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自愿捐獻,已成為醫學器官移植的唯一來源。我國政府近日宣布,明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禁止使用死刑犯進行器官移植。這也意味著,如果不能加快促進更多公民在生前簽署自愿捐獻遺體的協議,醫學器官移植將很可能長期面臨較大的來源不足。此外,很多公民因病因傷逝世,如果捐獻遺體,將為病理科學、藥學等學科的研究,提供無法通過計算機模擬、其他動物實驗替代的條件,對于促進這些學科發展也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2002年,蘇州市民周頌英與自己年邁的父母,一起登記成為捐遺志愿者。在父母去世后,她遵守捐遺協議捐出了父母的遺體。這是令人欽佩的一家人。而在此后,周頌英成為父母捐遺行為的輿論受害者,被抨擊為讓“已故父母接受千刀萬剮”、將自己父母的遺體“給賣了”,被迫3次搬家。
這樣的遭遇,可以說是令人痛心、寒心的。那些指責周頌英的人,及其親屬可能沒有因周的父母捐出遺體而直接受益,但同樣會因類似于周的父母的捐獻等其他方面的無私行為受益,例如獻血,捐獻骨髓,為文化、教育或慈善組織捐款,支教,社區服務,等等。也就是說,指責者本身是包括志愿者遺體捐獻在內的無私行為的間接受益者,卻反過來賦予志愿者及其親屬以道德罪名,實在有些說不過去。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減少周頌英這樣的“積極公民”受到的輿論壓力,減少捐獻者及其親屬的思想顧慮,當然需要引導公眾觀念調整,但這很可能相當艱難,短期內無法受到明顯成效。很多人之所以反對遺體捐獻,出于傳統觀念,包括源自中國古代的“身體發膚,受之父母”觀念、重視身體完整的部分宗教意識等。一個成熟完整的觀念體系,需要經很多代人才能融合完成,予以替代移除則很可能要付出更長時間。引導公眾參與遺體捐獻,首先需要達成讓盡可能多的人接納遺體捐獻,對他人所為不提出強烈排斥。在此過程中,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相關的捐獻志愿者組織,都應在宣傳引導時避免將捐獻者群體與拒絕參與遺體捐獻的個體、群體予以對立,過多說教、批評后者的行為理念。
另一方面,我們所謂的傳統觀念,是一個龐雜的觀念復合體,既包括我們今天要繼承發揚的許多價值理念,也有“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等而今引起較大爭議的觀念。那些站在道德制高點批評周頌英的人,正是因為對前述兩方面觀念的理解認知存在模糊。要引導公眾移風易俗,就得闡明為什么傳統觀念中有一些是可以在今天繼續發揚光大的,而有些需要作出調整甚至予以祛除。
對照看來,我們不能說,我國各級各地的醫療衛生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公益組織、企業對上述兩方面工作毫無作為,但可以肯定的是,現有的工作成效無法令人滿意。首先,遺體捐獻公益宣傳力度薄弱,不少人對為何捐獻、如何捐獻、怎樣防止捐獻的遺體和器官不當利用等一無所知,這就使得周頌英等“積極公民”面臨特別困難的觀念處境。
其次,政府相關部門和志愿者組織未能為“積極公民”分擔輿論壓力。周頌英遵守捐遺協議捐出父母遺體后,較長時間內都是一個人與一個社區、街區的輿論力量對抗,未見政府部門、地方媒體、志愿者組織伸出援手,更沒有部門和基層街道社區組織出面晤談周頌英的批評者,為其減輕輿論壓力。
第三,傳統觀念該如何批判繼承,迄今仍是一筆糊涂賬。一些地方在弘揚傳統文化的宣傳中,甚至出現了“臥冰求鯉”等典故,這無異于將傳統觀念體系固化、整體化,市民當然會自動對照“臥冰求鯉”、“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要求,將捐獻父母遺體的做法視為大逆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