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地稅局透露,新政策拓寬了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涉及的人員范圍。新增人群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孤老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烈士的兄弟姐妹。審批辦法由減免稅一年一審批,改為稅務機關正式審批后長期有效。
新政策增加了稅收優惠幅度。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烈屬、孤老人員、殘疾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可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比以前優惠幅度增加了20%。
上述3類個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這4類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取得的所得,無雇員的,今后可減征100%個人所得稅。之前,年所得在3萬至5萬元只能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4類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取得的所得,雇請雇員的,只要雇員中殘疾人占30%以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本人不得視同雇員),即可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之前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雇請1至2個幫手的,只能減征30%個人所得稅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