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天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對義務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補充,涉及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資源配置、學校安全、教育收費等方面的內容。
按照會議通過的議程,會議首先聽取關于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會議還聽取了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提請審議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議案。
據介紹,《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于1999年由第5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2001年11月,我國簽署了這一公約。經審核,公約的內容與我國法律不相抵觸,批準公約有助于打擊境外反華勢力資助我國境內包括“三股勢力”在內的恐怖主義活動,有利于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利于進一步展示我國反恐決心和致力于維護世界和平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符合我國的利益。受國務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就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議案作了說明。
本次常委會會議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為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做準備。昨天的會議審議了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列席人員名單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
■關于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
■經費保障 公辦學校逐步免收雜費
經費保障是發展義務教育的基礎。為解決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問題,草案規定,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在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提出明確目標的基礎上,規定對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得收取學費,并逐步免收雜費。
■資源配置 學校禁分重點和非重點
為解決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不盡合理問題,草案規定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向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h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巡回授課、緊缺專業教師流動教學,公辦學校校長和教師流動。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學校分為重點和非重點。
■學校設置 曾被判刑者不得聘用
草案還用專章對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作了明確規定,規定設置學校時應當確保選址安全,并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判處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工作人員。向學生發放教科書以外的其他書籍、資料,不得收費等等。
■素質教育 督導禁以升學率作標準
為了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草案強調,對學生的考察,應當綜合考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情況,不得以考試成績替代全面考察;義務教育督導不得對學校進行評比,不得以升學率作為督導標準。
■教育經費 收支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草案規定,政府關于教育經費的預決算以及學校收支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在課程標準范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收費。向學生發放教科書以外的其他書籍、資料,不得收費。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自行或者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聯合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
■教師問題 平均工資水平有規定
草案規定,城市公辦學校教師晉升高級職務,應當具有在農村等經濟欠發達地區任教一定年限的經歷;新聘任的教師應當到農村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學校任教一定年限。公辦學校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相應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其他規定 編排設置重點班被叫停
草案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編排設置重點班,不得因個人特征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不得違反規定開除學生。學校和教師應當按照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違反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違反課程設置方案增加或者刪減課程。 據新華社
農業部部長杜青林昨天表示,要進一步消除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體制性障礙,改革戶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放寬城市戶口遷移限制。
杜青林是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匯報當前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時作上述表示的。他說,要著力推進機制創新,不斷完善支農長效機制。要重點加快建立兩方面支農機制。一是要加快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投入機制。二是要加快建立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發展機制。
■關于審計法修正案草案
審計出來的問題應有“回音”
【規定】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解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表示,此規定意味著各級人大常委會今后對審計工作報告發現的問題將不會“一聽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不服審計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
【規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根據具體情況,除可申請行政復議外,還可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解讀】 蔣黔貴說,針對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的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情況,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和審計署研究認為,審計機關對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對政府部門等單位屬于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的解繳、下撥、使用等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不服的,應提請本級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