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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滋出大事了 數千畝作物被毀
2016-07-16天涯社區
      湖北西南邊陲,湘鄂交界之處,有一處鐘靈毓秀、美麗富饒的省級“重點自然保護區”、省級文明鎮——松滋市洈水鎮。如今洈水人民乘改革春風和黨的富民政策,意氣風發,建設美好家園,哪曾想到此時惡夢已來臨……

昔日洈水,山青水秀,鳥語花香,“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

如今洈水大地早已烏煙瘴氣,民生凋敝。農民日出而作、日沒而息,在數畝薄田里辛辛苦苦、刀耕火種,希望能以此糊口,誰知啟星化工污染如此厲害!

忽如一夜毒氣飄,農田禾苗似火燒,一年心血盡泡湯,炊米無著好凄涼!

啟星化工的前身系原國營松滋市磷肥廠,之前以生產普通磷肥為主,規模小,排放少,且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盡管廠區周圍有千余居民(最近住戶離廠區圍墻不足20米),但30余年,沒有造成環境污染,沒有引發環境投訴。廠群和諧,人民安居,其樂融融……。

然而,2004年惡魔降臨,該廠改制為民營企業(即現在的啟星化工)。改制后該廠無視環保,超標排放,硫酸氣體濃煙滾滾,污染萬畝良田,殘害十萬人民!

更有甚者,2008年起啟星化工置廠區周邊五個自然村,數千村民和兒童、數百下崗職工生命健康于不顧,更視國家法律、法規為兒戲, 在未經環評,未經環保審批的情況下,開工新建大型化工項目——10萬噸硫酸生產線和10萬噸“磷酸一銨”生產線。

該項目所涉主要產品和原料,硫酸和液氨均屬高污染、高危險的化學品。

① 硫酸:對人體皮膚、粘膜等組織有強烈刺激和腐蝕作用,蒸氣或霧氣可引起結膜炎、結膜水腫、角膜混濁,以致失明。可引起呼吸道刺激,發生呼吸困難和肺水腫,喉痙攣或聲門水腫而窒息死亡。經常呼吸含硫氣體會致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肺硬化,引發病酸蝕癥等癌變。

硫酸生產過程中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氣體形成酸雨和酸霧,會造成農作物死亡、減產。

酸雨會破壞水生系統和其它生物群落,使有毒金屬溶解到水中,并進入食物鏈,造成物種減少和生產力下降。酸雨抑制土壤有機物的分解和氮的固定,淋洗鈣、鎂、鉀等營養元素,使土壤貧瘠化。

酸雨通過食物鏈使汞、鉛等重金屬進入人體,誘發癌癥和老年癡呆;酸霧侵入肺部,誘發肺水腫或導致死亡;長期生活在含酸沉降物的環境中,誘使產生過多氧化脂,導致動脈硬化、心梗等疾病。

② 氨:啟星化工常年儲存千噸左右的液氨,儲存、卸載作業區離居民密集區不足50米(國家要求是必須保證300米范圍為無人區)。

經常吸入低濃度的氨會因嗅覺疲勞難以察覺。氨與空氣接觸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有強烈爆炸危險!

全國每年都會發生液氨泄漏、爆炸等極其慘重的事故。僅舉一例,2013年6月3日,吉林長春德惠市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發生液氨泄露爆炸事故,致121人死亡、76人受傷,數萬平方米廠房、設備夷為平地。

輕度吸入氨氣會引起鼻炎、咽炎、氣管炎、支氣管炎、咽灼痛、咳嗽、咳痰或咯血、胸悶和胸骨后疼痛等癥狀。經常吸入可出現喉頭水腫、聲門狹窄以及呼吸道粘膜脫落,可造成氣管阻塞,引起窒息。氨蒸氣對眼睛有強刺激性,可引起疼痛和燒傷,導致明顯的炎癥并發生持續性水腫、上皮組織破壞、角膜混濁和虹膜發炎、疤痕、永久性混濁、眼睛膨出、白內障、眼瞼和眼球粘連及失明等并發癥。

氨進入人體后會阻礙循環,降低氧化酶。產生神經毒副作用,可引起組織溶解壞死。

③ 強噪音:啟星化工長年連續24小時生產,機聲轟轟未采取任何隔音防噪措施,噪聲源離居民區只有二、三十米距離,群眾日夜不得安寧。短時間強噪音會造成失眠,神經衰落,聽力損壞,記憶力下降。長期噪音污染會嚴重破壞人體心血管系統,引發多種病變。

基于啟星擅自建設的生產線位于居民密集區,且以上因素對環境的嚴重破壞性和巨大危險性,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周邊人民多次與廠方交涉,向上級反映等方式爭取合法權益。但因為有政府官員充當其強大的保護傘,非法項目得以迅速建成。

在求助政府無望的情況下,人民不得不自發到工廠維權,一時引發嚴重的群體事件,甚至個別極端事件(村民陳某因兩個孫子被啟星公司的硫酸煙嗆得口鼻流血,投訴無門又不堪侮辱,悲憤交加,上吊身亡)。后來政府出動警察武裝驅散、抓捕,加上啟星化工雇兇毆打、恐嚇,事態暫時平息。

后來,省環保廳依法認定啟星化工生產主裝置必須保證300米范圍為無人區。松滋市政府于是成立 “啟星化工磷酸一銨項目建設指揮部”,該機構是在啟星化工項目建成之后才成立的,這時候成立指揮部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對民眾進行欺騙和打壓,事實也的確如此。

松滋市政府授權洈水鎮政府、松滋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啟星化工300米范圍內居民的拆遷安置補償等相關工作。因為合法訴求未解決,群眾拒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于是有人半夜闖入民宅、威脅恐嚇,施展淫威,軟硬兼施,在萬般恐懼之中,受害群眾被迫與當地政府簽訂《房屋征收與安置補償協議》。之所以強逼群眾簽訂協議,唯一的目的是為了讓啟星化工盡快開工生產。有了安置協議則可以應付省環保廳“停產整頓,解決訴求”的要求。于是,啟星化工在沒有任何沒有整改措施的情況下,違反省環保廳禁令開工生產……。

想不到的是,政府與人民簽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原來只不過是其用來欺上騙下的一張廢紙。協議至今已簽訂三年多時間,群眾上百次請求,補償金毫無著落,安置房遙遙無期……。周邊居民日夜遭受各種毒物、毒氣、噪音、粉塵的殘害,生活于水深火熱之中!

一、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協議,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房屋征收行為本身違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房屋征收的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啟星化工“磷酸一銨項目” 征收活動目的并非公共利益,而是為了污染的需要,為了給非法生產開方便之門的需要。

第二,政府以“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向湖北省發改委申報工礦棚戶區改造并獲得批準(鄂發改審批(2013)1039號),借建設安置小區的名義,騙取國家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騙取劃撥國有土地。

所謂“國有工礦棚戶區”當然不包括農村居民住房的改造,更不包括受私營化工企業污染應由私企承擔搬遷補償責任的農村村民住宅。但是當地政府向省發改委申報的改造項目中對只有86戶松磷小區居民住房,實際申報并審批了180戶,實際建成小區152戶,包括了66戶應由私企全額承擔安置責任。當地政府虛報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符合國有工礦棚改范圍的只有86戶,每戶國家補助資金4萬元左右,實際申報了180戶,實際建房152戶),騙取國家政策和資金的扶持,侵害國家利益。

第三,啟星化工將棚戶區改造專項扶持資金和國有劃撥土地建成的安置小區,以商品房的形式對外出售,進行非法房地產經營,當地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官員聽之任之,視而不見……。

第四,安置小區建成后,政府部門以各種借口拒絕向被安置戶交付(安置房)。當初強迫被安置戶簽訂的協議明確約定,安置房交付期限為協議簽訂后15個月以內(即2015年3月20日之前)。如不按時給交付安置房,(政府方)每月向被安置戶承擔補償總額(置換面積×1200元/M2)3%的違約責任。此協議是由政府領導集體研究、當地法律服務所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制定的格式合同,白紙黑字地約定了履行期限和違約責任,其效力卻不如一張廢紙。時間經過三年,當地政府千方百計拒絕交付安置房,不按合同履行,也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2013年簽訂房屋安置協議時,政府承諾:安置搬遷之前對周邊居民每戶按月補償污染費400元,但僅僅補了6個月,就被不明不白地取消。

二、松滋市環保局亂作為,充當非法私企的保護傘

2013年年底,污染問題持續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當地群眾十余人克服各種阻力,輾轉至武漢上訪到湖北省環保廳。省環保廳經過調查,確認啟星化工的項目屬于“未批先建”。并責令其 “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搬遷安置工作,確保群眾合法訴求解決到位”并責令松滋市環保局對啟星化工“進行監管”。但事實上,三年來,松滋市環保局不僅監管失職,而且以各種方式為該私企的違規行為“大開綠燈”。

A、關于啟星公司違法項目的建設問題

國家對危險品化工項目新建、擴建、改建有明確規定,啟星化工根本不應建在居民區,即使建成也必須關閉、轉產或者搬遷。

1、《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在危險化學品園區內建設。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不在危險化學品園區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并應當限期搬入危險化學品園區或轉產、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3、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啟星廠區顯然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劃定的危險化學品的專門生產、儲存區)。

4、國務院《危化條例》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二)學校、醫院……;(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四)車站、碼頭、鐵路線路……;(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凡距離下列地區1000米范圍內不得規劃和興建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廠。(一)居民區;(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護區;(三)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四)自然保護區;(五)畜牧區;(六)風景名勝旅游區;

對照以上4、5條文,我們再看看啟星化工周邊地理環境:① 附近居民密集,距最近居民住宅不足30米,離居民區不足100米;② 附近有五所幼兒園、兩所中小學、一家醫院,距最近的幼兒園不足500米,距洈水醫院不足1000米;③距枝柳鐵路線不足500米;④ 距基本農田不足200米;⑤ 距洈河(水源)不足100米(洈河流經松滋5個鄉鎮,養育松滋10萬居民); 距省級風景名勝區(洈水風景名勝區)不足1000米。國家規定的以上五項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啟星化工的項目,竟然沒有一項符合要求。

B、關于違法建設項目的環評

1、《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審批部門對環評文件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3、《環境影響評價法》十一條: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啟星化工在補辦環評審批前和環保局審批程序中,沒有任何形式公眾參與和征求公眾意見。以暗箱操作完成環評和審批,徹頭徹尾的胡作非為,踐踏法律!

對于環評程序,松滋市環保局信訪科如此解釋:環評文件曾在環保局網站公布,沒有收到不同意見,即可通過。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請問松滋市環保局:啟星化工在環評草案報送前是否征求公眾意見?環保局對此是否進行過審查?另外,以在“環保局網站公示”作為審批程序唯一的公示方式,法律依據何在?!

如果網上公示可以作為唯一的公示方式,那么環保局至少應當告知受項目環境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環評進行網上公示的事實和異議期限。不然的話,老百姓何以知情?誰會天天關注你松滋環保局網站上有些什么內容?松滋農村根本上還沒有達產網絡全覆蓋、老百姓還不具備全民電子信息化的能力,政府也不具備全部辦公電子化的條件,如果關涉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污染項目的環評都不告知群眾真相,不在當地社區進行公示,不向群眾公布,不要求群眾參與,不聽取群眾意見,而是以“當時在網上公示過”這樣輕描淡寫地搪塞,可能在全國環保系統也只有松滋市環保局想得到這樣的借口!

C、松滋市環保局違抗上級指令,編造虛假內容欺上瞞下

2013年湖北省環保廳責令啟星化工 “停產整頓”(鄂環發(2013)11號、荊環保文(2012)138號),同時責令松滋市環保局對其“進行全面監管”。啟星化工常年儲存千噸左右高危化學品——液氨,按國家規定必須保證生產主裝置至少300米范圍為無人區才能開工生產。省環保廳責令松滋市環保局“負責全面監管”已近三年,松滋市環保局連最起碼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這一硬性要求都沒有監督落實 ,任其持續違法生產至今……。更何談“全面監管”?

另外,群眾向省環保廳反映啟星化工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污染排放不達標、農田污染等問題。松滋市環保局編造事實欺騙省廳。其所編造的內容如下:

①、啟星化工衛生防護區內搬遷152戶(實際到目前為止,包括農村村民在內搬遷不足30戶,300米范圍內仍有數百居民常住)。

②、松滋市環保局對啟星化工排放實行24小時在線監控,廢氣/廢水各項指標全部達標排放。事實上,2016年7月5日—8日期間,啟星化工周邊三個自然村(松滋市洈水鎮豹子嶺村、野鵝堰村、金花垱村)數千畝水稻被啟星化工廢氣污染,造成罕見的環境污染事故。水稻尚未開花,稻葉即被化學廢氣薰死,其中至少有數百畝水稻和其他農作物幾近絕收(有圖有真相,事實勝于任何雄辯!)。

松滋市環保局在污染事故發生后的第3天(2016年7月11日)書面答復群眾投訴并反饋給省環保廳,確認啟星化工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正常,廢氣/廢水各項指標全部達標排放。

既然啟星化工廢氣排放24小時在線實時監控設施運行正常,廢氣、廢水全部達標排放。何來產生如此罕見的污染事故?環保局這不是徹頭徹尾地弄虛作假、愚弄百姓,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在鐵的事實面前,松滋市環保局信訪科長在電話中稱,對回復的處理意見(請看附圖)真實性未經調查,信訪科只負責按照監察大隊提供的資料進行處理,對實際情況真實性不置可否(此時態度比污染事件發生之前稍有改變)。
  環保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態度倒是挺堅決,稱所述內容全部真實,書面意見上怎么寫的實際情況就是怎么樣!(對顛倒黑白的結論性回復,完完全全的死豬不怕開水燙,我們小小百姓暫時只能呵呵了……)

松滋市環保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抗省廳指示,隨意編造事實,愚弄群眾,欺騙上級。無良私企污染物隨意排放,數千畝莊稼被化工污染毀損,地方政府已無人主持公道,農民一年的血汗付之東流,以致生計發愁并且投訴無門。

三、松滋市安監局不作為

啟星化工常年儲存千噸左右的易燃易爆高危化學品——液氨。液氨無論是泄露或爆炸,后果都不堪設想!國家對液氨儲存的安全距離要求是1000米,要求至少300米內為無人區,然而啟星公司的儲存裝置離居民區竟然不足50米!

松滋市安監局對這樣一個重大危險源,不檢查,不監督,不落實安全防護距離,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非法行為視而不見。

況且,國家安監總局于6月7日下發了《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要求涉及光氣、液氯、液氨、硝酸銨、硝酸胍等物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儲存場所與周邊安全距離不滿足有關標準的,一律停止使用。

安監總局的通知下發已有一個多月,啟星化工超大液氨儲存區安全距離內仍有數百居民常年居住,松滋市安監局到底是不敢管,還是裝作不知道?!

 

現廣大受害農民和被安置戶跪求湖北省委李鴻忠書記、環保部陳吉寧部長、安監總局楊煥寧局長出面督促執法,嚴懲腐敗,還民生之保障,還法治以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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