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訪承諾制度筑起信任橋梁
涉法信訪工作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連,關系社會穩定,也是檢驗和衡量公安機關執法能力、化解矛盾糾紛能力的重要指標。涉法信訪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的各個業務部門,因此,辦好每一起案件是化解矛盾、滿足群眾訴求的有效方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07年初,為配合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保護信訪人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永新縣公安局出臺了《涉法信訪責任制工作規定》,將信訪責任貫穿于案件辦理的各個環節,以達到最大限度消除隱患、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的目的。《規定》確立了四項辦案機制:
一、首辦責任制。永新縣公安局要求全局各業務部門,依據案件管轄范圍,按照“歸口辦理”和“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案件,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化解在萌芽狀態,息訴在基層。案件承辦人必須注意發現矛盾,就地解決矛盾,把糾紛化解在本部門、本環節,避免當事人重復上訪、久訴不息。同時,永新縣公安局明確了首辦責任單位是首次受理、辦理該案件的部門,首辦責任人是首次受理、辦理該案件的人員。
二、走訪被害人制度。永新縣公安局要求,凡有被害人的案件,承辦人必須與被害人見面或到被害人家中征求意見,了解被害人的愿望和訴求,掌握被害人的思想動態,不能因為貫徹輕緩刑事政策而忽視保護被害人的權益,避免因為對案件的不當處理造成涉法上訪。
三、信訪風險評估機制。永新縣公安局要求各業務部門對辦理的所有案件實行案件信訪風險評估,由案件承辦人對所辦案件發生信訪的可能性進行預測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并根據評估情況制定工作預案,有針對性地化解矛盾,做好息訴罷訪工作。這就要求案件承辦人改變以往就案辦案的做法,不僅要熟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還要熟悉案件的社會背景和焦點矛盾,把執法辦案和化解矛盾有機結合起來。對有不確定信訪因素的“二級”信訪案件,承辦部門要向局信訪備案;對有明確信訪苗頭、存在息訴困難的“一級”信訪案件,承辦部門在向局信訪備案的同時要及時向局長報告;對未進行風險評估而出現越級上訪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目前,永新縣公安局各業務部門已對辦理的62余起案件進行了信訪風險評估,評估出一、二級信訪案件3件,均按規定制定了相應的息訴工作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