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日報》報道,為了避免過激維權事件、更好地維護業主利益和社區和諧,深圳南山區粵海街道從今年3月開始,率先嘗試聘請社區民警等公職人員擔任業委會委員。
這年頭,警察可真忙:醫院請警察做副院長;城管抽調公安進行專職保障;社區請警察進業委會,似乎全國人民都需要警察,各行各業都需要警察。不過,“有困難,找民警”好像也不是這個找法——這些單位把矛盾都上交給了警察,自己是干什么吃的?而且從操作層面來看,如果轄區內的所有小區業委會都要配備警察的話,恐怕派出所全體出動也不夠用。警察只是維持社會治安的,把社會矛盾用“泛警察化”的方式來解決,實際上是很不嚴肅的。在筆者看來,各行各業中過度使用警力的做法,實際上表明了中國社會目前正面臨著內在制度與外在制度之間的深刻矛盾。
所謂內在制度,是指經由自然演化而在社會內部自發形成的習慣、規則和某些正式制度,如足球比賽規則、市場秩序、業委會內部規則等等。對于復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來說,只有這種社會自發生長起來的內在制度才最符合需求,而這種制度也只能通過廣泛的社會自治才能實現或發現。關于這一點,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沒有人能夠全面管理互聯網,但互聯網通過內部的互動卻形成了有效的倫理和規則。相比之下,外在制度則是由政府設計而從外部加諸這個社會,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內在制度只顧社會部分人群的利益,而忽略整體。這兩種制度本應相得益彰,但如果一定要用外在制度來取代社會自發生長起來的內在制度,就會出現問題。
在本次事件中,業主委員會是社會成員自發組織起來的,符合復雜社會的制度要求。當然,在內在制度形成的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如麗江花園等許多小區主要是由于內部爭吵而一度無法成立業委會,一些成立起來的業委會又無法制止過激維權行為等。畢竟,自治的傳統在中國已經丟失許多年了,特別是現代社會基于個體獨立基礎上的群體性自治行為,在中國更是罕見。所以,在建立制度的過程中不免磕磕絆絆。但解決內在制度不完善的方法應是加速培育這種制度,而不是一味試圖用外在制度來控制內在制度的走向。如果在一個社會自治網絡逐漸形成的時代,仍然不顧現實而推行那些損害市民社會內在運轉的外在規則,就必然導致監督和執行成本急劇上升,行政協調部門不堪重負,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導致行政失靈——在很多小區里,居委會已經不起作用了,也因此才會求助于警察的介入。
而“警察進業委會”的制度安排實際上預設了一個前提,即業委會是小區不和諧的根源,因此才需要監督業主和業委會的行為。但事實顯然并非如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業主們想要的恰恰是一個安居樂業、和諧的家園。而所謂“過激維權”顯然也是因為業主權益被侵害在先才會采取的行動。如果不能認識到小區不和諧及某些過激行為的真正根源,不去懲罰和規范“侵權者”的行為,而只是一味地提防“維權者”,不但在道德上不能自圓其說,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
作為一種自發形成的內在制度安排,業主委員會是一個相對理性的機構,它過濾了業主維權過程中的非理性因素,也使得社會談判成本降低。如果小區業委會在警察加入后無法像以往那樣正常運作,并且失去了小區居民的信任(外來人加入自治機構本身就會引起疑慮)的話,小區居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無法采取組織化的行為。那么,個體化、隨機化等不確定的行為必然大幅增加,到時候政府將面臨治安上更大的挑戰。同時,在一個自治型、網絡化的社會中,政府應起到的是一個居中協調和抑制強勢方的作用。用警察監督業委會無疑將使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業主方面更加弱勢、行動能力更差。而且這樣的制度設計將使得矛盾的焦點不再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矛盾,而直接成為業主與政府之間的正面對撼。政府把本來不是自己的責任硬要攬到自己身上,而且又解決不了,這樣的制度設計讓人無話可說。
總之,制度創新的動力源自社會的自我需要。業主委員會及其內部的制度規則,就是人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中自動產生、并得到國家在法律層面確認的。如果一味用政府強加的規則來管制這種內在制度的成長,必然會造成社會自發創新制度的動力萎靡不振。事實上,在2003年由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廢除了關于警察進業主委員會的規定,顯然是因為政府本身也已經意識到,這樣的治理思路將使我國的制度創新之路走進死胡同,更別提什么創新型社會了。
來源:大近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