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第十一章
嚴循東 2007年4月2日
【原文】:卅輻同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也。然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埴器之用也。鑿戶牖,當其無有,室之用也。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譯文】:三十根輻條匯集到一個轂中,轂的空虛(使得車子得以運轉),成就了車的功用。點火燒粘土,制作器皿,器皿中的空虛(使其可以容納東西),成就了器皿的功用。開鑿門窗(使光線可以射入,人和空氣等可以出入),成就了房間的功用。(“有”給人帶來功利,是因為“無”在起作用)所以應把“有”當作(“無”帶來的)利益,把“無”當作(帶來種種利益的)功用。
【注釋】:三十根輻條共同圍繞一個輪軸,光看一個車輪 ,它亳無用處,一旦組合成車,它又有極大用途。一堆粘土孤立看來,毫無價值,但燒制成器皿,又能顯現它的價值。就是擺在一邊的門和窗,不將它們用于房屋建造,也是廢物一堆。因此,客觀物質總有其利用價值,就是看起來毫無用處的事物,也可以化無用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