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家園需要更多的正義判例
來源:長江日報 2010年02月22日 08:05
因拆遷條件談不攏,被告人吳曼琳(化名)的家人屢遭拆遷公司的人惡意騷擾和辱罵,終于,忍無可忍的吳曼琳向拆遷公司的人揮起了菜刀,該案成為全國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國造成影響。2月20日,江蘇省宿遷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揚子晚報》2月21日)
盡管沒有認定吳曼琳有自首情節,并且判刑偏重,但這個判例總算是差強人意,它還是認定了公民吳曼琳是正當防衛,只不過是防衛過當,認定了公民保護自身家園的正當性。而在去年,遼寧本溪市民張劍在面對暴力拆遷并且對其進行人身傷害時,用水果刀刺死暴力拆遷者,也被法院也以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這些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公民反對暴力拆遷具有正當性,警告暴力拆遷者不得肆意妄為,相對地彰顯了正義。
今天,我們可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暴力拆遷的困境。去年,一直飽受詬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加快了修改的步伐,在呼之欲出的新《條例》中,明確了政府為征收、拆遷的主體,而不再是開發商。這就帶來兩大問題,一是,現有開發商利用新法規尚未實施之際,大力推進暴力拆遷,上演最后的瘋狂,二是,今后開發商開發土地必須要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一致,他們將可能更多使用暴力手段。
所以,比起以前而言,我們需要更多的保障公民權利,防范暴力拆遷的判例,來為公民保障私有財產進行保駕護航,用正義的判例鼓舞每個公民,讓他們可以有勇氣捍衛自身的私有財產。
不過,僅僅有公民殺死暴力拆遷者判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判例還是遠遠不夠的,事實上,暴力拆遷者的力量遠遠大于遭受暴力拆遷的公民,公民受到傷害的幾率遠遠大于暴力拆遷者。法院更應當在暴力拆遷之時,站出來保護遭受暴力拆遷的公民,而不是等待到出現血案才揮動法律的劍柄。
暴力拆遷本身就可以用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懲處,但在實際中,我們卻很少看到相關的暴力拆遷者進入法律的程序。有限的幾個案例,往往都是在暴力拆遷引發了被暴力拆遷公民堵路等群體性事件中,有關部門才動手抓暴力拆遷者。什么時候,我們看到暴力拆遷者剛一出手,就有警方將他們拘捕,法院也對他們作出判決,這樣的判例越來越多,公民的房屋財產就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