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鄭州市某家屬院,一名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傷后自殘,被送到醫院后危在旦夕,嫌犯親屬、公安機關以及民政部門都拒絕救助。危急關頭,當地某新聞媒體的記者出資2000元救助嫌犯使其保住性命。此舉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有人認為這是義舉,而不少人卻指責這是作秀。(《河南商報》8月2日)
姑且不論當事人的動機何在,即便那些指責記者作秀的人,也認為犯罪分子擁有最基本的生命權,只不過其指責的焦點,在于由誰來充當救助嫌犯的主體。
毋庸置疑,出資的記者并沒有救助嫌犯的法定義務。否則,他的舉動就不過是正常的履行職責,根本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可褒揚性。如果救助包括嫌犯在內的所有困難人群,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倫理和法律底線的話,沒有履行救助義務的相關部門,當然難辭其咎。
記者出資救助嫌犯,是一個助人的自覺行為。正如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強迫其他人見義勇為一樣,同樣任何人都沒有理由指責他人的助人為樂。任何道德批判,以動機評判個體的做法,無疑都是一種可怕的“誅心論”。事實上,“救人的結果”就是最真實的動機,也是最無可辯駁的事實。
法律中有一個基本的信條是,人永遠是目的,而制度不過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之所以有論者要指責助人者在作秀,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是,個體的義舉難救制度之弊。無疑,從理論上講這是正確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制度存在弊端或者制度的執行者沒有履行職責時,個體就不該主動伸出援助之手。
制度的完善人人向往。可世界上永遠都不會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既然我們都可以為“制度之弊不能免除個人責任”鼓與呼,那么為什么不對那些用自己的一己之力救贖制度弊端者,給予支持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