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長達五分鐘的辱罵,游客竟沒有一人打斷或不滿抗議,這不是“低調”,實在是1元“超低價”的團費讓游客們無法“硬氣”申訴說話,只好忍氣吞聲、“忍辱負重”。
1元團費?沒有哪個游客會傻到果真認為這是天上掉“餡餅”,而不是挖個“陷阱”讓你跳。那么,對這種藏有強制購物等“潛規則”風險的“低價團”,游客既然“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是不是就意味著“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受到霸蠻導游的凌辱欺負也是“咎由自取”,只好啞巴吃黃連,打落牙齒往肚里吞呢?
當然不是。
從事件處理中,我們得知,相關導游和旅行社受到了吊銷導游證、停業整頓、罰款等重罰,而每位游客也獲得500元的賠償。事實證明,盡管游客甘愿花1元錢把自己“賤賣”給“低價團”,但不等于旅行社和導游就握有了游客的“賣身契”,就能為所欲為,強制消費、購物不成,就可肆意辱罵游客、半路甩團等,而完全無視旅游質量和游客旅游體驗。
對此處理,雖然涉事導游表示自己其實也很“委屈”,因為說好的“旅游購物團”怎么就變了呢,而導游作為“無工資、無合同、無保險”的旅游從業“三無”人員,只有游客消費、購物等,才可從回扣中獲得報酬,否則就會喝西北風,甚至倒貼錢;雖然也有不少網友在反感導游罵人同時,也不乏譏嘲調侃,認為游客“得了便宜還賣乖”,“花1元錢旅游還凈賺499元”等等。但是,這樣的處理是依法有據的。
針對長期以來旅游業“低團價”陋習,《旅游法》第35條明令禁止“零負團費”旅游模式,以讓旅游產品價格回歸價值本位,防止惡性競爭,避免強制消費和購物,提升旅游質量和旅游體驗,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旅游市場正常秩序。違者將按《旅游法》第98條規定,責令停業整頓、罰款、吊銷導游證等。
因而,所謂1元“低價圖”,盡管游客心知肚明存有“陷阱”,甚至還簽署了旅游合同,但這種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也會因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不是所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都無效,《旅游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零負團費”旅游模式無效,但其作為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旅游市場秩序,不僅僅侵害了“自愿上套”的游客利益,也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應視為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效力性強制法律規范,而歸于無效,得不到法律保護。
旅游合同無效的,無效部分(比如強制購物、消費等)不再履行,游客可就強制購物、消費投訴,造成的合理損失也可索賠。
由此可見,盡管游客自愿選擇“低價團”出游,但不意味著其相應法律權益得不到保護,面對強制消費、購物,仍然有說“不”的權利,因為“低價團”旅游模式中的強制購物等“潛規則”本來就是違法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游客無需履行“合同義務”。作為圍觀者,我們不必嘲笑調侃,而作為成熟理性的游客,想要質量更好的旅游服務和體驗,也要擦亮雙眼,選擇正規、大型的旅行社跟團出游,而不能一味貪圖便宜,甚至明知道是“陷阱”,還往里面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