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發布《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芮立新表示,該草案針對“用人單位肆意延長試用期”、“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員工青春期”、“惡意欠薪”、“逃避養老保險等義務”等五方面問題,均制定了更為具體、更具操作性的條款,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
合同終止單位要掏“補償”
《勞動法》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一些單位借此只簽訂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僅用員工青春期的現狀。《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要按照“滿半年支付半月工資、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
試用期按性質分為三級
《勞動法》對試用期沒有明確要求。這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加工制造業,旺季時大批量招工,試用期一直延遲至旺季結束。待企業對員工需求減少后,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可以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依據工作性質,將試用期分為三級: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事實勞動關系=無限期合同
目前,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國內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企業簽訂率更低。
《草案》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特意針對“已存在勞動關系,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現象,作出事實勞動關系認定,“除非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種情況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如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企業惡意欠薪應加倍“償還”
《勞動法》中因對惡意欠薪懲處手段不強,惡意欠薪現象頻發,一些地區屢次發生民工集體討薪事件。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工資,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外,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與勞動者惡意串通訂立勞動合同,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沒有社保員工可解除合同
《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義務未做硬性規定,用人單位以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草案》列舉了5種情形,在該5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為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試用期間。
同時規定在兩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決勞動合同、無須通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