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南省盧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一審作出判決,盧氏縣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無意間采挖3株“野草”就構成犯罪,這讓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極大震動,也使周邊的群眾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據悉,秦某所采之物,是三株蕙蘭,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河南法制報)
采花三株,獲刑三年,緩了三年,還罰三千。前年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十年”案,也曾引起舉國熱議。時隔兩年,兩廂對比,唯剩唏噓。
從目前輿情熱度看,“采花罪”似不及“掏鳥案”。這當然有其原因:如以“靜、動”對應“死、活”,花不如鳥;知名度,路邊野花自也不比鷹隼名鳥;涉事者身份,一為大學生一為農民,關注度后者也吃虧;報道方面,掏鳥有起承轉合深度采訪,而采花語焉不詳,如司法通稿;量刑,前者十年,后者判三還緩三。
即便如此,一個轉載網站單條新聞下,迅速聚集二十多萬評論,說明采花案民意關注度,其實也不低。而從網民反饋和人情常理看,“誤采名花”似乎比“掏鳥販售”更離奇:你很難判斷自家田間地頭,幾株疑似蘭花的野花,會是重點保護植物,誤采還會被判刑。
所謂同理心,就是設身處地,將心比心,推此即彼,常識判斷。而從主觀故意角度,掏鳥案,不管當事人如何聲稱不識鳥不懂法,但至少有交易事實。目的性強,且有獲利行為。而田頭采花獲刑,則有所不同。既然是重點保護植物,林業等相關部門,是否也有相應警示告知義務?哪怕豎個牌,提示一下,也算盡了保護之責。若全無示警,只有判刑,顯然于理有虧。
就如前述,如果說會動的保護動物不好圈定告示范圍,那轄區稀有保護植物,地方總該做到普查和普法的兩個義務吧?重點區域,設立標識,警示于前,才好懲治于后,所謂“勿謂言之不預也”。判三緩三,這個緩刑不知是否有告知不及時,普法有欠缺這個考量在內。
動保之余,現在又是采花獲罪,這種極端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案例,在案發獲刑后,公眾才在新聞和司法通稿中“被動普法”,而且每每透著想不通,評論里盡是揶揄嘲諷。這種普法效果之差和成本之高,是相關從業者必須省思的。
如果野生動植物保護,能把大量細致的工作前置到明處,依法判處就會少很多輿論壓力。如果其余執法工作,都最大可能公開公正公平公義,那么這種在花鳥蟲魚新聞里借機泄憤的概率,也會降至最低吧?(李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