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國際-新京報
新京報訊 (記者 徐春柳) 近日,國家宗教事務局頒布《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了活佛轉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轉世活佛的審批權限分四級。
《辦法》共14條,包括轉世原則、轉世條件、審批程序、違法處罰等方面內容。《辦法》以部門規章形式頒布,將活佛轉世管理具體化,標志著我國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進一步法制化。
《辦法》第三條規定活佛轉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其次轉世系統真實并傳承至今;第三,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辦法》規定,根據活佛影響的大小,轉世活佛的審批權限分四級,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未經相應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的所謂轉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據介紹,“活佛”,意為“幻化”或“化身”。公元十三世紀,西藏成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一個行政區域。忽必烈封薩迦派教主八思巴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后,人們開始稱西藏高僧為“活佛”。 (責編:石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