,因此其行為不受《消法》保護。這方面的例子,先有王海等打假人士在各地法院屢屢敗訴,法院認定他們以“買假索賠”為目的,不具有《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身份;接著有商品房開發商以夸大宣傳、虛假承諾、故意隱瞞等手段侵害購房者權益,購房者告到法院,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損失,一些法院則以“商品房不是《消法》規范的消費品”為由不予受理。而今成都市民朱剛的敗訴,說明一些法院在適用《消法》上的歧視性態度,正在從所謂“知假買假”、商品房消費擴大到家用車消費,而且這個過程尚未終結,接下來或許還有其他消費也將受到類似的歧視。
一邊心照不宣享受著法院的殷殷呵護,一邊佯裝委屈企圖推卸對消費者的最直接責任,還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弱者”,這幫汽車銷售商得了便宜又賣乖、有理沒理矯情三分的水平堪稱一流!消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鬼都不會相信銷售商“才是弱者”。如果法院本著保護“弱者”的原則,繼續幫助汽車銷售商對付消費者的“刁難”,則消費者只會更加微弱渺小以至于無了……(潘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