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關于遺體捐獻由近親屬共同決定的內容引發熱議,多位委員提出是否將這個內容上升為法律要慎重研究。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8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草案三審稿中這一新增加內容引發熱議,多位委員提出是否將這個內容上升為法律要慎重研究。
專門對遺體捐獻問題作出規定
今年1月,WCBA全明星賽場上,一只5個人組成的業余球隊進行了一場僅僅只有兩分鐘的表演賽,但卻讓無數人淚目。事情的起因是一位熱愛籃球運動的16歲少年不幸因病離世后,他的父母捐獻出他的多個器官讓7個人重獲新生,其中的5人組成了球隊,用這場特殊的球賽紀念這位少年。
一個生命逝去,換來一支球隊新生。但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患者眾多,中國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約有30萬人,每年器官移植數量的比例是30:1,僅約1萬人能等來移植的機會。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月31日,我國公民志愿捐獻器官登記人數為992540人。顯然,如果法律上能對遺體捐獻予以認可的話,將對救助他人產生極為重大的意義。
此前,草案二審稿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作了規定。有意見認為,死后遺體捐獻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鼓勵,建議吸收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內容,明確公民生前未拒絕捐獻的,其近親屬可以共同決定捐獻。草案三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
三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增加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但是在分組審議時,這一內容卻引發了爭議。
有什么權利這么做必須搞清楚
“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在陳斯喜委員看來,首先,遺體不等同于遺產,遺體不是一般的物。親屬有沒有權利自行處理遺體涉及到倫理的問題。若上升為法律,其合理性、倫理問題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為什么有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是哪來的?憑什么處分?有沒有處分權?“立法要講究法理,權利的源頭是怎么來的必須搞清楚。” 陳斯喜說。
其次,這樣規定以后會有什么后果要研究清楚。比如,現在器官買賣很嚴重,會不會出現出于非法目的,應該治療的放棄治療、應該搶救的放棄搶救的情況?會不會出現出于治救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棄對病人的搶救這種可能?“對于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要研究清楚,對如何避免這些不良后果有相應的措施才能做規定。如果這些后果沒有研究透,沒有措施避免,貿然作規定是不慎重的。”陳斯喜說。
對捐獻意愿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我認為法律對捐獻意愿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杜黎明委員認為,在人體捐獻中,尊重自然人申請意愿,特別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非常重要。他具體建議:
一是修改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遺囑形式。在捐獻前,自然人可以撤銷或撤回自己同意捐獻的意思表示”。在實踐當中是這么做的,但是我認為法律上應該作出明確規定。
二是刪除“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建議修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
可以加強宣傳引導但先不入法為宜
“我認為對于遺體的捐獻還是不要太急了,很多人可能因這一條產生心里不安,擔心死后遺體被處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獻遺體還有經濟補償,可能還會有更多的問題。”鄭功成委員建議,可以加強宣傳引導但先不入法為宜。
鄭功成說,“現在器官捐獻的少,需要的多,所以想通過立法來增加器官捐獻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一條可能引發不安,因為死者為大、死者為尊是我們的傳統文化,就像傳宗接代、數世同堂、多子多福一樣,這種觀念是會伴隨著社會發展進步而改變的。如現在就沒有多少人堅持傳宗接代、堅守數世同堂與多子多福了,相信隨著社會發展進步,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自覺參與到捐獻者的行列中來。”