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報》被指責不實報道侵犯了中央電視臺前女主持人文清的名譽權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據悉,《重慶商報》因在文娛版面刊登《車禍后不接電話也不賠償 央視主持人文清跩什么》的報道,被曾經擔任過中央電視臺女主持人的文清訴至法院。文清指責重慶商報社向社會公眾散布虛假新聞,使其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當記者隨意在百度上輸入“媒體侵權案”時,竟顯示出數百個網頁搜索結果。據了解,現今國內很多主流媒體每年都會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來應付“侵權官司”。媒體侵權早已不是新鮮詞。但頻率高了就應該麻木嗎?“債”欠多了就可以不理不還嗎?每天,我們被媒體所引導著,但也有人說,我們也許是被誤導著。面對此,追求速度的媒體們是否應該停下來反思一下呢?媒體以報道真實為己任,但為什么還有那么多被報道過“真實”的當事人會因為自己的種種權利苦于與媒體“糾纏”呢?媒體又應該從中吸取什么教訓呢?
媒體當以真實為己任
“《重慶商報》認為其報道是在一個網上帖子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對這起事件的關注報道,不是造成文清名譽被侵害的‘根源’”。那根源何在?文清的代理律師稱,《重慶商報》刊登的報道和原帖有多處不同,比如:原帖說的是“刮蹭”,《重慶商報》改成了“車禍”;原帖說的是“文清接了電話”,《重慶商報》改成了“文清不接電話”;事情最后是文清委托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修理,《重慶商報》改成了“拒絕賠償”等。“新聞來源于不客觀的方向,主觀認為是新聞的要害,客觀報道才是新聞的核心。”北京天水澤龍律師事務所熊智律師如是說。每個人都應有個最基本的世界觀和價值觀,我們應怎樣去排列自己的道德秩序,這是個倫理問題,倫理不能錯。新聞也一樣,新聞倫理錯了——來源錯誤,必然會導致很多問題的出現。
《重慶商報》不實刊登文清事件后,被大量網絡轉載,其中包括搜狐、新浪這種影響力較大的網站。也正是由于他們的關注,使這篇原本點擊量不超過150萬的帖子迅速演變成瀏覽量超過1億的“焦點消息”。“由于編輯每天要接觸很多信息,不可能每條去核實。至于怎么把關,這是個人的價值判定問題。對于一些嚴重不合事實或離譜的信息,會核實或不登。”一位主流網絡媒體的編輯透露道。但是新聞最大的敵人就是不經核實地采集信息,只有客觀信息才可以加以評述,否則沒有基礎。沒有基礎的一切言論都可能導致失敗,這種失敗潛藏的危險不可小視。
點評:不管社會如何發展,核心不能偏離,核心就是特點。如果一個行業沒有特點的話,就不能稱為行業了。如果不把握行業特點,就很可能丟失自己的行業。這種恒定的規律應被媒體正視。
防止重“賣點”輕“核實”
“《重慶商報》認為其行為遠達不到‘嚴重損害文清名譽權’的程度,涉案報道也不是‘嚴重失實’”。“嚴重只是個修飾詞,不能用嚴重與否來界定,核心詞是侵犯權利,侵權就已經是個錯誤”。熊智律師強調。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很多媒體為了追求眼球效應,喜歡拿明星名人說事兒,甚至炒作緋聞。文清也在自己的聲明中指出“對于許多有關本人的可能與事實有出入的一般報道或消息,我所采取的是容忍和寬容甚至是一笑了之的方式坦然面對和承受”,其實這樣的態度和做法在明星名人中并不少見。據記者了解,當下國內有很多“八卦”雜志或報紙、少量網站的娛樂版塊經常派出記者“跟蹤”明星,捕風捉影地拍照,然后大肆發揮想象力。不可否認,這種看似“雙贏”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既提高了明星的“知名度”,又增加了媒體的“賣點”。
點評:量變會產生質變,媒體利用明星做賣點終究不會長久。不要認為一篇不實或過度的小報道不會產生什么后果,也許短時間小范圍內不會,但事物的發生發展往往不在人的控制預料中。所以,媒體不可有僥幸心理。社會價值才是最大價值
《新京報》記者楊林認為:“明星借助媒體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那他們就應該付出相應的代價,他們的生活和大部分的隱私就應該公布于眾。”明星是公眾人物,明星之前加了個公眾,也就是說他們負有社會責任。這時候,社會對他們有一個要求,不能完全把隱私權歸屬于自己。但是有限度的。問及這個“度”的把握時,熊智律師談到:“不能因為媒體的過分關注而降低他們的公眾評價。公眾評價是一種社會價值的體現,如因為媒體單方面的不客觀行為降低了明星的社會價值,造成了傷害,那就失去了度的平衡。”媒體同樣也有社會價值,和明星一樣,這個組織的社會價值很大程度上也建立在公眾評價上。公眾被媒體“熏陶”著,同樣也會產生相應的感知和評價。公眾不僅包括閱讀者、觀看者,也包括被報道者,這兩方面的評價都很重要。若其中一方對媒體有了不信任感,對媒體來說都將導致相當程度的危害。所謂“蝴蝶效應”就是此道理。
點評:媒體應該從同行的錯誤中得到啟示,重視新聞價值的同時,不要忽略了自身的社會價值。社會價值才是最大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