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綠色等環保理念,確實早已深入人心,但具體到操作層面,效果仍然不甚理想,這導致我國的環保形勢異常嚴峻。雖然,環保部曾在多個場合多次強調,我國不會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但“十面霾伏”的殘酷現實,道出了一個簡單的真相——我們不僅走了“老路”,而且“很難回去”了。在這樣的境況下,以更好的法律設計來確保“可持續發展之路”,顯然是應有之義。
就1月1日其實施的“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而言,其不僅直面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且有相當坦誠的姿態。如對污染企業的罰款上不封頂,就是為了更好地遏制企業違法排污;如查封、扣押全有了,對于不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的官員,特別是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可以采取引咎辭職的制度;如公益訴訟的引入,也是制度性的改變;再如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又設計了按日計罰……可以說,這些修訂,很有針對性,是顯而易見的制度進步。
不過,一個無法忽略的事實是,于環保法而言,規定容易執行不易。《環保法》作為基本大法,其規定不可能很細,可操作性也不見得就很強。畢竟,當前職能部門九龍治水的局面仍然比較嚴重。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形象地表示,“水里和陸地的不是一個部門管,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不是一個部門管。”這的確是一種尷尬。而除此之外,公眾參與環保訴訟的熱情也不高。有媒體報道,我國目前77個“環保法庭”面臨著無案可辦、門庭冷落的尷尬。
在這樣的境況下,環保部再次發力,出臺四個辦法,其中對環保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用辦法的形式,完善了新《環保法》的可操行性,這雖是應有之義,但也值得點贊,這背后環保部治污的決心與魄力,是顯而易見的。而除此之外,四個辦法中,還有一個是對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約束,這就“兩頭抓”了,既抓了環保主管部門,又抓了企事業單位,如此,定能最大限度地為新《環保法》護航。
因而,就新《環保法》及四個配套辦法而言,雖然其亮點頻頻,帶給公眾極大的希望,但還應“不看廣告看療效”。就如今來說,一方面,在九龍治水的境況下,各地或者各部門都應該聯防聯控;另一方面,則公眾參與度不高的境況下,政府部門應作出表率,以公益訴訟的推進,帶動公眾參與的熱情。唯有如此,新《環保法》的制度善意,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也才會成為有牙老虎,而我們的環境,也才能得到更好地呵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