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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我國有積極消極兩重性
2012-07-20

宗教在我國有積極消極兩重性

2012年07月20日    來源:中國民族報 作者:沈桂萍

  中國特色宗教社會作用“兩重性”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是:宗教社會作用是宗教功能的動態表現,由于宗教自身的復雜性、社會條件(包括制度環境和主導宗教的社會力量)不同,宗教的社會作用也不同,具有積極或消極兩重性。社會主義時期,宗教的社會作用仍然具有“兩重性”,關鍵在引導。引導宗教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與社會文明進步相適應是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務。
  
  中國共產黨三代領導集體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為指導,結合中國國情、尤其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宗教現狀,提出了引導宗教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促進宗教關系和諧的中國特色宗教社會作用“兩重性”論。
  
  “兩重性”論的主要內容
  
  概括而言,中國特色宗教社會作用“兩重性”論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不同社會條件下,宗教社會作用不同 宗教的社會作用是宗教功能在社會中的動態表現,宗教是在與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民族等因素的互動中,對社會發展和穩定產生影響。宗教自身是很復雜的,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宗教為社會提供一種認識世界的方式、一套評判社會行為的價值觀念和道德體系;作為一種社會實體,宗教為社會提供一種組織社會的形式、一套調適和整合、凝聚社會的機制和體系。無論是作為道德教化的工具,還是社會整合的工具,宗教在具體發揮作用時,既可以成為推動社會穩定和諧、推動社會變革的積極力量,也可以成為導致分離族群、愚化民智、妨礙革新的消極力量。因此,由于宗教自身的復雜性,以及不同歷史時期社會需求的不同,宗教的社會作用呈現出復雜的表現,具有積極與消極的“兩重性”。
  
  社會主義時期宗教的社會作用仍然具有“兩重性” 第一,宗教在社會主義時期可以發揮積極作用。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社會主義時期宗教自身面貌總體上是健康的、積極的。廣大信教群眾(包括宗教界人士)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積極力量;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信教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宗教教義和宗教道德中的積極因素對鼓勵廣大信教群眾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標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社會主義社會為宗教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創造了有利條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整體上符合包括信教群眾在內的全體中國人的意志,為凝聚信教群眾提供了條件,客觀上為宗教發揮積極作用提供了社會環境。
  
  第二,社會主義時期宗教社會作用具有消極性,這主要是由宗教自身的消極性特別是宗教的工具性功能衍生出來的。在2001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江澤民用了較大篇幅論述了宗教作為工具或手段,被各種社會政治力量利用,產生不同社會影響的特點。他指出:從宗教產生之日起,各種政治勢力就把宗教當作一種重要手段,或者以宗教的名義來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圖和戰略,宗教往往成為社會各種勢力爭取和利用的對象,在當今世界上,宗教更是為各派政治和社會力量所加緊利用;宗教可以成為強大民族推行擴張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為弱小民族反抗強權的精神旗幟,當狹隘民族主義與宗教極端主義相結合時,就有可能產生很大破壞力;國際敵對勢力一直把民族宗教問題作為對社會主義國家、對他們不喜歡的國家進行遏制和顛覆的重要手段。
  
  宗教發揮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關鍵在引導
  
  在2001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江澤民指出,在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的社會正處在深刻變革時期,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格局復雜變化,人們的思想觀念日趨多樣,一些人從宗教中尋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眾生活中的影響有所增強;新世紀新階段,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的滲透不斷加劇,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宗教問題的復雜性突出起來;我國宗教社會作用的“兩重性”也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和新情況,處理得好,就會對社會發展和穩定產生積極的作用,宗教的積極因素就會得到更大的發揮,處理得不好,就會產生消極作用,甚至會產生很大的破壞作用。宗教發揮積極作用或消極作用,關鍵在國家和社會對宗教的引導。
  
  “兩重性”論的時代價值
  
  中國共產黨人關于宗教社會作用“兩重性”的認識,反映了執政黨在宗教理論認識上的深化和發展,對于正確認識和處理宗教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一,拓寬了考察宗教現象的理論視野,具有方法論意義。宗教主要起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見仁見智。馬克思主義認為,不要抽象地談論宗教的本質和作用,因為“宗教本身既無本質也無王國……只有到宗教的每個發展階段的現成物質世界中去尋找這個本質。”也就是說,必須了解宗教在特定社會環境中的精神追求、價值判斷、道德標準和政治意向等方面,把握宗教適應特定社會的態度和方式,只有這樣才能準確評估宗教的社會作用及影響。
  
  第二,明確了宗教工作主要是引導宗教發揮積極因素。自從2001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宗教有積極因素以后,宗教工作重心就越來越傾向于引導宗教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2006年,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2007年,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提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的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中學習時又強調指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
  
  第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團結信教群眾。中國特色宗教社會作用“兩重性”論的探索歷程和主要內容表明,隨著我國各宗教自身面貌變化和與社會的不斷適應,我們黨已從過去那種較多強調宗教的消極作用,轉變為更多地著眼于宗教的積極面,著眼于如何最大限度地調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積極性,推動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和諧相處。這種對宗教的肯定性認識得到宗教界的高度贊譽,對團結信教群眾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有重大意義。
  
  第四,為我們全面認識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因素進行政治活動提供了依據。
  
  宗教具有工具性功能,它在與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交織互動中發揮社會作用。國內外一些勢力利用宗教因素進行的活動實質上是披著宗教外衣的政治活動。所謂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因素進行政治活動,是指境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從事各種違反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活動。具體可以劃分為兩方面的情況:一是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作為滲透的工具,打著宗教旗號,企圖顛覆我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我國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不法活動;二是境內外宗教團體或各種不同類型的宗教信仰者以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手段,在中國廣泛傳教,進而企圖控制我國的宗教團體和干涉我國的宗教事務。敵對勢力利用宗教的目的不僅在于擴大某種宗教的影響,更在于在意識形態領域同我們爭奪群眾,從根本上動搖我們黨的執政基礎,本質上是政治活動,對此,我們應給予充分認識。
  
  總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社會作用的“兩重性”是客觀存在的,必須客觀地加以認識,積極地加以引導。正因為如此,黨和政府把宗教工作目標確定為引導宗教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使宗教成為社會和諧因素,使信眾成為國家建設的積極力量,使宗教朝著符合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方向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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