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面對全國招錄公務員,其中確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只要經過檢查,排除了肝炎的,也可以錄用。只要符合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殘疾人也應在公務員招考范圍之內。(4月1日新華社)
機關的大門應該更多地向殘疾人開放,這不僅是道德的命令,而且也是法律的要求。今年2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三條就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機關等單位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這樣的義務意味著不僅要求機關在招考公務員時向殘疾人打開大門,而且更要求機關大門在更大程度上向殘疾人開放:如政府采購中優先使用福利企業的商品,再比如在附屬編制的使用中優先使用殘疾人。我們必須明白,對殘疾人來講,在很多時候“平等就是歧視”,為了讓殘疾人獲得實質的平等,我們政策必須更多地向殘疾人傾斜,機關在這一點上更應為社會做出表率。
讓那些智障患者、盲人朋友與正常的健康公民一起競爭就業機會,雖然有著平等的形式,但是其結果卻必然是事實上的歧視:他們中的大多數競爭不過身體健康者。這樣絕對的平等卻導致了絕對的不公正,為了正義,身為弱者的殘疾人應該得到補償。
當然,很多公務員的崗位事實上并不適合殘疾人,所以說,補償應該是從這些方面給予的:當政府錄用非公務員編制人員時(如打字員、勤雜工、電梯工、停車場的管理人員),這些工作應該優先向殘疾人傾斜,甚至這些職位可以專門為殘疾人保留,以體現政府工作的公共性。同時,公共行政也要求政府的服務的采購應該更多地向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傾斜,通過為殘疾人創造就業的機會更多地造福于殘疾人,從而顯示公共行政的倫理性。
但我們發現,很多本可以屬于殘疾人的就業機會,卻被健康人以平等的名義剝奪了。在機關的非公務員的用工中,《殘疾人就業條例》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并不總是能夠得到保障的。而在政府采購中,過多地強調招投標,而不看重政府的倫理責任,也就使得那些殘疾人企業很難得到政府的扶持,公共行政的陽光難以通過政府采購惠及殘疾人。
所以,我們必須明白,政府對于殘疾人的就業有著特殊的責任,這樣的責任不僅僅在于在招錄公務員時平等地相待,更應該以公共行政的倫理性要求,來看待政府在這方面特殊的責任,我們希望政府不僅僅是身健體壯者成就個人理想的地方,更是殘疾人就業的有力推動者、踐行者。殘疾人不能被“平等”地歧視著,而應該因為特殊的保護,獲得實質的平等。
來源:中國醫療保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