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反家庭暴力庇護救助中心內景。
3月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門聯合舉行新聞會,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及公布典型案例。
對于出臺《意見》背景,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萬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課題組,先后至10余省市調研、訪談,設立了9個改革試點法院,收集典型案例350余件,訪談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50余名,入戶調查2700多人次。在深入調研和實踐的基礎上起草了《意見》,先后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婦聯、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門論證會、座談會20余次,大小修改70余稿,今年2月經四機關會簽,《意見》才予以發布。
據了解,此次《意見》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導意見。全文共25條。當中明確了虐待罪、遺棄罪的認定。《意見》根據調研情況和司法實踐經驗,提出對實踐中較常出現的4種虐待情形、4種遺棄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同時對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進行了細致辨析,指導正確適用罪名。
1 “同居暴力”算家暴嗎?
《意見》明確在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中發生的暴力犯罪,適用本意見。
對此,楊萬明表示,“關于哪些情形屬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問題,我們沒有給家庭暴力本身下定義。我們處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員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環境中發生的,比如離婚后同居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我們認為也應該適用《意見》。所以我們把這種情況也納入到《意見》的調整范圍。”
2 抗家暴殺死人能算正當防衛嗎?
《意見》明確對于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
楊萬明介紹,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3 保護弱勢群體
此前據新京報消息,據北京一中院統計,2012年至2014年這3年間,該院已判決結案的833件離婚類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達122件。通過這些案件該院發現,婦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對弱勢現象依然存在。
北京一中院負責專門審理此類案件的團河法庭負責人張軍介紹說,婦女的相對弱勢現象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仍然是女性。根據統計,在該院近三年來已判決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女方主張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占96%以上。
對此,此次《意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是更加弱勢人群,公檢法司四家機關在辦理案件中對弱勢群體應該予以更充分的保護。
楊萬明表示,家庭暴力有一個特點,往往都是家庭成員當中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侵害,所以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這些弱勢群體就成為了《意見》特別保護的對象。
這些特殊保護措施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是強調代為告訴制度,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沒有告訴能力或者不敢告訴的被害人,代他們向法院提起告訴;接著是臨時安置措施和充分運用強制措施和禁制令。同時,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和明確了虐待、遺棄罪的入罪標準,并告知可以申請撤銷施暴人的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