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福州的趙宇,有點后悔2018年12月26日晚上沒聽妻子的話。媒體報道,這天晚上他和妻子聽到樓下有人踹門、摔門,一名女子高呼“強奸”“救命”,趙宇前往制止,與實施侵害行為的男子發(fā)生肢體沖突。該男子被趙宇踹到肚子,內臟損傷,鑒定為重傷二級。隨后,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了14天,目前在取保候審中。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在這之前,倒很有必要聽一聽各方的說法。目前來看,關于沖突過程描述,受害女生與趙宇的描述基本是一致的。果是如此的話,趙宇之舉無疑是正當防衛(wèi)。刑法第20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進一步,“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也存在另外一種聲音。根據當時施暴男子的說法,當天他主動送女生回住處,結果到家后女生因喝醉酒大呼小叫,兩人產生沖突。該辯詞的核心指向,是女生當時大喊“強奸”和“救命”,類似一種自保性質的情緒反應,而非生命危險下的應激反應。假如此說法成立,這件事就變得復雜了一些,趙宇行為也有了進一步解讀的空間。畢竟之前有過一些案例,當事人憑借自我判斷前去干預,結果發(fā)現事情不是自己所想那樣,變成了假想的正當防衛(wèi)。就這一點而言,警方的調查結果很重要,男女之間當時的情況如何,能讓我們進一步認清,“見義勇為”可能存在復雜情形,不是什么時候都能成立的。
不過在這起事件中,應該不存在“假想正當防衛(wèi)”一說。從現有信息來看,不管施暴男子有沒有性侵意圖,他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侵害”,如女子既已反抗,男子卻不停止,在法律事實層面上,已侵犯人身權利。而對趙宇來說,施暴者踹門、摔門是真實的,女子高呼“救命”也是真實的,在當時的沖突情境下,他作出干預的判斷是合乎情理的。最后從防衛(wèi)的程度來講,也未必超過了必要的防衛(wèi)限度。有一種“理性假設”的觀點,認為制止犯罪行為要把握好度,侵害結束就不能再反擊。這實際上是一種苛求,在許多情況下,什么時候侵害結束更多是一種事后判斷,防衛(wèi)人很難在當時作出所謂“最合理的選擇”。
法律應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正當防衛(wèi)”就是一個非常鮮明的態(tài)度,繼“昆山反殺案”之后,這是又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施暴者沒有得到懲罰,防衛(wèi)者卻被刑事拘留,這對公眾來說是難以理解的。且不論當時的情況有多復雜,作出此種處理的依據為何,至少刑拘這一事實的發(fā)生,就讓人有難言的尷尬。他們本可以視而不見,出手相助已是莫大的勇氣,如果總是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長此以往,還會有誰見義勇為呢?也要看到,許多類似案例之所以引發(fā)關注,更多是出于輿情的發(fā)酵,表明“正當防衛(wèi)”具有認定難、操作難的一些現實困惑。最高法曾數次表態(tài),要鼓勵正當防衛(wèi),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適時出臺防衛(wèi)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讓法律為見義勇為者撐腰,為防衛(wèi)者撐腰。(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