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上,《意見》提出,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或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提供集中就餐、托養、助浴等服務,并協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記、身體狀況評估等工作。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可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機構依法登記為企業。此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民間資本舉辦家政服務企業、居家養老服務專業機構或企業,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制服務。
在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上,《意見》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服務,加強對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在完善投融資政策上,《意見》提出,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地區可設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采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在促進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上,《意見》提出,建立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已建立的各類養老服務議事協調機構的作用,加強政策協調,定期分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