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非希望工程看合作底線
2011年08月30日
最近,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青基會”)與世界杰出華商協會(以下簡稱“華商會”)共同發起的“中非希望工程”引來公眾關注,尤其是華商會的運作方式備受公眾質疑。不論華商會是否有違法行為,我們都可借此機會,來探討基金會與企業合作的問題。
基金會與其他機構合作應該有怎樣的底線?如果捐贈與基金會宗旨不符,這筆捐贈是否應該接受?
專家表示,基金會接受捐贈要考慮到對方的性質,比如煙草、賭王等的捐贈,會明顯影響人們對公益的認同,這涉及到機構合法性和企業社會責任等問題,應當忌諱。另外,基金會和企業合作不能和自身的目標和宗旨不一致。最重要的是,要防止企業利用基金會成為洗錢的渠道。
對于基金會是否應該走出國門,專家也表示,基金會并沒有很強的地域性,走出國門開拓國際資助模式也是一種有益嘗試。
接受捐贈要考慮對方性質
基金會與企業有兩種合作關系,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賈西津說,一種是給基金會捐款,企業作為捐贈方,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考慮到企業性質,有些影響人們對公益理念認同的企業基金會應該有所忌諱,比如來自煙草、賭王的捐贈,還有一些是違規企業的捐贈,比如該生產有毒食品,這是基金會選擇企業捐贈方的最主要的方面,這關系相對簡單,主要涉及到合法性和社會責任問題。
另外一種是基金會與企業合作的關系。基金會在保值增值過程中,通過與企業合作進行經營和交易,這是基金會保值增值非常重要的一塊兒,“這里的限定條件特別多,并不是和企業合作能賺錢基金會就能做,基金會的經營要考慮公益宗旨,只能有益于公益宗旨,并且經營關系是使得公益目標得以擴大,這是首要要考慮的。”賈西津說。
在通過經營使公益目標得以擴大的原則上,有很多細的規則,“比如基金會理事長與自己的相關企業交易,可能會有限制,還有基金會的交易需要公開,比如在美國,跟理事相關的交易需要申報,最主要是涉及到關聯交易的問題,這是一個行為的規制,”賈西津說,我們現在缺少對這種行為的規制,對募款行為和公益組織合作的行為都要進行相應的規制,真正的細則的規制原則涉及專業的法律問題,應該由專業和細則來規范,而不是籠統的原則。
“基金會與企業合作肯定要遵守底線。”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培峰說,“但是目前還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主要遵照長期以來形成的習慣和相關的倫理、道德,比如說一個控煙的基金會和煙草企業合作顯然是不合適的,另外,基金會和企業合作不能和自身的目標和宗旨不一致。”
也有觀點認為,青基會在與華商會合作之前,是不是應該調查華商會捐贈的資金來源是否有問題。劉培峰認為,這應該是一個很高的要求,“舉個例子,比如說有人給慈善組織捐了一筆錢,但是這筆錢可能是貪污或者受賄來的,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有過,別人給你捐了一筆錢,你還要問別人這錢是怎么來的,這個在現實中操作起來難度比較大,從倫理的角度來看這樣操作也并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