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民政部連續公布了3批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引起了社會各方的熱議。
網上有不少網友在談論“非法社會組織”時,往往把它們與民政部2016年曾經公布的13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混為一談,引起不少思想混亂。其實,“非法社會組織”與“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有很大區別,不是一回事。就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負責人,詳細解讀了“非法社會組織”與“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的區別。
在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出臺前,因法制不健全,管理有空隙,一些在香港等地以公司形式注冊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打擦邊球,在內地以“中國”“中華”“世界”等字樣的社會組織名義大肆活動,特別是通過搞評比、收會費、賣牌子、賣頭銜等方式圈錢斂財,有的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有的獲得暴利后立刻“人間蒸發”,導致舉報數量急劇上升。由于這些“離岸社團”“山寨社團”不像境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負責人(也就是老百姓說的既有廟、也有方丈和和尚),而“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玩“人間蒸發”,境內執法部門很難查處。為提醒社會公眾,民政部將收到舉報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核實后向社會公布,這也是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之前采取的比較好的辦法,事實證明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正式實施后,“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已依法納入公安部門的監管職責,民政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安部門有效查處“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同時呼吁社會公眾積極提供“非法社會組織”的活動線索和證據,以便政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
來源:中國社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