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它曾經煥發過多少人性的光輝,但不可否認的是,見義勇為卻是日漸闕如,而“見死不救”卻是經常悲憤我們的心靈:車禍現場有見死不救,醫院之內有見死不救,無辜者被毆有見死不救……每當因“見死不救”導致生命隕落的事件被媒體報道后,我們都難免要為人情的冷漠而痛心疾首,都要作出道德的譴責和反思,然而,“見死不救”依然橫亙在中華大地,不知有多少條鮮活的生命因為它而不幸消失,也不知有多少條生命還將為此付出代價。
總要有人為“見死不救”付出代價。我們對其不能止于道德的譴責,對于一些人來說,道德的因子已經蕩然無存。再強大的譴責于他又有何意義?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說過這么一句話:“見他人陷入險境,自己有責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觀,這種見死不救的麻木和冷漠既是社會不能承受之重,也是法律的遺憾。”法律豈能對“見死不救”無能為力?
有人擔心“見死不救”會引發道德與法律的混亂。自然,法律的應歸于法律,道德的應歸于道德。但當道德的譴責對于“見死不救”已經無能為力的時候,法律必須介入。生命是最可寶貴的,面對生命的無因消失,我們首先要保障的是生命權。人活下來了,才能談其它。其實,“見死不救”入罪,不是法律將手伸到了道德的界限,而是體現了一種價值導向。見義勇為是一個基本的社會倫理,每一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見死不救”入罪,實質上是幫助道德歸位,法律的作用是保障,就是從法律的角度來懲治人們的冷漠,從而形成人人見義勇為的法治氛圍。
2007年3月4日17時左右,年僅24歲的遼寧省大洼縣農民工劉明明,在暴風雪中遭遇車禍,造成多處骨折。同行者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向警察、120求救,卻屢遭冷遇。最終,劉明明命喪狂風暴雪之中。試想,當時只要有人相救,劉明明或可保存生命。我以為,對于一般人來說,在道德的譴責和自己的利益上,都會選擇后者。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汪春蘭建議,我國應專門制定“見義勇為法”。汪春蘭代表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就是讓一些見死能救而不救者付出更大代價,以更好地伸張社會正義。
讓“見死不救”入罪,是一種價值導向,是一種“道德偏差”。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