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政策法律保護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實行民族平等、團結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強調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和睦相處。但是,由于舊社會民族壓迫留下的歷史的積淀仍然存在,侮辱少數民族、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出版物仍時有出現,甚至引發了個別地區的社會不穩定。如1989年的《性風俗》事件、1993年的《腦筋急轉彎》事件等,在西北穆斯林聚居區甚至全國引發了穆斯林群眾較大規模的抗議風波,對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和經濟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
我國政府充分尊重和保護十個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制定了一批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如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清真飯店和清真食品生產加工、供應網點,并在投資、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為防止發生侮辱少數民族,傷害穆斯林群眾宗教感情的問題,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250條規定:“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務條例》第二條規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七條規定,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得含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民委、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宗教事務局等中央有關部門先后下發文件,對涉及伊斯蘭教的出版物加強管理,嚴令禁止在新聞出版和文藝作品中出現損害民族團結、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內容。嚴肅處理了一批出現問題的出版社、報刊雜志社,收回并銷毀了一批有侮辱傷害內容的書刊,有效保護了穆斯林群眾的利益。
從理解和尊重開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文化市場出現了繁榮景象。在出版界和學術界的共同努力下,書、報、刊中研究和介紹伊斯蘭教的內容不斷增多,伊斯蘭教學術著作及通俗讀物不斷面世。對于宣傳黨的宗教政策,滿足群眾了解伊斯蘭教的需求,促進各民族各宗教相互了解和尊重,發揚伊斯蘭教優良傳統,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某些人既缺乏對宗教知識的了解,又想獵奇,吸引讀者,對伊斯蘭教有關信仰、規定,特別是對穆斯林禁食豬肉問題猜測臆斷;一些新聞出版單位的編輯人員民族、宗教政策觀念淡薄,對一些稿件存在的明顯問題視而不見,把關不嚴,導致發生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事件。還有極少數人受舊社會民族歧視思想影響,故意借此挑起矛盾,破壞團結。有些穆斯林群眾在遇到這些問題時,情緒激動,不經政府批準搞各種靜坐、示威等集體抗議活動,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趁機煽風點火、擴大事態,引發沖突甚至打砸搶事件,嚴重破壞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這方面的教訓十分深刻,引起了廣泛的反思。
為防止發生此類問題,各級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門、出版管理部門平時加強了對媒體等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基本常識的宣傳教育。在發生媒體傷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問題時,及時依法依紀處理,積極化解矛盾,挽回消極影響。近年來,經過出版管理部門、民族宗教部門、學術界、出版界、伊斯蘭教界等多方面的努力,經過多年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媒體逐步加強了對民族宗教政策及基本知識的學習,對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給予了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內部嚴格程序、落實責任、嚴格把關,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傷害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事件的發生。
伊斯蘭教團體和伊斯蘭教界配合政府向廣大穆斯林群眾宣傳法律、普及法律,強調依法辦事,引導穆斯林群眾,逐步建立起了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觀念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觀念,減少了盲目性和隨意性。與此同時,他們強調,伊斯蘭教是和平的宗教,是寬容的宗教,依據《古蘭經》中“如果你們容忍,那對于容忍者是更好的”(16∶126),“你應當忍受他們所說的讕言,而溫和地退避他們。”(73∶10)“凡能忍受而加以赦宥者,他們的那種行為,確是應該決心做的事情”(42∶43)等經訓,引導穆斯林群眾尊重伊斯蘭學術文化研究中的不同觀點,寬容對待因為不了解伊斯蘭教而造成的無意冒犯。
我們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社會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保護穆斯林群眾宗教感情的良好氛圍會進一步形成,穆斯林群眾的寬容度會不斷提高,民族團結會進一步加強,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和諧社會會越來越美好。
來源:中國宗教網 2007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