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和解是“不計”前嫌,不是“不記”前嫌。記住過去的災難和創傷不是要算賬還債,更不是要以牙還牙,而是為了厘清歷史的是非對錯,實現和解與和諧,幫助建立正義的新社會關系。對歷史的過錯道歉,目的不是追溯施害者的罪行責任,而是以全社會的名義承諾,永遠不再犯以前的過錯。
一位以色列軍官在接受采訪時,談起他指揮的一次小規模軍事行動。這次行動誤殺了一名以色列士兵。當問及這位士兵的名字時,軍官說他不記得了。報道在以色列引起了公憤。人們責問,這位軍官怎能這樣輕易地忘了士兵的名字?他的遺忘是普通的健忘,還是一種道德過失?如果是道德過失,那么涉及的是什么樣的道德?我們有記憶過去的責任嗎?如果有,那是為什么?我們該記憶的是什么?誰是這個“我們”?
著名倫理哲學家馬格利特在《記憶的倫理》中提出了對這些問題的思考。記憶,是從小就困擾馬格利特的問題。馬格利特是猶太人,父母都是納粹大屠殺的幸存者。作者小時候就經常聽到父母為記憶和遺忘的問題爭論。母親說:猶太人已經被無可挽回地毀掉了,只有很少人殘存下來。我們幸存者惟一的使命就是建立一個記憶的共同體,像靈魂的蠟燭,永遠守護著對死者的記憶。馬格利特的父親卻不以為然。他說:我們幸存的猶太人是人,不是蠟燭,讓一個大活人僅僅是為了守護對死者的記憶而活,這怎么行?我們不能這樣,我們應該把握現在,面向未來。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中長大,馬格利特對記憶自然有特別的感受。
道德和倫理
忘記曾經生死與共的戰友的姓名,犯下的不是道德的“羞辱”之罪,而是倫理上的“背叛”
為了討論上面提到的問題,馬格利特對“倫理”和“道德”作了區分。“倫理”關乎與我們有特別關系者的責任;而“道德”則是我們對一般人或對人類的責任。前一種關系深厚,后一種關系淺淡。決定深、淺差別的是共同分享的過去和記憶。馬格利特寫道,“深厚的關系有父母子女、朋友、愛人、同一國人等特點,這種關系扎根于共同的過去和共同的記憶。淺淡的關系則基于同為人類,或者同為人類的某一方面,如同為女人,或同為病人。深厚的關系存在于親近者或親愛者之間,淺淡的關系一般是與陌生人和遙遠者。”(7,以下引文皆在括號中注明頁數)
正是由于人際關系有深淺之別,責任有倫理和道德之分,所以應當明確:“記憶”是一種特別與倫理有關的責任。道德關乎所有的人或人類,特點是“地界寬而記憶短”。與此相反,倫理關乎個人或密切群體的關系,因此而具有“地界窄而記憶長”的特點。(8)記憶成為深厚人際關系的關鍵,“記憶是維持濃厚關系的黏合劑,有共同記憶的群體,才有濃厚關系,也才有倫理。由于記憶在黏合濃厚關系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記憶成為倫理關注的顯著對象,倫理要告訴我們的就是如何營建人際的深厚關系。”(8)人跟人的關系中有記憶的倫理責任。在特殊的情況下,人還有記憶的道德責任。對“那些侵害人類的兇惡罪行,尤其是當普遍分享的人性本身受到攻擊的時候”,盡管這些兇惡罪行發生在別的國家,或者發生在過去,每個人都有記住這些罪行的道德責任。(9)“倫理”或“道德”所涉及的人際間關系有所差別,倫理和道德著重的價值也有所不同,“道德關乎尊重和羞辱”,“倫理則關乎忠誠和背叛”。(8)倫理主要是對“自己人”的,道德則是也兼及“外人”。倫理總是有一個“我”的中心,因此有傾向和偏好;而道德則是普世的、不偏不倚的、我他無別的。
從這個區分來看,一般人在那位以色列軍官那里看到的“道德過失”,實際上是一種“倫理過失”,因為那位軍官和士兵間存在的是一種特別的“濃厚關系”,那就是同生共死的“戰友”。忘記這樣的戰友的姓名,犯下的不是道德的“羞辱”之罪,而是倫理上的“背叛”。軍官記不起自己的部下,還能說是關愛他們嗎?布羅茨基(Joseph Brodsky)在《朱可夫之死》一詩中,對這位前蘇聯元帥提出過相似的問題,“他為自己的士兵哭泣過嗎?臨終之時,他想起了這些士兵嗎?”
記憶是一種源起于人際深厚關系,并幫助維護這種關系的責任。記憶特別與“關愛”相關。關愛也就是在乎、在意、當一回事。關愛是一種“朝后看”的感情,相互關愛是因為在過去有長久的聯系。我們關愛誰和記得誰是同時發生的。我們不能說,我關愛一個人,但卻記不起那個人了。(30)就關愛的關系而言,記憶不只是一種知性的記憶,更是一種感情的記憶。也就是說,記憶不只是“知道”(如記住孩子的生日),而且是“感受”。感情的記憶留住的是對共同事件的感受。這種感受是可以與他人分享的,它可以是愉悅的(例如歡欣、懷念、喜悅),也可以是不愉悅的(如憤怒、厭惡、恐懼)。既然深厚的人際關系含有倫理責任,能否擁有相同的記憶便成為人際關系是否真正深厚的一種測試。
遺忘、寬恕和悔過
認真對待過去的嚴重傷害,要依靠“寬恕”,而不能要求“遺忘”,更不能強迫遺忘。
在討論“記憶”時,馬格利特特別提出了“原諒”和“忘卻”的問題。群體內部過去發生過的各種嚴重傷害,是人際和諧的重大破壞因素。這些嚴重的傷害可能是個人對個人的,也可能是群體對群體的、社會的某個利益階級或集團對社會其他成員的。除非能認真對待這些嚴重傷害,努力彌補傷痕,爭取和解,社會和諧不可能真正達到。
認真對待過去的嚴重傷害,要依靠“寬恕”,而不能要求“遺忘”,更不能強迫遺忘。馬格利特指出,當今世界的“人本道德”關于“罪過”和“寬恕”的概念中滲透著古老的宗教意識,它本身就是人類記憶的結果。馬格利特寫道,“寬恕可以指抹去罪過,也可以指遮蓋罪過。遮蓋的意思是不忘記,但不再計較。”對于任何一個受了傷害的人,不能既要求他寬恕,還要求他忘記傷害。強迫他忘記傷害,這超越了凡人能夠承受的限度。馬格利特說,“只有上帝才能既原諒又忘卻。”(18)但是上帝的忘卻和凡人的忘卻是不一樣的。“上帝的忘卻指的是把罪惡者從死后永生者名簿上除名,讓他注定永遠消失。”(190)因此,被上帝忘卻就成為一種最可怕的懲罰。
在世俗社會中,群體共同承擔和面對過去的創傷記憶,這當然不是為了將某一方詛咒為非人,然后名正言順地將之消滅。革命暴力曾這樣對待過記憶。倫理政治的理想和革命暴力不同,它要實現的是寬恕與和解,擯除暴力和報復。倫理政治因此不得不特別重視寬恕和忘卻的關系。1990年代南非的種族和解就是這樣一種倫理政治的體現。白人種族主義統治對南非的黑人造成了巨大的創傷。白人統治結束后,南非走上一條尋求種族和解的道路,昔日你死我活相互傾軋的各黨派,組成了一個新的民主政府。他們為世界創造了一個寬恕與悔罪的公共政治模式。以南非前開普頓大主教、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圖圖為主席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引導南非社會,不僅僅披露白人種族統治的殘酷內幕、曝光那些令人發指的罪行,也不僅僅給受難者傾訴苦難的機會,而且還給作惡者承認其罪行并請求寬恕的悔罪機會。
在倫理政治中,寬恕不是將非正義的過去一筆勾銷,一忘了之。寬恕是對過去的人際恩怨不再計較,但不予遺忘。馬格利特將這樣的寬恕比喻為人類學意義上的“禮物”。(195-196)它的作用是維護人際互往關系。送禮和接受禮物,都是在接受一種禮尚往來的義務和約束。同樣的道理,寬恕應當對被寬恕者有約束作用。被寬恕者理應誠心接受寬恕,并與寬恕者一起建立一種高尚坦誠的關系。倫理政治便是要不斷在公共生活中促成這樣的和解。
社會和解是“不計”前嫌,不是“不記”前嫌。對他人有非正義行為或傷害者更是沒有理由命令或強迫被傷害者忘記過去,并甚至為此篡改過去的歷史真實。就像贈送禮品一樣,受傷害者理應寬恕,但并無非寬恕不可的義務。和記憶一樣,寬恕是一種以意愿為前提條件的行為,因此,它們本身就是某種價值選擇的結果。
一個人看病求醫,他接受醫生忠告和建議的前提條件是他想恢復健康。他也可以對健康根本就不感興趣,健康成為一種他根本不在乎的“好”或價值。同樣,如果人們有意愿形成一種比純粹陌生人要深厚的人際關系,那么他們就應當對過去有完整、真實的共同記憶。他們當然也可以選擇那種各自孤獨存在的人際關系,因此把權力、利益、物質欲望等等看得比人際的交流、承諾和信任更重要。如果他們做這樣的選擇,那么等待他們的只能是散沙型的群眾社會。
在通常情況下,為了選擇一種與暴力報復惡性循環不同的人際關系,即使是飽受冤屈和傷害的人們也會作出寬恕的選擇。但是,這種選擇只有在以前的施害者也選擇悔過時才有意義。社會和解不只是受害者的責任,它同時也是施害者的責任。受害者給施害者的是寬恕,而不是遺忘。施害者向受害者請求的也應該只是寬恕,而不是遺忘。
馬格利特指出,“如果是單純的遺忘,那就不是真正的寬恕。”為什么這么說呢?那是因為,“寬恕是一種有意識的決定,為的是改變自己的態度,為的是克制憤怒和報復心。忘卻也許是制怒和不報復最有效的法子。但是,由于忘卻只是一種忽略而非一種決定,忘卻并不是寬恕。……一個人決定寬恕,就不再對舊日的怨屈憤憤不已,不再向別人講述,結果可能是漸漸淡忘,或者忘了過去的傷害有多么深重,從道德或倫理上說,這種忘卻的分量是極重的。”施害者有承認過錯和表示懺悔的責任。記住自己的過錯,這本身就是一種道德責任。(193)
對歷史的過錯道歉,目的不是追溯施害者的罪行責任,而是以全社會的名義承諾,永遠不再犯以前的過錯。道歉者因此可以是對歷史過錯或罪行完全不負有責任者。2007年5月是英國在美洲建立第一個永久居民區400周年。美國維吉尼亞州正在積極準備紀念活動。州議會于2月底以97票對0票通過一項決議,對歷史上奴役黑人和欺騙印地安人表示“深刻歉意”。道歉提案的主要發起人是45歲的州議員唐納德·麥克伊欽(A.Donald McEachin)。麥克伊欽的祖先就是黑奴。作為州議會議員和黑人的一分子,他既是一個道歉者,又是一個接受道歉者。麥克伊欽對記者說,“我們這里的所有人,有的是奴隸的后代,有的是奴隸主的后代,但我們擁有共同的歷史。正因為如此,我們今天才能坐在一起。”
記住過去的災難和創傷不是要算賬還債,更不是要以牙還牙,而是為了厘清歷史的是非對錯,實現和解與和諧,幫助建立正義的新社會關系。道德的公共政治中,領導人道歉不是替人受過,而是舉行一種社會洗滌的儀式。麥克伊欽說,“承諾很重要,表示悔意和道歉很重要,這些都是治療歷史創傷所必不可少的。”
記憶的倫理的道德責任
馬格利特強調,所有的人性災難都必須依靠“道德見證人”才能保存應有的記憶
在深厚的人際關系中憑借共同記憶來形成“我們是誰”的意識。擁有某種共同記憶的“我們”和不擁有這一記憶的“他們”之間因此區別出親疏不同的關系。然而,記憶既可以是自然的人際關系黏合劑,也可以是外力控制、操縱和利用的對象。因此,馬格利特格外擔心有人把“記憶的倫理”誤解或故意歪曲為“記憶的政治正確”。
這種政治正確的記憶往往被美其名曰為“傳統”,馬格利特稱其為“傳統主義”。他指出,在記憶的倫理和傳統主義之間可能存在一種似是而非的關系,“顧名思義,傳統主義主張的是忠誠于過去,而記憶的倫理則是要弄明白,就記憶過去而言,這種忠誠究竟是指什么。”(10-11)馬格利特實際擔心傳統主義會把過去營造成一個用來支撐某個政權統治合法性的神話。馬格利特引用英國作家拉爾夫·英格(William Ralph Inge)的話說,“一個人可以在刺刀上造一個王位,但卻不能坐在上面。”越是靠刺刀得到的王位,越需要武斷營造某種正統的傳統,某種單一的、決不允許別種解釋的“光榮歷史”神話。馬格利特的結論是,“在傳統主義和非民主統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11)
非民主統治往往把民主制度描繪為一種個人主義中心的、沒有共同記憶的人群關系。馬格利特指出,這種看法是不對的。民主有民主的記憶,例如“憲政的民主體制,它的合法性基礎不僅是現在的選舉,而且也來自過去的文件。憲法是(民主)群體分享的記憶的構成部分。”在民主制度中,民眾首先忠于的是“共同的憲法、制度和公正程度”以及這些成就形成的傳統。(12)
營造單一的記憶神話和壓制不同記憶必然是同時進行的。這兩者都涉及“集體記憶”的問題。馬格利特對“集體記憶”作了“共同記憶”和“分享記憶”的區分。馬格利特用1989年12月發生在羅馬尼亞首都布加勒斯特的歷史事件來說明這兩種集體記憶的區別。成千上萬的羅馬尼亞群眾在布加勒斯特廣場上對獨裁者齊奧塞斯庫發出噓聲,人民的起義終于導致了獨裁者的滅亡。馬格利特寫道,“試想,如果齊奧塞斯庫依靠殘暴的秘密警察(那些惡名昭著的國安警察),奪回并穩住了政權,在當時羅馬尼亞的恐怖統治下,誰還敢再提發生在廣場上的事情?(但是)每一個親身經歷或在電視上看見過這件事情的羅馬尼亞人又都會記得這一幕景象。在這種情況下,群眾在廣場上的噓叫便只能是一種共同記憶,但不可能是一種分享的記憶。”(50-51)
共同記憶是指個人記憶的聚集,“所有親身經歷者的記憶聚合起來就成為共同記憶。”共同記憶是相對而言的,“一個社會中記得某件事情的人數超過了一個門檻限度”就可以稱作為共同記憶。(51)共同記憶會隨著事件直接見證者的遺忘或消滅而變得不那么共同。例如,到今天為止,在中國還不會有人懷疑“文革”是一種共同記憶。但是隨著時間的流失,隨著直接經歷者的逝去,情況就必然會有所改變。
分享的記憶則不單單是個人記憶的聚合。記憶必須在公共空間中有自由交流,才會成為分享的記憶。分享的記憶以自由的公共交流為條件,因而成為一種具有公共政治性質的記憶,“分享的記憶融合和標定事件記憶者的不同角度。”(51)布加勒斯特廣場上人群的記憶,雖然每個人都只是從自己的特殊角度經歷了事件的一個碎片,卻可以融合成一個整體事件。其他沒有親身經歷的人也可以“通過敘述的途徑”分享他們的記憶。
分享的記憶是以現代社會記憶分工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公共事件不必每個人都非得有機會親自見證,但必須有人親自見證,必須有自由暢通的渠道讓人們分享見證。例如在今天的中國,“文革”直接見證者就擔負著記憶“文革”的特殊記憶分工責任。雖然有共同的“文革”記憶,但未必能形成真正分享的記憶。馬格利特強調,所有的人性災難都必須依靠“道德見證人”才能保存應有的記憶。
大屠殺幸存者的見證為其他災難見證設立了重要的先例。大屠殺見證者、作家埃利·威塞爾(Elie Wiesel)說:“如果說希臘人創造了悲劇,羅馬人創造了書信體,而文藝復興時期創造了十四行詩,那么,我們的時代則創造了一種新的文學———見證文學。我們都曾身為目擊證人,而我們覺得必須為未來作見證。”
威塞爾本人就是這樣為未來作見證的。他于1928年出生在匈亞利和羅馬尼亞邊境的一個小城。1944年春天,德國納粹從他的家鄉押解1.5萬名猶太人到奧斯維辛集中營。15歲的威塞爾就是其中的一個。戰后,僥幸未死的威塞爾把自己在大屠殺中的經歷寫成了《黑夜》一書。他于1986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授獎者稱他是“人類的信使”,贊揚他記錄下了“在人類遭受極大羞辱和徹底蔑視時的個人經歷”。威塞爾把保存苦難受害者的記憶當作自己的使命。他寫道,“歌德說,人在悲痛時會沉默,這時候,上帝便把歌唱悲傷的力量給了人。從此,人再也不可能選擇不歌唱。……我為什么寫作呢?為的是受害者不被遺忘,為的是幫助死者戰勝死亡。”
個人的和集體的記憶
我們應該記住的是那些“直接毀滅共同人性”的事情
馬格利特借用心理學研究的“閃光燈現象”來說明個人記憶與分享的記憶間的關系。他舉了好幾個例子來說明,不同身份的人對同一事件記憶的閃亮程度、清晰和深刻程度是不同的。黑人對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博士遇刺的記憶就和一般白人不一樣,白人記憶肯尼迪總統遇刺,德國人記憶柏林墻倒塌也與其他人群有異。(51-52)每一種個別的記憶都只是記憶者通過個人經驗與某個共同記憶空間的局部聯接,這種局部的聯接必然是偏見的,必然不等于就是共同記憶對象本身。
經歷過歷史人性災難的人們,幸運的和不幸運的,都只能擁有對過去的局部、零碎記憶。例如,每一個經歷過“大屠殺”的人都必須以各自的閃光燈方式把自己的記憶溝連到對“大屠殺”的分享記憶中去。即使他們的閃光燈并不全然可靠,但只要敘述出來,記錄下來,流通到公共信息的交流中去,就都會成為有用的歷史證據。這是馬格利特所說的“共同記憶分工”。它指的是,“群體中的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都有責任努力確保記憶被保存下來。但這不等于每一個人有責任記住一切。保持記憶的存活也許要求群體的每一個成員都至少應該有一些記憶,但要求也僅此而已。”(58)
后代人從前代人或者再前代人那里獲得記憶,這是馬格利特所說的“歷時記憶分工”。它指的是,“作為記憶群體的一員,我與前一代人有記憶的聯系,他們又和更前一代人的記憶相聯,如此類推,直到直接見證事件的那一代。”但這有一個限度,當一個歷史的所有見證人都死去后,“分享的記憶也就成了記憶的記憶,也就不再是歷時的記憶分工了。”(59)因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國,沒有人可以用“缺乏‘文革’的直接經驗”為借口來推卸自己那一份在群體內的記憶責任。如果他不記憶,那不是因為直接記憶者已經沒有了,沒法再記憶,而是因為他拒絕接受自己那一份隔代但不斷代的記憶分工。放棄了直接見證者的個人記憶,就從根本上斷絕了集體記憶的可能。
個人的記憶轉化為集體的記憶,在這個過程中起作用的不僅是苦難經歷者的見證敘述,而且還有公共傳媒所敘述的災難故事。1978年美國三大商業電視臺之一的NBC播放了電視連續劇《大屠殺》(Holocaust),收視觀眾達..2億,是美國人口的一半。NBC在1979年重播此劇后估計,在美國和歐洲的觀眾有2.2億之多。就在第一次放映三星期后,卡特總統宣布設立一個為在美國建立猶太人大屠殺博物館的籌備委員會,這個籌備委員會的主席就是威塞爾。1979年初《大屠殺》在德國播放后,正在德國興起的“希特勒熱”消失在公眾輿論的譴責之下。在公眾語言中,“最終解決”這樣的中性詞從此被“大屠殺”這個帶有道德譴責的詞取代了。
人類以人性道德的理由記憶。哪怕對那些與我們關系不深的人們,我們也與他們由人性道德的記憶而聯系在一起。借由人類共同創傷的記憶,各種社會群體、國族社會,有時候甚至是整個文明,不僅在認知上辨認出人類苦難的存在和根源,還會就此擔負起一些重大責任,警惕袖手旁觀的冷漠。對于人類共同的災難,馬格利特探究的不是我們“愿意”記憶什么,而是我們“有道德責任”記憶什么。他的回答是,我們應該記住的是那些“直接毀滅共同人性”的事情。(89)對此,里爾(Jonathan Lear)在《紐約時報書評》的評述中寫道,“馬格利特是一位人道的思想者。他的哲學總是聯系著我們為人的復雜性。為了人能變得更好,為了人能更了解自己,他一直在孜孜不倦,鍥而不舍。”
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1951年生于荷蘭,現為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哲學教授,《記憶的倫理》是馬格利特又一部引起學界注意和討論的著作。

Avishai Margalit(馬格利特),The Ethics of Memor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記憶的倫理》)
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