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04日 來源:東方早報
近日,針對網友的抨擊,李銀河在網上發文,為自己支持“同性戀、換妻、一夜情”等觀點進行解釋。文章一出,再次引起了網友的跟帖熱潮。
李銀河之所以遭到如此多的攻擊,關鍵在于,反對者并沒有與李銀河用同一話語體系進行論爭,沒有用權利話語來解讀李銀河的言論;甚至連一些支持她的人也犯了同樣的錯誤,以至于這種支持看起來也顯得似是而非。
用權利話語解讀與評判李銀河的言論,就是不要用道德的標準對其言論進行衡量。權利是個法律概念,是指人們在法律的范疇內,可以為或可以不為一定的行為;道德是個法外概念,是根據社會群體中大多數人或某一部分人的觀念,認為某一行為可以為或不可以為一定的行為,道德很難達成共識,其維系的標準也經常變幻不定。李銀河從權利的角度,只是說法律允許或者應當允許這些行為由個人自行選擇,那么,無論支持還是反對,都應當從這個角度與其進行論爭,而不是動輒用道德的理由否認法律權利(道德可以成為部分法律的理由,但通常只有那些對社會產生危害程度最低的道德標準入法)。當然,李銀河的言論也波及部分道德問題,比如她說:“至于一夜情,只要是單身,不僅有這個權利,在道德上也完全沒有問題。”這時就可以用道德標準與其進行論爭。
用權利話語來解讀與評判李銀河的言論,就是不要把權利與義務混為一談。義務是人們必須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因此,權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的,而義務是必須履行的。許多人一提到李銀河支持“同性戀、換妻、一夜情”,就想到全社會的人都要去做這些事情,甚至連自己也不得不去。其實,這是天大的誤解,李銀河支持這些行為只是說想要這些行為的人可以為,而不是讓那些不想要這些行為的人也要勉而為之。所以,李銀河才會很有感慨地說:“其實,誰讓你搞同性戀了?誰讓你搞一夜情了?誰讓你換偶了?我只是告訴你,想做這事的人其實是有權利的,就連你這個不想做這事的人也是有權利做的。”
現代公法的基本原理是“國家權力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公民權利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也就是說公民權利是“天賦”的,國家法律是為保護公民權利而存在,因此,國家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權利,公民當然享有。所以,一些性行為看起來驚世駭俗,但要追究其能否存在,仍然要看法律有無明文禁止,而不是法律是否賦予。一位網友的跟帖最典型地反映了這種認知上的缺失———“請問哪條法律規定有婚外‘性’的權利!?除非修改婚姻法!”照此推理,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我們有吃飯的權利,難道我們因此就不能吃飯了?
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為了自由,我們才服從法律。”而公民自由的底線在哪里呢?穆勒作出了經典的剖析:“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所以,我們認為,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行為是公民的自由,當然也就是公民的權利。李銀河在對待“同性戀、換妻、一夜情”問題上,始終是秉承了這一對于權利和自由的基本認識,她正是基于這些行為不影響他人的權利的基礎上,認為這些行為僅僅是個人私生活范疇,因而也應當成為個人的權利。(楊濤)
圖片說明:李銀河,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當今中國最著名社會性學家之一。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