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愛國 復旦大學中外現代化進程研究中心博士后
光明觀察刊發
傳統中國非常講究“孝道”,號稱“百行孝為先”,“百善孝為本”,皇帝標榜“孝治天下”,選官則“舉孝廉”,所謂“求忠臣于孝子之門”,儒家經典有《孝經》,通俗讀物有《二十四孝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設想為“孝道”的最高境界。近代以來,“新文化運動”興起了一股“非孝”的思潮,反對做“孝子”,號召打倒“吃人禮教”。建國以后,“孝”被列入應清除的“封建流毒”。當代中國,“孝道”完全過時了嗎?傳統“孝道”中有沒有合理內核?“新孝道”建設是否必要?是否可能?
一、“孝道”的歷史傳統與近代危機
在傳統“家天下”的中國,“孝道”文化源遠流長。傳統倫理德目中,“忠孝”、“忠孝節義”并稱,“孝”赫然名列第二。作為最重要的禮法的一種,不僅要求“孝子之養老也,樂其心,不專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養之孝子之身終”。而且在法律上把“不孝”列入“十惡不赦之罪”。《唐律·斗訟》甚至規定:“罵祖父母、父母者,絞”,“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
理想的“孝道”是充分地體現“仁”的,“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而“仁者愛人”,“愛人”是“仁”的基本內容。“仁”在家庭的體現就是親情之愛,其行為展示為孝。其擴展后的含義則更加廣泛,幾乎遍及從政治到生活的各個領域。“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蒞官不敬,非孝也;朋友無信,非孝也;戰陣無勇,非孝也。”傳統“孝道”視“孝”為培養仁愛、禮義、恩報、責任、忠君等意識和行為的基礎。《孝經》開宗就說:“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被視為道德之本,教化起點。
“孝”在古代被政治化,權力化了,成為一種權力話語與意識形態話語。歷代君主大力提倡“孝治天下”。“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被看作一體相通。“忠孝”并稱,甚至完全等同。“忠者,其孝之本與”,“孝親”往往成為考驗大臣和百姓是否“忠君”的試金石。統治者往往認為“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而“非孝者無親”,被視為“大亂之源”。“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是亂也”。在漢代的選官制度中,“孝”是一種基本的人才選拔標準。在“父為子綱”、“家無二尊”的政治性的權力構架下,家庭關系是天然不平等的。游學則“父母在,不遠游”,擇業則“三年無違父之道”。特別是所謂的“不孝有三,無后為大”,成為多少婦女的生命和家庭關系緊箍咒。“無后”乃“六出”之罪,婦女因之被公婆或丈夫遺棄。傳統“孝道”建立在宗法等級權力,而非父母子女權利一體平等、個性自由的基礎上。因而,必然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
不可否認,作為中華民族的一向推崇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的孝敬,是出于內心的真情實感的。孝不僅是生活上的瞻養,更是一種敬愛之情、精神溝通和心靈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樂,死后對之表達哀戚之情。老人是弱勢群體,需要特別照顧關懷,“孝道”就是對這種特殊關懷的體認和提升,因此,“孝道”本該是一種“人道”,但傳統“孝道”把這種對父母的敬愛慰藉之情推向極端,進而僵化、異化為絕對的“天道”與“天理”,則使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大失衡。結果是,“孝道”與正常的人情、理性對立起來,完全否定子女個人的主體存在及其價值,子女只是為父母而活著,成為父母欲望和權力的犧牲品。在父母對子女有仁愛之心且素質較高的家庭里,“孝道”還有可能成為合乎人情理性的正道,而在感情扭曲,出現溝通障礙,或父母愚昧的家庭里,“孝道”則往往成為“吃人的禮教”。傳統“孝道”賦予父母的無形權力太大,幾乎使子女的一切行為都受到父母的支配,并把這種支配性權力視為天然權利(所謂“天理”),而不“孝”,則“天理”難容。無怪乎,清代學者戴東原痛斥理學家“以理殺人”。
近代中國興起了一股強大的 “非孝”思潮,稱其“流毒誠不減于洪水猛獸矣”,激進者甚至宣判其為“一文不值”,不贊成把“兒子孝順父母”列為一種“信條”。其中的《二十四孝圖》在“新文化運動”時期受到過嚴厲的批判。魯迅曾說,《二十四孝圖》中最讓他不解,乃至反感的就是“老萊娛親”和“郭巨埋兒”。胡適堅決反對父母企求子女“恩報”的思想,“叫他們不要做放高利貸的債主”。相反,激進點說,父母應該對子女懷有“罪”的警惕,“生了個兒子,就好比替他們種下了禍根,又替社會種下了禍根”,因此,“對他只有抱歉,決不居功,決不市恩”,“我要我的兒子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不要他做我的孝順兒子”。當然,胡適認為,“一個堂堂正正的人決不致于做打罵爹娘的事,決不致于對父母毫無感情。”(胡適:《我的兒子》,姜義華主編《胡適學術文集》(哲學與文化卷),中華書局,2001年,447、448頁)由此可知,“非孝”思潮是在“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的旗幟下對傳統“孝道”進行重新省思,剝離其中的“天理”外衣,恢復其 “人道”本色。
二、當代中國的家庭關系問題與倫理迷失
當代中國逐漸進入一個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社會法治化、人際關系平等化、個人自主化的新時期。個人角色認同從封閉式“單位人”向開放互動式“社會人”演化。這一時期被認為既是“黃金發展期”,又是“矛盾突發期”。“家和萬事興”,家庭問題不是小事。
經濟市場化,導致社會競爭加劇,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問題顯然成為高懸在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為了個人的生存與發展,目前中國家庭人際關系和相互責任普遍淡化。冷淡甚至遺棄老人的問題嚴重。年邁無生產能力且需要贍養照顧的父母往往被視為必欲去之而痛快的“累贅”,父母的財產則成為覬覦掠奪的對象。結果,對年老父母的漠視、打罵、禁食、遺棄、驅逐、甚至殺害,就成為社會高發的倫理和法律案例。久之則可能形成一種不良家風和社會風氣,從而影響青少年心靈的健康和社會和諧。間接而言,還有損經濟效率。
我國在基本小康的背景下,迎來了老齡化的巨大浪潮,尚不具備向全體老年人提供完善社會保障的經濟能力,特別是農村老年人基本上還沒有納入國家社保體系,他們的養老主要還要靠子女。而農村老人的子女大量流入市場成為“民工”,也的確面臨個人生存和發展的嚴峻壓力。留在鄉村的子女則不僅隨時可能外出打工,在個人生活方面也傾向個體生活或小家庭生活,而不愿與父母住在一起,甚至不愿贍養父母。
目前老齡父母受到虐待和遺棄的社會案例多如牛毛。具體看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溫飽不保型。有時也伴隨暴力。
案例一:70多歲的張大爺一天只被允許吃一頓飯,只好撿垃圾吃。后又被5個子女打傷。(《七旬老漢吃飯要扒垃圾 數百鄰居怒指兒女虐父》,中原新聞網2005年12月21日)
案例二: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節目,曾播出過浙江省天臺市一個70多歲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劉姓老農狀告兒子不贍養老父的報道。三個兒女都互相推諉承擔贍養老父的責任。
案例三:一位無生活來源的67歲老人,控訴兒子不盡贍養義務,還對她惡言惡語,甚至毆打她,要求與兒子解除母子關系。(《宿遷晚報》2005年6月21日)。
第二種類型:飽受暴力型。
案例一:廣西柳州市78歲的某老人飽受二兒子暴力。2000年至今,被打了4次。其中一次,被打成心臟病突發而住院。據說兒子主要是為了要回先前住的簡易房以便出租。
案例二:四川雙流縣白沙鎮團山村72歲的老太被兒子打傷。兒子住裝修得很氣派的二層小洋房。母親住在一樓緊挨豬圈的小屋,房屋彌漫著豬糞味,廚房就在緊挨廁所的豬圈內。無論天氣炎熱還是刮風下雨,都必須挑糞種莊稼,如果提前回家就會遭兒子、媳婦打罵。(《兒子住洋房老母睡豬旁 不孝子虐待生母遭譴責 》南方網2003年6月12日)
案例三;媳婦常打罵,甚至用大糞潑老人,導致83歲老人自殺身亡,媳婦兒子竟棄尸不管,導致尸體內臟幾乎被豬吃光,可依然找不到兒媳。最終,當地民政部門出面將老人慘不忍睹的遺體火化。(《老父自殺停尸數日豬吃內臟 老母狀告兒媳虐待》,南方網2005年5月27日)
第三種類型:驅逐遺棄型。
案例一:河南省柘城縣遠襄鄉司洼村81歲、82歲的一對老夫婦不但不靠兒孫養活,還自食其力在村里開了一個小賣部,因兒子兒媳非讓他們搬到村子外面住,他們不答應,身上被兒媳抹上大便,就連鍋里也被倒上大便。為了不讓兩位老人在原處居住,其兒孫們把他們的衣服、柜子等用品扔進水塘里,老兩口有家難歸。(《老人受虐待 兒媳鍋里倒大便》,珠海信息港信息網2006年7月17日)
案例二:89歲的老太受到的令人發指的虐待,包括鋼針扎臉、拳打腳踢、逼喝人尿、斷水斷糧,虐待她的是孫子夫婦。目的是將奶奶趕出家門,而在這之前,夫婦倆已將母親及兩弟一妹趕了出去。(《孫子瘋狂虐待89歲奶奶 逼喝人尿鋼針扎臉》,東方網2006年7月27日)
案例三:80歲的劉老漢被小兒子打成重傷。目的是將老人攆出門,然后獨占老人出錢所建的房子。
第四種類型:物質滿足精神不滿型。
案例一:《家庭》雜志報道一個喪夫的婦女在晚年欲尋伴侶卻遭兒反對。種種干涉、歧視老年人再婚的行為,甚至使老年人遭到虐待、迫害以及精神折磨,造成有情老人不能如愿成為眷屬。更有甚者,有些老人再婚后遭到子女及各方面的粗暴干涉和精神折磨而被迫分離,給渴求再婚或已再婚的老年人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思想壓力。
案例二;據某地調查資料反映,子女與老人交談的占23.26%,較少交談的占40.39%,而經常交談的僅占35.81%。這些數據揭示出一個事實,超過半數的家庭缺乏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
第四種類型:生前受苦死后風光型。
有些人,父母生前不能孝敬,等到父母死后卻大辦喪禮,有權有勢者甚至圈地筑墳,車隊簇擁,絡繹不絕,連日宴席,以顯示其能“光宗耀祖”。
對于這些嚴重的家庭問題,我們當然要區別對待。凡是觸犯法律的,要堅決依法辦事,不能包庇縱容。但對于沒有違法的輕度虐待以及精神虐待問題,法律是無能為力的。因此,有人想出了其它種種“妙招”。如某村捐資一百多萬元,在村廣場豎起一組“二十四孝”主題石雕;有律師向人大提出制定《孝法》;有主張公務員錄用“以孝為先”;有地方開展評選十大“孝男孝女”的活動;有規定不孝敬父母者不能當領導干部,在職的不能提拔重用,等等。這些顯然不是真正的解決方法,要么是“作秀”,要么是“愚昧”的產物,都是一些“怪招”、“損招”或“偏方”,而非“正道”與“良法”。
三、“孝”的合理內核與“新孝道”建設
我國是世界上老齡人最多的國家。聯合國將一個國家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超過7%定義為“老齡化社會”,依此標準,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時,中國已經基本進入老齡化社會。2000年老齡化比例為7.0%,2005年達到7.69%(老齡人口為10055萬)。在國家經濟實力還不夠強、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如何贍養老齡人問題就顯得尤為突出。
有學者堅決反對“孝道”建設,認為寄希望復興傳統孝文化來規范現代中國人的道德生活是一種時空錯置。應通過法治建設,發展生產,縮小兩極分化,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嚴格執法。誠然,贍養老齡人根本上要靠現代法治,而非傳統的德治。《憲法》、《婚姻法》、《繼承法》中都有了這方面的內容。《憲法》第四十九條有“禁止虐待老人”的規定,《婚姻法》第三條有“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刑法》中有關于虐待罪的規定。1996年8月29日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各地又依據《老年法》對制定了有本地色彩的老年人保護條例。
然而事實上當前我國虐待、遺棄老齡人仍然非常嚴重,老齡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關于老齡人立法還存在諸多有爭議和不健全之處,執法過程還存在著過多的人情干擾、權力尋租,調查取證也存在一定的困難,更何況執法人員也還有“不干涉家務事”的認識誤區,因此,社會輿論與家庭倫理的建設也必須得到一定的重視。任何良法美意,如果沒有良好的倫理、輿論與社會環境的支持,其效果將大打折扣。
“孝”從其起源看,并不具有所謂的“封建毒性”,完全是發乎情,止乎禮。但在其演化過程中單方面的責任義務束縛性不斷增強,最后被推向“父為子綱”、“父尊子卑”的極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其合理內核仍然是存在的,否則無法解釋何以歷兩千年而不衰。要等到近代啟蒙運動的領袖們舉起自由、平等、博愛、民主、人權的旗幟來大加撻伐,才有所衰歇,等到新中國利用政治權力來清洗所謂“封建流毒”,利用階級斗爭手段來分化家庭成員,利用意識形態工具把“孝道”徹底“丑化”,才使“孝道”完全瓦解。然而近代“衰歇”的僅僅是不合人情、理性的“吃人”一面,不是其以人為本、“父子相親”的一面,而“瓦解”的確是整個家庭倫理體系,包括其“親情有愛”的人道一面,結果是人們一提“孝道”,就不屑一顧,甚至掩耳而走。惟恐沾上“孝子”的“惡名”。
現在恐怕不能再這樣對待有兩千年文化傳承經驗的“孝道”了。是應該理性地看待其中的合理內核與操作方法的時候了。“孝者,教也”,可以說,傳統“孝道”的倫理教化熏陶功能完全可以傳存,其中的內核“仁”(人道)與“愛”(愛心)可以成為“現代新孝道”的內核之一。“仁”主要體現為對人的個性與尊嚴的尊重,老人也是人,不能因為喪失了生產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就不當人看。“愛”則不僅包括“親情有愛”,心靈溝通,而且“大愛無邊”,應該擴展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全社會普遍形成對老人的關愛。“現代新孝道”的內核也有其現代性,那就是其中內置的人格平等、民主協商、互助互愛、交往理性等。只要我們秉承“相親”、“相敬”、“相愛”、“相助”的基本原則,使其中的地位權利不平等不平衡變成平等平衡,剝離其“天道”外衣,恢復其“人道”本色,由絕對“天理”降為普通“倫理”,這樣,壓抑個性、摧殘人性就能轉化成個性自由發展,父尊子卑就能轉化為父子關系獨立、平等、相親、和諧,“新孝道”建設就成為可能。“新孝道”與法律對老齡父母合法權益的保護并不矛盾,相反,法定權益的真正落實必須借助于“新孝道”。二者是合則兩美,離則兩傷。
“新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邊,更不要求絕對聽從父母的指揮與安排,只要求在父母喪失生產能力而社會保障又不健全的情況下對父母實行物質救濟,保證老人自我生活娛樂的物質基礎;在父母喪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時,或委托親戚,或找保姆,或親自照顧;尊重父母的人格與個性,不侮辱父母,不對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給父母通通電話,有閑暇,常回家看看,在節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與父母達到一定程度的溝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與精神自由,從而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