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對佛教神性形成的影響
2012年06月25日
佛陀成道五年之內,僧團和合清凈,后來逐漸開始制定廣戒;在佛陀涅盤前,留下“以戒為師”的最后教誡。從根本上說,佛教是以解脫為根本目標,即是以智慧斷除煩惱,從而證入涅盤,所以經常說“慧解脫”。“慧解脫”是追求精神的升華與超越,但是佛陀以戒、定、慧三學作為解脫道的概括。佛陀當年制戒,其目的在于“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佛教徒修行解脫,佛教能夠綿延發展。可見,戒律對佛教徒個人與佛教本身,具有根本上的重要意義。從宗教社會學的視角來看,戒律建構與詮釋了佛教的神圣性。
一、僧伽作為“表象”、“中介”、“模范”對佛教神圣性的建構
法國著名宗教社會學家愛彌爾·涂爾干將任何宗教現象分為兩個基本范疇:信仰和儀式;同時,他將世界分為兩大領域--神圣與世俗,在他看來,信仰、神話、教義和傳說,或者作為各種表現,或者作為各種表現體系,不僅表達了神圣事物的性質,也表達了賦予神圣事物的品性和力量,表達了神圣事物之間或神圣事物與凡俗事物之間的關系。儀式是各種行為準則,它們規定了人們在神圣對象面前應該具有怎樣的行為舉止。另外,涂爾干還提出宗教還有一個與巫術相區別的另一必要特征--教會。因為真正的宗教信仰總是某個特定集體的共同信仰,這個集體不僅宣稱效忠于這些信仰,而且還要奉行與這些信仰有關的各種儀式。集體成員不僅以同樣的方式來思考有關神圣世界及其與凡俗世界的關系問題,而且還把這些共同觀念轉變成為共同的實踐,從而構成了社會,即人們所謂的教會。但是,巫術缺少這樣的共同體。最后,他將宗教定義如下:“宗教是一種與既與眾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儀軌所組成的統一體系,這些信仰與儀軌將所有信奉它們的人結合在一個被稱之為‘教會’的道德共同體之內”。所以,宗教首先主張神圣,然后是相對信仰的組織,最后是禮儀(即與信仰相應的實踐活動)。所以,筆者常提倡“信仰是一種生活方式”,因為修道的生活表現了信仰,而儀軌則組織了這種信仰,這種靈感可能來自早年學習涂爾干而得到的啟示。
但是,無論對宗教是如何定義,神圣是宗教的核心觀念之一。佛教作為現存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教神圣性的建構便是體現在戒律。同時,從“制度性宗教”出發,佛教是立足于神圣的;在佛教組織內部,教義、儀式、出家僧眾象征神圣性,誦經、弘法等宗教活動代表神圣層面。在佛教信仰中,以佛、法、僧“三寶”為中心建構了信仰體系:佛是覺悟者,是教主,確立了佛教的本質和實踐,并且對佛教的發展階段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法是佛陀覺悟后所宣說的教義,是所有覺悟內容、方法等的表達;僧伽則是佛教信仰現實層面的核心,因為它具有宗教上“中介”的作用。在信仰與制度的構成過程中,個人共享佛教信仰,必須依賴一種僧伽的“中介”轉化作用,僧伽通過對教義的闡釋、信仰的指導,從而將個人的信仰“轉移”成佛教的信仰。
所以,僧伽對佛教信仰體系的“中介”功能,體現在三個方面:一、佛教的專家,必須具備正確的佛教信仰,能正確的理解佛教的世界觀、人生觀等教理學說,由正確的實踐修行,而得到深切的、體驗的開悟。所以,在經典中,經常以阿羅漢等圣者作為僧伽的代表,即是指佛教的專家。二、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僧伽通過對佛教信仰的理解與實踐,具備救渡苦難的教化能力與手段方法,且具有教化意愿,而專心致力于救渡眾生的事業。三、正法的延續者,即所謂住持正法,僧伽作為佛教神圣性特征最好的“表象”,僧伽團體的存在,是佛教存在于世的表現。
僧伽對于佛教具有“神圣性”的“表象”作用、信仰體系的“中介”功能,同時,對于信徒具有“模范”的作用。馬克思·韋伯提出佛陀是一種“模范型先知”,是通過以身作則的方式,無條件地指示出救贖之道,所以依佛陀教法而建立的僧團則是屬于“模范性教團”。在模范性教團之外,還有虔誠的皈依者,他們并非自己走完全部的救贖之道,而是借著證明自己對模范圣者的誠心皈依,以期達到相對而言最佳的救贖狀態。所以,僧伽作為信徒的佛教信仰的指導者,必須先具備“模范”作用,才能具有指導的作用。
二、戒律對佛教神圣性的詮釋
同時,在佛教信仰中,依韋伯所說“救贖絕對是一憑己力的一種個人成就”,沒有任何社會共同體幫得了忙。佛教強調自我解脫,不需要外在的皈依,這是“自皈依”的真正意義。因為,一切解脫的成就,在于內心的神秘主義體驗,“明心見性”、“見性成佛”、“即心即佛”無非表達了自性解脫的意義。僧團這種“教團共同體”的出現,在于為修道者提供幫助,監督新的修道者,為比丘提供教化、悔過與贖罪的場所;同時,僧團特別關照僧侶的舉止,保持身份的“端正”。
正是因為僧伽擔任著“表象”、“中介”、“模范”的重要作用,因此僧伽身份的“端正”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這涉及到佛教信仰的“表達力”與佛教的“生命力”問題。所以,佛陀依“梵行久住”、“正法久住”的目的,制定戒律。“如來戒律,布在世間,若能遵用,足相綱理”。戒律成為佛陀“人格化”的法律,成為保證僧團和合、安樂、清凈的源泉,亦成為僧人的行為規范與僧團組織的運作制度。于是,在佛教信仰落實于世間的“表達”,僧伽以其“表象”、“中介”、“模范”的三大功能,成為佛教神圣性的最主要“表達”;戒律則是僧伽神圣性的“保證”;寺院成為神圣性表達的“空間”。這樣,僧伽、戒律、寺院,成為佛教作為“制度性宗教”的基本內涵。
僧伽作為“中介”與“模范”,成為佛教的象征與表象,僧伽的信仰、道德、宗教知識等,直接影響了佛教對社會的制約能力。所以,僧伽的“非法行為”,必將障礙個人解脫,影響僧團“共同體”的形象,于是降低佛教的神圣性。所以,戒律作為佛教神圣性的“保證”,在佛教建構神圣的價值體系中,具有核心的價值。
從佛陀制定戒律開始,至中國的高僧大德,對戒律的“保證”作用,都具有清醒的認識,所以才會不斷提倡“以戒為師”,戒幢高樹,以期達成正法久住的目的。
三、神圣與世俗的“交融”與“張力”
戒律能夠保證佛教的神圣性,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今天的持戒環境,才能對提倡“以戒為師”的困難有清楚的認識。
“神圣”與“世俗”的分際是困難的,二者常常雜揉,神圣中有世俗的行蹤,世俗中有神圣的因子;二者互相合作,或相互沖突,于是展現了宗教現象的復雜性。在當前經濟發展的社會中,許多事物都逃避不了經濟邏輯的掌控,確實象亞當·斯密所說的“無形的手”。佛教團體或僧伽從內心或本質上建立一套神圣的價值體系,但是現實存續的考量,必須借助種種世俗的邏輯,確保自身在社會中的“價值”與“地位”。因此,在宗教組織日益朝大型化發展時,必須采用社會的主流價值,證明自身作為神圣性存在的地位。這種神圣和世俗必然交揉在佛教寺院的發展過程中,都表現神圣與世俗的“交融”和“張力”。
佛教在21世紀信息化、知識化的傳播過程中,在政府不斷強調“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宗教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的號召下,勢必更積極地介入世俗社會,一方面善用大眾傳播媒體的力量,目前遍地開花的佛教網站,臺灣的佛教電視臺,以這些工具來弘揚佛法、宣傳理念,增加自己的“能見度”,提升在社會中的“聲望”;另一方面,亦會積極從事世俗性的事業,如醫院、慈善、社會福利、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必將發現佛教的“聲影”。世俗性事業的增加,其目的在于增加社會大眾對佛教神圣性的“制度性信任”。但是,其反面效果,在功利主義思想的推動下,有可能導致社會大眾從對“神圣性”的關注,轉移到“世俗性事業”的關注。于是,對“以戒為師”的提倡必將造成很大的困難。
當然,在日益世俗化的社會中,佛教的神圣性也連帶相當不穩定,提倡“以戒為師”,這是鞏固佛教神圣性的最佳手段。在“全球化”與“后現代”的背景中,佛教的走向無疑是“多元化”與“開放性”,神圣與世俗、傳統與現代、保守與自由等張力都影響了社會大眾對佛教的不同訴求,于是對傳統的改革、重新建構與創造性詮釋,成為佛教發展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