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但與社會需求相比,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仍然滯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公益法人制度缺位,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為此,建議盡快啟動公益法人立法的相關研究和制定工作。
發展公益性社會組織需要法律保障,這是各方共識。有學者建議制定《社會組織法》,這很重要,但公益法人范圍更廣、領域更寬,更具有上位法的特點。為此,建議《公益法人法》這個上位法先制定。在制定《公益法人法》時,對現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三個條例做出相應調整。
對《公益法人法》的研究制定工作,應爭取在近一兩年正式出臺。如果近期內難以啟動立法,建議先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益法人進行規范。待時機條件成熟時再上升到法律層面,以此形成政府改革與社會轉型互動的新格局。
當然,我們還可借鑒國外的立法模式,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在民法典中明確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同時在非營利法人之下劃分互助法人和公益法人。同時,建立公益法人財產權保護制度。明確界定其從事活動的范圍,盡可能限定其營利行為,依法保護公益法人財產權。只要公益法人從事的營利活動是作為實現其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種手段,就不影響其作為公益法人所具有的性質。
當前,正在進行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哪些劃分為公益類很清楚,哪些轉為企業也比較明確。但是,如何推進事業單位向公益性社會組織轉型,無論在改革的整體部署上,還是具體的改革實踐中,還尚未破題。總體來看,部分事業單位轉型為公益性社會組織是可行的,而且將帶來多方面的改革紅利。通過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獨立法人地位,強化法律保障,可以開辟事業單位轉型為公益法人的一條新途徑。
對此,把公益性作為政府支持公益性法人的根本標準,打破以往以所有制或以誰出資為標準、以養人為主的財政支持模式。參照國際慣例,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捐贈免稅,對其從事的公益性活動免稅。政府依據公益法人所提供的公益性服務,確定每年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支持。
從各國經驗看,各國政府在加快公益法人支持力度的同時,均建立了相應的監督機制。建議在制定《公益法人法》中把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法治監管作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盡快實現從行政監管為主向法治監管為主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