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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彤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報記者 申欣旺
記者:
最近楊麗娟香港追星事件引發了很大的反響,這個女孩不上學、不工作,13年苦追劉德華,最后釀成父親投海自殺的悲劇,楊堅持再見劉德華,要求其向楊父道歉,并賠償50萬元。您了解這個事情之后是什么感覺?
史:
這個事情讓我感到很震驚,不僅僅是因為最后造成的悲劇,對歌迷喜歡的明星造成的傷害,楊本人家破人亡,而且從社會角度來看還引發了一些不健康的思維。
我剛才到百度網搜索了一下,對劉德華的支持非常集中,而對楊的批評則出現了很多人身攻擊、侮辱和謾罵的言論。不管怎樣,楊自己也是受害者。從言論的角度來看,對他人人身攻擊很不應該。這個事件為我們的反思提供了契機。
記者:
做這個訪談的時候,有人問我“這是個道德問題,你們法制媒體從法律角度能談什么”,他們認為法律不能侵入道德領域。您如何看?
史:
我認為,這個事件既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事實上,法律與道德從來就是相連的,良好的法治可以促成良好的道德風尚形成,而良好的道德狀況也是法治實現的重要條件。
記者:
從法律角度有什么值得思考的嗎?
史:
這個事件有很多法律的問題,比如歌星的權利問題。雖然對歌迷來說,需要用最好的歌聲來回報歌迷,但歌迷也應該尊重歌星的權利,給他們相當的空間,而不能夠以一些讓人無法接受的條件要挾。第二個問題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
記者:
這個言論自由的邊界是什么樣的?
史:
我們看到,不僅僅是楊麗娟事件有各種人身攻擊、侮辱的言論,在其他很多事情,都是如此。的確,言論自由的價值在我們這個時代已經不需要再去求證,但我們都知道,權利的行使是以不損害別人權利為前提的,也就是我們說的義務問題。當然,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很難清晰地界定,楊麗娟追星事件正好可以為這種界定提供一個討論的樣本。
記者:
有什么解決辦法?
史:
此次各方之所以如此關注,我們的各種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發揮著非常大的作用。媒體報道需要尊重客觀真實規律,但同時也有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什么能報,什么不能,報媒體需要做判斷。從法律角度來說,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該引導的就引導,不能只管報道。我們現在的法律對媒體做了一般規定,比如不能散播反社會、反人類等言論,但這些都是大的原則,操作起來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比如網絡上的侮辱、謾罵,這里需要思考的是,作為傳播介質,網絡媒體是否需要、或者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這值得法學界研究。這些問題我覺得從技術上應該是可以解決的,如果技術上不能完全解決,網絡媒體也應該有專人負責。其次,媒體的報道需要自律,我們很多媒體單純在炒作,希望事情鬧大吸引讀者眼球。
記者:
您前面提到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那么法律對于道德問題和社會問題能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史:
這個關系很復雜,蘇格蘭有句法諺“法律對不仁無可奈何”,意思就是法律對促進仁慈和愛往往無能為力,該由道德去管的法律就不能摻和。有人在借用這句法諺的時候曾發問:法律可以強迫人們向災民捐款嗎?可以強行要求“愛鄰人”嗎?一般來說,人們都認為應該將法律與道德分開,否則就很難保證法律的自治性,可是要將不具愛心、不盡責任以及怯懦者都留給道德來處理,恐怕也會使人類文明大打折扣。從上個世紀來,法律與道德某種程度上又有部分合流之勢———歐美甚至在刑法中開始懲罰一些從前被認為僅僅是違背道德要求的行為。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的拉里坦市市政委員會通過了一個修改法案,規定在公眾地方向他人“作出吵鬧不雅或者缺乏道德的行為”,以及作出侵犯性的評論,均屬違法,違法者會被傳訊,罰款500美元或入獄三個月。德國法蘭克福也有過類似的判決。這種情況雖然不是主流,但美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加拿大等不少國家,都已經將見難不救、剝削無助之人以及暴利等問題,予以立法進行規制。我們國家實際上就存在很多這樣的問題,比如前面說的語言問題,我看網絡上對于楊麗娟的人身攻擊非常的多,還有見死不救的問題。
記者:
泛道德立法會不會造成法律無法執行,或者執法成本太高,造成立法空置?
史:
確實存在這個問題。主要是能不能執行下去的問題,像新加坡就對很多道德或者社會問題予以法律處罰。比如政府致力于保持清潔,對亂丟垃圾初犯處以罰款1000新幣,累犯則處以2000新幣罰款。根據1992年修訂的懲治亂丟垃圾條例,新加坡全面禁售、禁食口香糖(根據2004年出臺的新規定,要登記姓名和身份證后才能購買口香糖)。如果有人向未登記者銷售口香糖,違規者最高將被監禁兩年,并處5000美元的罰款。他們的執法不打折扣起到很大的作用。當然,這里面有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這種信仰使得他們擁有作出價值判斷的依據———什么適合做,什么不能做,做一件事會不會損害別人的權利等等,這很重要,我們的法治需要有對法律的信仰,以及自己如何正確行使權利的意識。
記者:
您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在制度層面上法律更多依靠罰則發生效力,而基礎是對法律的信仰。
史:
可以這么說,前面說到,行使權利不能損害別人的權利,這是一個原則,要做到這一點,僅靠罰則是不夠的,還需要信仰它,以它為行事準則。
記者:
我們回到楊麗娟事件,您覺得社會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史:
我覺得楊麗娟追星事件是一個悲劇,體現出道德乏力,而法律又空缺。一個未成年人不上學,后來不工作,但13年間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涉和矯正,這很不正常。我們(當然也包括政府)還缺乏這樣一種意識,履行消除將會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行為的義務。從法律上來說,父母要履行監護人的義務,比如美國弗吉尼亞洲設有“監察出席官”,要是發現學生無故曠課,有權向學生父母征收罰款,每曠課一天罰100美元;假如還不改善,對父母可處監禁20日。這就是監護人的義務,如果法律上沒有罰則,這個義務不履行也沒事,那就對下一代造成很大的影響,影響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楊麗娟追星事件,他的父母有責任,而當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責任的時候,政府應該到位。這不是干涉個人自由,你想想,一個孩子不學習、不工作,這樣的心理狀況,很難適應社會的。就說這次楊麗娟母女回去,沒有房子住,沒有生活來源,還有別人怎么看她?都可能使她們有被社會遺棄的感覺,這個時候,政府就有必要出面,比如提供心理治療,提供生活救助等等。社會有義務,這種義務既是道德的,也可以轉化為法律手段來保證執行。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