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水污染防治法》于哪年修正?
答:該法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該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問: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多少章節?
答:修正后共8章103條。
三、問:《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
答: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問:《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五、問: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六、問:《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河長制,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限期達標制度,水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約談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環境監測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重要水體保護制度等。
七、問:《水污染防治法》對政府的規定?
答: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八、問:排放水污染物的基本要求?
答: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九、問: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性規定?
答:1.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等廢液;2.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3.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4.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等企業、場所和設施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十、問:工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實行風險管控;加強企業排放工業廢水治理,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等;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生產項目等。
十一、問:城鎮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有哪些?
答: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等;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污泥的處理處置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