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e.ce.cn 2007年07月13日 07:43
有學者認為,懂法律的人做壞事,比不懂法律的人做壞事更具有危害力。確實,如果沒有法律倫理,法律的純粹技術性功能可能會產生負面效應。這是因為,法律的程序技術是可以在隔離道德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操作的。正因為如此,法律業內業外的人士都認為,法律倫理十分重要。但是,人們談論法律倫理的角度與出發點卻是不同的。從業外大眾的角度來說,強調法律倫理是希望法律業內人士在職業道德規范的約束下廉潔奉公,即強調它的約束功能;從法律業內人士的角度來說,強調法律倫理是期待社會大眾能夠理解他們職業倫理的特殊性,即強調職業特點。
事實上,法律業內人士所遵循的倫理與大眾所崇尚的倫理是有一定區別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替一個他明知有罪的人辯護是完全妥當的,而且還可以收取費用,完全不必為此受到良心的譴責。相反,如果這位律師因知其有罪而拒絕辯護,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他在內心里“私設公堂”。另外,法官為民解決糾紛,不像行政官員那樣“免費”服務,而是要收取訴訟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得對當事人抱有同情心;法官在法庭上對于實施過暴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嫉惡如仇、拍案而起,而應當保持中立態度,進行無罪推定;等等。可見,法律職業者不可能像大眾那樣去思考倫理沖突,也不能完全用大眾的道德標準來檢驗自己的職業行為。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法律倫理來源于法律職業的專門邏輯,這種專門邏輯有別于大眾生活邏輯。法的發展是按照法律活動專業化和自治化方向進行的,它所帶來的結果是造就了法律職業的專門邏輯。法律職業專門邏輯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人的“技術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語言知識體系和技能思維方法;二是法律倫理中的程序倫理。法律職業特殊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現在法律程序中,所以我們稱之為“法律人在程序內的倫理”,亦可簡稱為“程序倫理”。
無論律師或者法官,其職業倫理都具體化為法律業內人士的職業道德規范,為法律規范所吸納,并受一定的限制。比如,律師可以為其明知有罪者辯護,但又受“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特定情況下允許拒絕辯護”等規范的限制。再如,法官憑借其審判技術對事實與法律進行推理和判斷時,也要受到“認真聽取雙方意見”、“判決必須說明理由”這樣的規范約束。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法官判案并不只是憑法律條文、程序或原理,還要憑良心,足見法律倫理與法律技術規范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業內人士的專業技術與職業倫理,換個角度看,也就是“才”與“德”的關系,兩者對于法律業內人士無疑都是不可或缺的。當然,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是伴隨著法律教育的過程而進行的。真正的法治符合道德、倡導道德。這種倡導不是通過以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把道德的力量附于法律業內人士的身上,讓他們成為“德才兼備”之人。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