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前腐后繼”警示了什么?
嚴循東 2007年5月25日
備受社會關注的國家藥監局腐敗窩案又有新進展。記者昨天獲悉:就在鄭筱萸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當天,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原司長曹文莊,也因涉嫌受賄近200萬元和犯有玩忽職守罪,被市檢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起訴書的內容,曹文莊被訴玩忽職守的指控內容與鄭筱萸基本相同。(5月21日《北京青年報》)
在近年來曝光的官員腐敗案件中,屢屢看到受賄與玩忽職守兩罪并處的情形。玩忽職守成為貪官腐敗的“并發癥”,的確值得關注。上周受審的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被指控的第二個罪名就是玩忽職守。鄭筱萸被控在“地標”改“國標”過程中,完全將審批權下放給原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司長曹文莊。而曹文莊被控玩忽職守的事實,正是在落實藥品審批的過程中,收受錢財,降低審批標準,加大了老百姓的用藥風險,降低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藥監官員接連發生玩忽職守案,玩忽職守成腐敗“姊妹病”絕非一種巧合,而有其深層次的必然因素。
古人說:“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大凡貪官都好逸惡勞,放蕩縱欲,工作馬虎,喪失原則。他們受到享樂主義風氣的侵蝕,對事業不盡心,對工作不盡力,把心思和精力荒廢在貪圖安逸之中。他們生活上高檔次,工作上低標準。只管挖空心思從公權中牟利,無視法定職責的嚴格界限,甚至為了揮霍公款和方便撈錢,擅自降低法定底線,肆意踐踏法律賦予的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放棄履行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這一切都是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的顯著特征。
貪官從玩世不恭、玩物喪志到玩忽職守、玩火自焚,令人反思。作為執政為民、依法辦事的政府官員應該時時將法定職責銘記在心,在辦理每一件公務之時,都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辦事,既不能隨意曲解法律,降低標準,自行其事,也不能懈怠公務,該作為不作為,更不能濫用職權亂作為,搞權錢交易,也許這正是國家藥監局腐敗窩案帶給人們的又一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