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促進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那么,信教群眾是否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力量?宗教能否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因素?在《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地提出:要“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
眾所周知,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造成人們在認識上的局限,一些看似簡單明了的邏輯、樸實無華的真理,往往要經過實踐反復探索、認識的艱難統一。我們對宗教及其社會作用的認識,也有一個在不同時代、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強調不同的側重點、不斷深化認識的過程:從馬克思、恩格斯著重揭露,剝削階級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從精神上奴役勞動群眾,并用以維護剝削制度;到新中國成立時中國共產黨明確“信教群眾是可以團結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確寫進憲法;到改革開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進步”,提出“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進一步把中國共產黨同信教群眾的關系明確為“血肉聯系”;一直到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這一命題的提出,不是信手拈來而是深思熟慮,不是一般口號而是科學命題,不是權宜之計而是基本政策,不是簡單一說而是有豐富內涵。其提出,既有深刻的認識論根據,也有科學的方法論基礎:
——立足于“四個全面認識”。全面認識宗教產生和存在的深刻歷史根源、社會根源、認識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認識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將長期存在的客觀現實,全面認識宗教問題同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織的復雜狀況,全面認識宗教對相當一部分群眾有較大影響的社會現象。
——統籌于“處理五大關系”。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在我國社會政治生活領域,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外同胞關系。正確認識和處理這五大關系,并且把宗教關系列為五大關系之一,對于我們團結各種社會力量,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在重要戰略機遇期順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著眼于“兩個最大限度”。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中國共產黨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當然也包括廣大信教群眾的利益;中國共產黨依靠最廣大人民的力量,當然也包括依靠廣大信教群眾的力量。信教群眾也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貫徹。
立足于四個全面認識,統籌于處理五大關系,著眼于兩個最大限度,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在宗教問題上一個嶄新的時代命題——“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也就必然應運而生了。(葉小文 國家宗教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