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看上去,這又是一起典型的“扶不扶”事件,但隨著老人所在村主任的一番話,讓這起事情有了其他的意味。按照村主任的說法,這位老人喜歡酗酒,醉酒之后會發酒瘋耍無賴。而且他之前曾經多次摔倒,被人扶起來之后,曾說是別人推倒他的,要別人賠錢。久而久之,附近認識他的人,就沒人再敢輕易扶他了。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即便知道他有摔倒訛人的先例,難道就是我們不予攙扶與救助的理由?我們不妨來看看國外一些國家在對待“扶不扶”問題時,又是如何處理和解決的。
對救助別人的行為,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關的條款予以保障。這些法律條款都是在緊急狀態下,為救助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免除責任的法律。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豁免見義勇為者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的責任,鼓勵見義勇為。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也規定,施救行為對一般疏忽造成的傷害不擔責,也同樣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相反,對于那些見死不救的行為,很多國家都會給予嚴厲的懲罰。比如法國刑法就規定,當他人遇到危險而沒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處以6年監禁和相當于7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意大利刑法規定,對見死不救者處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當于2.26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兑獯罄贩ā芬幎ǎl生交通事故,司機必須馬上停車對公路上的受傷者實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沒有履行救助義務使受傷者傷勢加重或死亡,則吊銷駕照1~3年,并給予刑罰制裁。
新加坡的法律則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出發作出規定,如果被援助者在事后反咬一口,誣陷當初救援自己的人,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并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對于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
令人欣喜的是,廣東在2012年已經出臺了《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對見義勇為的行為給予法律上的保障,國內其他地方可以借鑒學習廣東在這方面的成功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