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廣告電話要被停機
電線桿、過街天橋、地下通道、道路指示牌,
在張掛、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中標明通信工具號碼的,城管部門可以通知電信企業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中止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組織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企業,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在2002年原《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曾經提出對小廣告上的呼機采用“呼死你”的辦法,因有人提出這種做法可能會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引起爭議,未被市人大常委會采納。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周繼東表示,公民的通信自由權應建立在不侵犯公眾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基礎上,亂發小廣告的行為其實已經侵犯了公眾利益,不屬于保護范圍。電信、公安等部門曾制定有關規定,對利用信息網絡傳遞黃色信息者,可以停機并進行治安處罰。因此,立法依據是沒有問題的。
違法建設拆前先公告
和原《條例》相比,《條例(修改草案)》增加了多條措施,保證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公正性。第27條、35條、38條規定,對于未經批準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在公共場所堆物堆料,影響市容的物品,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凡是無法確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執法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或者市級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可對違法建設、違法戶外廣告予以強制拆除,對違法堆放的物品強制清除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